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最初找到赵菊花律师的时候,手里只有零散的户籍相关材料,对土地承包的历史台账、本次征地的公示文件等关键信息完全没有头绪,也不清楚这类纠纷在本地的处理惯例。这一阶段属于民事诉讼启动前的委托接洽阶段,对应的程序意义是当事人正式确定委托代理人,明确授权范围后,代理人可以依法开展后续的全部案件相关工作。恩施赵菊花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梳理了案件的核心法律要点,没有直接仓促准备起诉材料,而是先着手调取土地承包台账、户籍信息、征地公示材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相关的全部证据,逐步固定原告享有承包地补偿权益的关键事实,为后续程序推进筑牢证据基础。
等到全部核心证据收集整理完毕,案件进入到向法院提交立案材料的阶段,这一阶段的程序意义是当事人正式将纠纷提交给人民法院,由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主体资格、初步证据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会正式进入诉讼序列。恩施征地拆迁纠纷律师赵菊花律师结合已经整理完成的全部证据材料,拟定对应诉讼请求,明确主张原告应当享有的补偿分配份额,完成全套立案材料的提交工作,法院经审查后依法对本案予以受理,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等相关文书,案件正式进入审理前的准备阶段。
在答辩与举证期限内,恩施赵菊花律师结合已经掌握的全案事实,确定了“证据夯实+调解优先”的办案思路,考虑到这类农村家庭财产纠纷如果直接生硬下判,很容易进一步激化亲属之间的原有矛盾,留下后续更多争端的隐患,她一边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关于征地补偿男女平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享有补偿份额的相关规定,梳理本地同类案件的司法裁判规则,一边主动配合承办法官开展前期的沟通工作,向被告方逐一释明对应的法律规则,引导各方重新考量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这一阶段同时也是当事人可以自主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的法定阶段,赵菊花律师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评估后,认为案涉其中一名被告与核心争议的关联度极低,保留该被告身份只会进一步拉长诉讼流程、增加各方当事人的诉累,便向当事人说明相关情况,由原告依法向法院提交了撤回对该名被告起诉的申请,法院经审查后依法出具裁定书准予撤诉,诉讼主体得到合理简化,整个案件的法律关系也变得更加清晰。
案件进入庭审阶段后,核心的争议焦点围绕原告是否具备合法分配资格、对应应当享有的分配份额展开,恩施赵菊花律师当庭逐一出示此前调取的全部证据,还原原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以及对应承包权益的来源,完整呈现相关事实。庭审结束后的调解环节,赵菊花律师全程参与各方的协商谈判,围绕当事人提出的一次性补偿金额、付款期限、未来征地分红比例三大核心诉求反复与各方沟通,既平衡好当下的利益分配,也兼顾各方亲属之间的长期相处关系,逐条细化每一项调解条款的具体表述,尽可能规避后续再次产生纠纷的风险。经过多轮居中协调,最终促成全部被告自愿认可原告的分配权益,各方共同达成完整的调解方案,提交给法院依法审查。
法院经核对认为,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没有损害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调解的全部程序要求,依法出具了生效民事调解书,对调解协议的内容予以司法确认。这份生效调解书明确约定,原告可分得本次耕地、林地征收补偿款150000元,被告需在约定期限内足额支付,原告自愿放弃本次剩余的其他补偿款项;案涉承包户的土地日后如果再次产生征收补偿,原告永久享有四分之一的分配份额,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长期失地权益;同时本次的分割方案不会影响其他家庭成员自身应当享有的补偿份额,兼顾了全体亲属的合法利益,案件的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由原告自愿承担。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到期后,被告方按约定足额支付了对应款项,各方均没有就本次纠纷再提出新的争议,这起家庭成员之间的征地补偿分割纠纷,从最初矛盾完全激化、没有任何协商空间的状态,最终通过全流程的规范诉讼程序,以兼顾法理与亲情的方式顺利办结,既解决了当下的分配争议,也提前锁定了未来的长期权益,从根源上避免了后续就同一土地权益再次产生新的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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