出资证明书对隐名股东有法律效力,但不是唯一的认定隐名股东资格的条件。
出资证明书是公司出具的载明认缴出资情况的证明文件,律师在为公司提供法律服务时,应认清出资证明书的本质,不能夸大出资证明书的作用。出资证明书的性质决定了其效力及于公司与股东之间或者股权转让双方之间。所以,出资证明书只能对抗公司和股权的转让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出资证明书的效力及于公司股东之间,凡是可以其他方式证明实际出资人的事实存在时,就不应仅以出资证明书否定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资格。出资证明书并不是认定股东资格的必要条件,在诉讼中需要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出资证明书具有证明股东资格的效力,证明股东已向公司出资,本身并无设权效力。
只要持有出资证明书就应当认定其已合法出资,但不能仅以出资证明书认定出资人具有股东资格。没有出资证明书的也可能被认定为股东。因此,出资证明书在认定股东资格时无决定性的效力。
出资证明书只是股东对抗公司证明自己已经履行对公司出资义务凭证,不是法律承认的流通证券,不能像股权证券化的股票那样具有设权证券的功能,不能通过交付出资证明书或者背书方式产生股权变动的效果。其证明效力是在出资证明书对股东情况的记载与股东名册上的记载一致时才具有,如果二者记载不一致时,将以股东名册的记载为准。
二、出资证明书什么地方可以办?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出资证明一般是由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股东持验资证明办理股权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九条 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
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隐名股东也作为公司股东的组成部分,在日常处理公司事务中不进行参与。隐名股东出资的部分对公司是有一部分作用的,不能忽视隐名股东的重要性。出资证明书办理完成后应该妥善保管,交给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及时办理股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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