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的适用对象有哪几种?

最新修订 | 2024-09-03
浏览10w+
卢滨律师律师
卢滨律师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84人
专家导读 减刑是为了鼓励犯罪分子能够通过积极的改造和悔过而实行的一种制度,但是对于某些特别性质恶劣的犯罪分子,根据我们的相关法律规定只要进行限制减刑,那么减刑的限制条件有哪些?

减刑的适用对象有哪几种?

减刑的适用对象有哪几种?

减刑的适用对象有哪些,减刑是针对正在执行刑罚犯罪分子而言,减刑适用如下:

一、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分子。也就是说,减刑的对象只有被判处刑种的限制,而没有犯罪性质和被判刑期的长短的限制;

二、在刑罚执行期间,正在执行刑罚的犯罪分子,符合法定的减刑情节,如果没有被判处刑罚或者刑罚已执行完毕,减刑就不存在的意义。只有符合上述两个前提条件的犯罪分子,才能适用减刑。减刑,分相对减刑和绝对减刑两种情形。相对减刑,也叫可以减刑。刑法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二者居其一,即符合相对减刑的条件。绝对减刑也叫应当减刑,是具有刑法规定的六个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情形的减刑。具体执行减刑工作时,对以下四个问题应严格注意:

1、成年犯减刑,此照成年犯相对放宽;

2、年和有残疾(不含自伤自残)的着重把握确有悔改表现;

3、危害国家安全罪、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主犯累犯从严掌握;

