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普通人遇到消费、劳动纠纷时,面对商家、单位拿出的各类抗辩理由常常手足无措,明明占理却不知道怎么拿出证据支撑自己的诉求。我们近期办结的两起民生类案件,正是这类常见维权场景的典型缩影。
天津的当事人陈先生(化名)经熟人介绍,和相关方签订了总价款29.6万元的全屋木作定制合同,双方明确约定所用板材为特定进口品牌,还额外标注了“假一赔十”的承诺。陈先生全额付清货款后,到安装阶段才现场发现,送来的板材品牌、材质全和合同约定不符,多处辅料也被偷换成廉价杂牌。找对方协商退换赔偿时,各方互相推诿,陈先生咨询了好几位朋友都拿不出可行的维权方案,最终委托马璐飞律师处理该案。
本案属于跨地域定作合同纠纷,各方给出的抗辩角度完全不同:承接装饰公司直接主张合同上的公章是伪造的,自己根本不是合同主体,打算直接撇清所有责任;实际对接的个人则辩称是板材名称翻译差异、是客户中途变更方案才出的问题;合同上签字的第三方甚至说自己根本没做过担保,不该承担连带责任。
马璐飞律师和团队接案后,没有直接着急起诉,先系统性梳理了全部证据:把定购合同、转账流水、几年的完整微信聊天记录、市场监管部门的反馈文书、现场实物照片、保全公证文书、后续拆卸费发票逐一分类,固定了商家虚构生产主体、隐瞒实际加工厂、偷换板材材质的几项核心事实。
庭审中针对被告方公章伪造的抗辩,马璐飞律师重点梳理了实际洽谈、收款、安排生产、全程对接均由个人被告完成的客观链条;围绕民事欺诈的四大构成要件完整说理,证明对方从一开始就有隐瞒真实情况的主观故意,直接导致陈先生基于错误认知签了合同;同时针对保证责任的成立要件逐一发表意见,把各方的抗辩逐一质证反驳,完整还原了商家以次充好的全部事实。
最终法院认定欺诈成立,判决撤销案涉《产品定购合同》,对方返还定作款25.9万元,同时支付赔偿金10万元。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六百八十一条、第七百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相关规定。考虑到部分定制产品已经安装使用无法拆除,法院酌情扣减了部分货款,其他核心诉求基本得到支持。
另一起案件里,当事人小张2023年3月入职本地一家公司做前台收银,月工资3500元,公司一直没和她签书面劳动合同,直到2024年7月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小张提起劳动仲裁后,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8500元,但是公司不服,直接向法院起诉,说自己已经为小张缴纳了社保,还在人社部门做了就业登记备案,登记名册上已经包含了劳动合同的基础要素,完全可以当成书面劳动合同用,甚至拿出一份最高院公报案例,主张小张是恶意“碰瓷维权”,要求法院判自己不用付钱。
小张找到马璐飞律师的时候,离开庭时间已经很近了。马璐飞律师针对公司的抗辩点逐一拆解:首先明确缴纳社保、人社就业登记属于用人单位的单方行政报备行为,整个流程劳动者都没有参与确认,登记内容里缺少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这些劳动合同必备的核心条款,根本不可能替代双方协商一致签署的书面劳动合同;其次马璐飞律师精准辨析了那份公报案例的裁判背景——公报案件里是劳动者主动拒签劳动合同,和本案里公司从头到尾没主动提出过签合同的事实完全不一样,不能直接套用在本案里。
最终法院采信了全部代理意见,判决公司在十五日内足额支付小张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8500元,同时为小张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全部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支持了劳动者的全部合法主张。
天津融拓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6年,实行15分钟内初步响应、一案双律师负责制,法律意见书7日交付,至今累计服务个人当事人500余名、企业当事人50余家。律所建立了类案检索报告制度、重大案件模拟法庭、案件论证的完备办案体系,配套企业股权激励标准化产品、法律顾问+专项培训组合服务、合同智能审查系统,已办结民事诉讼事务500余件、合同纠纷案件500余件、房地产法律事务300余件、建筑工程法律事务2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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