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定作合同纠纷什么意思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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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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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定作合同指的是承揽合同的一种双方对于合同的履行未能达成一致就会产生定作合同纠纷。比如双方没有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验收标准在承揽方完成工作以后定作,方在验收时不满意,这时就容易产生纠纷,还不明白定做合同纠纷什么意思,可以查看下文。
关于定作合同纠纷什么意思

一、关于定作合同纠纷什么意思

定作合同则属于承揽合同的一种,是指承揽人用自己的技术、设备、材料和劳力,应定作人的特殊要求制作成品,定作人接受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对工作成果验收标准的约定。在承揽方完成工作任务后,定作方对工作成果要进行验收,如果验收标准约定的不明确的话,就很容易产生纠纷

承揽方虚构或夸大生产加工能力。在定作合同中,承揽方为了承接到更多的工程,很可能虚构生产加工能力,但到期后却无法完成工作任务,致使定作方承受损失。承揽方变卖材料或携材料款逃跑。由于定作合同的特殊性,定作方通常要提供一部分或全部材料给承揽方,有时直接支付材料款由承揽方购买材料。这就产生了怎样使材料或材料款真正落到实处的问题。如果没有采取得当的措施,一些不法承揽方可能变卖材料或携材料款逃跑,直接造成定作方的经济损失

二、遇到合同纠纷可以怎么处理

合同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解决。

1、协商

合同当事人在友好的基础上,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这是最佳的方式。

2、调解

合同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如,一方或双方是国有企业的,可以要求上级机关进行调解。上级机关应在平等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而不能进行行政干预。当事人还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构、法庭等进行调解。

3、仲裁

合同当事人协商不成,不愿调解的,可根据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诉讼

如果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纠纷起诉到法院,寻求司法解决。除了上述一般特点之外,有些合同还具有其自愿的特点,如涉外合同纠纷,解决时可能会援引外国法律、而不是中国相关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三、如何确定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

1、有约定管辖的,按约定管辖处理,但约定管辖不得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没有约定管辖的,一般情况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管辖。

3、合同类型很多,以上解释只是针对一般性的合同。对于其他类型的合同纠纷,还有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定做合同是属于承揽合同的一种合同纠纷,通常是由于双方在履行合同时未能达成一致,从而产生纠纷。发生纠纷时可以选择协商调解处理,也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来处理,以上是关于定作合同纠纷什么意思的相关回答,如果还有不明白的,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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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纠纷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保证合同纠纷
一、保证合同的定义:
保证合同纠纷,是指在保证人(第三人)与债权人签订的在主债权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及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中产生的纠纷。在确定案由时应注意,当事人同时就主合同和保证合同提讼的,应以主合同确定案由,不适用“保证合同纠纷”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证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
注意:
保证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随主合同的消灭而消灭。但保证合同仍具有一定性,保证合同可以约定保证债务仅担保主合同债务的一部分,可以有自己的变更或消灭原因,当事人还可以单就保证法律关系形成诉讼,故(规定》将之作为一个的第案由。在确定案由时需要注意,当事人同时就主合同和保证合同提讼的,应以主合同确定案由,不再列保证合同纠纷。
二、保证合同在什么情况下无效
1、按照我国现行法的规定,保证合同可因下述原因而归于无效
(一)法人的分支机构、内部职能部门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担保法》第29条前段,《担保法解释》第17条、第18条);
(二)主债权人一方或者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恶意串通,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提供保证的(《担保法》第30条、《担保法解释》第40条);
(三)国际机关未经批准而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担保法》第8条);
(四)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担保法》第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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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外担保合同无效的原因
(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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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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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及时、迅速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期限结案尽快地解决争议。贯彻这一原则,是由劳动争议的特点所决定。劳动争议与企业的生产和职工的生活密切相关,久拖不决势必影响到社会的安定和生产、生活秩序的稳定。因此,劳动法明确了“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的要求。
3、回避原则。是指仲裁委员会成员或仲裁员在仲裁劳动争议案件时,认为具有法定回避情况不宜参加本案审理,或当事人认为仲裁员具有回避情节的,可能裁决不公,都可以申请更换他人,以保证仲裁公正顺利进行。是否采取回避措施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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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纠纷是民事纠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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