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案件能申请精神病确认吗?

最新修订 | 2024-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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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自诉案件能申请精神病确认,由于精神病的患者并不具有完全的民事能力,故此即使是实施了犯罪行为,也有可能并不需要承担民事、刑事责任,所以自诉案件审理的过程之中,也是可以对精神病进行认定的。
自诉案件能申请精神病确认吗?

一、自诉案件能申请精神病确认吗?

1、自诉案件能申请精神病确认,因为精神病人是免予刑事处罚的,因此如果涉及到精神病人犯罪的,是可以在司法审理过程中进行精神病鉴定的,不仅仅在调查取证或者在批捕阶段,在其它司法审理阶段也是可以进行的。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关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第九条 刑事案件中,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包括:

(1)确定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何种精神疾病,实施危害行为时的精神状态,精神疾病和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之间的关系,以及有无刑事责任能力。

(2)确定被鉴定人在诉讼过程中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诉讼能力。

(3)确定被鉴定人在服刑期间的精神状态以及对应当采取的法律措施的建议。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关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第十条 民事案件中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任务如下:

(1)确定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何种精神疾病,在进行民事活动时的精神状态,精神疾病对其意思表达能力的影响,以及有无民事行为能力

(2)确定被鉴定人在调解或审理阶段期间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诉讼能力。

二、精神病鉴定的种类

⑴无刑事责任能力

精神障碍患者如果处于疾病的发作期且危害行为与精神症状直接相关,丧失了对自己行为的辨认或控制能力,可以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我国《刑法》规定,尚未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即患者在实施危害行为时,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并未完全丧失,但又因疾病的原因使这些能力有所减弱的,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精神障碍患者如果处于发病期,但危害行为与精神症状不直接相关;或间歇期缓解不全,遗留不同程度后遗症的,在这些情况下实施危害行为,其辨认能力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削弱,应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我国《刑法》规定,间歇期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精神障碍患者如果处于间歇期且无任何后遗症状;或者患者病情完全缓解,社会功能良好,在这些情况下,患者对自己的行为有辨认和控制能力,应评定为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民事、刑事案件之中都有自诉类型的案件,对于民事案件,精神病人可能会减轻赔偿金的支付,而在刑事案件之中,则并不需要承担任何的刑事责任。故此若是怀疑自诉案件的被告属于精神病人的,此时可以按照流程申请精神病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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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因条件:不法侵害现实存在。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不法”指法令所不允许的,其侵害行为构成犯罪为条件。对于精神病人所为的侵害行为,一般认为可实施正当防卫。但是并非针对所有的犯罪行为都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例如贪污罪、渎职罪等等不具有紧迫性和攻击性的犯罪,一般不适用正当防卫制度。不法侵害应是由人实施的,对于动物的加害动作予以反击,原则上系紧急避险而非正当防卫。不法侵害必须现实存在。如果防卫人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那么就构成假想防卫。假想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如果其主观上存在过失,且刑法上对此行为规定了过失罪的,那么就构成犯罪,否则就是意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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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理解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对于精神病这个概念,存在一个区分,即医学上的精神病和法律上的精神病。医学上的精神病分很多种,在此不一一叙述。而在法律上,尤其是刑法意义上的精神病只参照精神病人的刑事责...精神病人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对于精神病这个概念,存在一个区分,即医学上的精神病和法律上的精神病。医学上的精神病分很多种,在此不一一叙述。而在法律上,尤其是刑法意义上的精神病只参照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分为以下三种:

一,完全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这类精神病人在犯罪而造成危害结果的时候是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下的,不应当负刑事责任。当然,对于精神病人是否有刑事责任能力,还需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鉴定以确认;

二,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这种精神病人一般是间歇性的精神病,精神病发作的时候没有刑事责任能力,而没有发作的时候则相当与正常人,这个时候犯罪当然要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对于是否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当然也需要精神病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来审查判断;

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我国刑法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这种病人,在犯罪的时候是有一定的刑事责任能力的,但是他的刑事责任能力在那个时候是不完全的,反应在处罚上来,则当然可以对其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精神病人的认定对于精神病人在犯罪的时候到底是在哪个状态,到底是否有完全或者部分的刑事责任能力,这个认定是需要鉴定机构去认定的。鉴定机构一般应按照医学标准与心理学标准想结合的方式进行认定:

一,医学标准。对于医学标准应有以下几个含义或者条件:
1、行为人必须是精神病人。这里所讲的精神病人当然是指医学上的精神病人了;
2、精神病人是因为精神病的作用才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的。这个就需要精神病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没有这个因果关系,则精神病人就排除了无刑事责任能力的可能。

二,心理学的标准。导致精神病人作出危害社会的行为的原因也有很多,不一定是单纯的医学上的精神病发作,比如,吵架的、惊吓等等因素。在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的控制上往往也有很多非医学上的因素,而这些,也必须是判断精神病人是否具有刑事行为能力的时候所应该考虑的。那么,精神病的司法鉴定应该证明那些主要的情况呢对此,最高院、最高检、司法部、公安部、卫生部于1988年7月11日联合发文《关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中做了如下规定:
1、确定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病,患何种精神病,实施行为时的精神状态,精神疾病和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之间的关系,以及有无刑事责任能力。
2、确定被鉴定人在诉讼过程中的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诉讼能力。
3、确定被鉴定人在服刑期间的精神好以及对应当采取的法律措施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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