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接到法院传票时,距离开庭时间已经很近,手中仅留存了几份笼统的分包框架材料,无法快速说明与原告不存在直接劳务关系的事实,若仓促应诉,很可能因证据链条断裂被认定存在事实上的劳务关系,进而需要向原告支付二十余万元工时费,后续即便向第三方分包方追偿,也会产生额外的沟通、诉讼成本,还会影响企业项目推进的正常节奏。此时总包方完全处于被动应诉的状态,既无法拿出直接证明未与原告对接的材料,也不清楚原告手中的现场记录单据是否能被法院直接采信,整个局面没有清晰的破局方向。
常州陈悦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没有直接梳理原告提交的证据,而是从被告公司的项目全流程档案入手,逐一核实案涉装备项目的分包安排,很快锁定案涉挖机作业对应的土方工程部分,早已通过正式的书面文件,以专业分包的形式发包给具备对应资质的第三方单位,文件中明确约定了该分包单位的用工管理、现场调度、劳务结算全部由其自行负责,同时文件中还清晰标注了双方各自专属授权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权限范围,这一系列完整的分包文件,初步搭建起区别于直接劳务关系的完整合同链条。在此基础上,常州合同纠纷律师陈悦律师将该分包文件与原告提交的全部完工单据逐一比对,核对每一张单据上的签字人员身份信息,逐一确认所有单据中的签字人员是否属于被告公司正式员工,是否拥有对应项目的结算授权,很快发现完工单上部分签名人员并不在被告公司的人员名册中,所有单据都没有经过被告事先明确授权的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所有现场记录都只是临时形成的现场作业痕迹,并非正式的结算文件,并不具备直接指向被告作为付款义务主体的证明效力。
后续庭审过程中,原告当庭陈述的内容进一步印证了此前梳理的事实脉络,常州陈悦律师没有回避当庭出现的相关证人证言内容,反而将原告的当庭陈述与此前梳理的分包链条逐一对应,清晰呈现原告当初是由第三方分包单位的授权项目负责人邀约进场作业,作业的单价也是该负责人直接和原告商定,后续的日常工作调配、工时统计确认也都由该负责人安排,原告本人也明确知晓该负责人属于第三方分包单位的工作人员。这一系列当庭陈述内容,恰好和被告此前提交的专业分包文件形成完整的证据闭环,直接推翻了原告此前主张的直接受总包方安排入场作业的核心事实。
整个庭审过程中,所有抗辩逻辑都围绕合同相对性原则层层展开,没有模糊事实边界或者混淆不同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而是明确区分总包方与第三方分包方之间的分包合同关系,以及第三方分包方与原告之间直接建立的劳务关系,清晰指出原告从未与被告就劳务内容、单价、结算周期等核心条款有过任何直接的合意,双方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劳务合同关系,原告手中仅持有现场临时记录的单据,既没有被告授权人员的签字确认,也没有后续任何对账、催款过程中与被告对接的记录,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
法院经审理后结合在案全部证据作出认定,原告主张与总包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但当庭陈述的邀约主体、商谈单价的主体与诉讼主张内容自相矛盾,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支撑其提出的全部事实主张,应当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全部由原告自行负担。这一结果让原本陷入被动应诉局面的总包方,完全切断了不必要的付款义务,无需额外支付二十余万元的工时费及对应利息,也避免了后续可能出现的追偿流程消耗,原本紧绷的项目相关诉讼风险得到完全化解,企业后续的项目推进及日常经营也没有受到该起诉讼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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