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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偿其他担保人。根据规定,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承担责任。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系授权性规定,该条仅是规定了提供物保的第三人在履行了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但并没有否定其可以向其他保证人进行追偿的权利。在物权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根据认定提供物的担保的第三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其他保证人追偿。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赋予债权人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就保证与第三人物保实现债权时的选择权,故保证与第三人物保在对债权的担保功能、责任上处于平等地位,且提供物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其他保证人确也在其履行担保责任的范围内免除了相应的保证责任,允许提供物保的第三人与保证人之间可以互相追偿,系公平原则的应有之义,故原判认定提供物保的第三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其他保证人追偿并无不当。
担保人的作用在于债务人无法及时还清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要求担保人先行清偿债务。因此担保人有风险的地方就在这里,但债务人不能如数还钱的时候担保人就要先代替债务人清偿,清偿后再向债务人讨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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