4、释犯不予减刑,考验期也不能缩短。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2.1k字,预估阅读时间7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091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减刑的适用对象有哪几种?
一键咨询
  •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556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366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065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525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332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522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503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674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378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100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307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008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423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428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210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减刑的适用对象有哪几种?
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临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如果您现在正面临着关于减刑的适用对象有哪几种?的问题不知道如何解决的话,可以通过下面文章内容来了解一些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10w+浏览
刑事辩护
土地使用税适用对象,包含什么减免规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土地使用税适用对象,有哪些减免规定
一、征税对象是国有土地,征税范围广,实行差别幅度税额。
二、土地使用税免缴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相关规定:
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损失额占上一年度经营收入10%(含)以上,或占其注册资本的20%(含)以上,或超过其当年应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的,免征当年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承担政府任务或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亏损额占当年经营收入30%(含)以上的,或超过当年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的,或连续3年发生亏损且当年亏损额占当年经营收入10%(含)以上的,减半征收当年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政府建设规划、环境治理等原因,导致土地不能使用的,免征影响期间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导致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的,减半征收影响期间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另外,全面停产、停业半年(含)以上的,免征停产、停业期间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关闭、撤销、破产、查封等,导致土地闲置不用的,免征闲置期间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遵循减负提效、放管结合的原则,坚持服务实体企业和防范执法风险并举,管理办法细化了标准,对企业面临5种困难情形的条件、标准和减免额度进行了细化界定,进一步降低了门槛,扩大企业受益面。同时,规范申请材料,增强便利性,实行按年申请核准,对发生一般情形和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力特殊情形的纳税人,分别设定申请时限。精简减免申请材料,纳税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退税、抵税或核销欠税等方式办理减免税手续。
土地使用税适用对象,包括哪些减免规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土地使用税适用对象,有哪些减免规定
一、征税对象是国有土地,征税范围广,实行差别幅度税额。
二、土地使用税免缴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相关规定:
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损失额占上一年度经营收入10%(含)以上,或占其注册资本的20%(含)以上,或超过其当年应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的,免征当年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承担政府任务或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亏损额占当年经营收入30%(含)以上的,或超过当年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的,或连续3年发生亏损且当年亏损额占当年经营收入10%(含)以上的,减半征收当年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政府建设规划、环境治理等原因,导致土地不能使用的,免征影响期间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导致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的,减半征收影响期间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另外,全面停产、停业半年(含)以上的,免征停产、停业期间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关闭、撤销、破产、查封等,导致土地闲置不用的,免征闲置期间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遵循减负提效、放管结合的原则,坚持服务实体企业和防范执法风险并举,管理办法细化了标准,对企业面临5种困难情形的条件、标准和减免额度进行了细化界定,进一步降低了门槛,扩大企业受益面。同时,规范申请材料,增强便利性,实行按年申请核准,对发生一般情形和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力特殊情形的纳税人,分别设定申请时限。精简减免申请材料,纳税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退税、抵税或核销欠税等方式办理减免税手续。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减刑的适用对象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减刑的适用对象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死刑适用减刑吗减刑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死刑适用减刑吗减刑的适用范围是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死刑适用减刑吗,减刑的适用范围是什么减刑是指对原判刑期适当减轻的一种刑法执行活动。关于减刑的适用范围,就中国的刑法而言,所说的减刑主要针对的是少数几种自由刑的减免,尚未涉及权利刑、财产刑、生命刑的减免。不适用减刑的范围如下:
(一)死缓两年期满死缓两年期满后的处理不应属于减刑范畴。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下称死缓)在两年期满后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处理方法,不应列入探讨的减刑之中。理由是:
1、死缓在两年期满后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处理方法,是刑法规定的必然处理方式之一。
2、判处死缓的罪犯,在两年期满后被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自此以后的减刑问题,则与所探讨的减刑是一致的。
(二)附加刑附加刑一般不应适用减刑。综上,除以上两种情况外,一般都可适用减刑。
二、可以减刑的情形有哪些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有期、无期从减刑之日起算,其余从原判决之日计算。很多时候我们会将死缓一起列入到死刑当中,但此时死刑里面其实还包括了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况。因此,对于死刑适用减刑吗,就要区分不同的情况了。要是被判死缓,那此时就是有可能被减刑的。但如果是死刑立即执行的话,则因为不符合减刑范围,所以就是不可以减刑。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6091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091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减刑适用的对象有哪些?
减刑只能适用于特定的对象。依照我国刑法第78条之规定,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10w+浏览
刑事辩护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减刑适用对象包括哪些?
减刑只能适用于特定的对象。依照我国刑法第78条之规定,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10w+浏览
刑事辩护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091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减刑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根据我国《刑法》中的规定来看,减刑的适用对象仅限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除此之外,如果是被判处死刑、附加刑的罪犯,按照此规定要求,犯罪分子就不能被减刑。
10w+浏览
刑事辩护
管制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管制的适用对象有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规定,管制刑的适用对象主要是罪刑性质轻、危害性,并且人身危险性较小的犯罪分子,若不能同时满足这些条件的话,那么就不能对犯罪分子判处管制。至于管制的刑期,相对来讲也是比较短的,法律规定为三个月以上两年以下。
1、罪行性质轻、危害小。我国刑法分则规定可以适用管制的犯罪主要集中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和妨害婚姻家庭罪中,这些犯罪的共同特点是罪行性质不十分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小。
2、人身危险性较小。管制并不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只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其人身自由,所以,适用管制刑的犯罪分子必须是人身危险性较小者,如果犯罪的人身危险性很大,管制将难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管制的期限是多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管制规定为主刑的一种,由人民判决,公安机关执行。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但是在数罪并罚时,可以延长到3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管制刑期的上限虽然比拘役长,但由于管制只是限制人身自由,而拘役是剥夺人身自由。从性质上讲,管制仍轻于拘役。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之所以规定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是因为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属于剥夺自由,而管制只是限制自由。另外,对于经过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外出的罪犯,被许可外出的期间,应计入执行期,但超过许可的时间不计入执行期对于未被批准而擅自离开所在地域的罪犯,其外出期间,不得计入执行期。扣除的执行期,由县级公安机关在其法律文书上注明,并加盖公章,通知本人,同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原审判或批准机关。
快速解决“其他”问题
当前6091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破产清算适用对象是谁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破产清算适用对象是谁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破产清算适用对象是谁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的规定,该法的适用范围为企业法人,即适用于所有的企业法人,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型的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等。在中国大陆破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进行。破产仅限于企业法人,而不适用于自然人。依照规定,当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向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向申请对债务人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的规定,合伙企业等非企业法人组织的破产,也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适用于企业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取得法人资格的各种类型的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涉及哪些市场主体具有破产能力,这一问题只能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破产原因是提起破产程序的前提,是判断破产申请能否成立、能否受理以及能否作出破产宣告、重整、和解等裁定的法律依据。本条规定的破产原因,包括破产清算、和解与重整的原因。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破产原因,包括两种情况:
(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2)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适用范围
这在起草中有过较大争论,也几经变化。一种意见建议将商自然人,即个体工商户的破产及消费信贷破产纳入本法调整;一种意见即起草组意见,适用所有企业法人、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出资人以及依法设立的其他盈利性组织。后来在审议中,主要考虑到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破产要连带到合伙人与个人投资者破产,而个人破产需要一定的财产登记制度与个人信用及相关的制度配套,加之依法设立的赢利性组织没有形成固定的含义,且难以划定明确的范围,为便于操作,最后将本法调整范围局限为企业法人。当然,有必要指出的是,本法虽不直接调整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但对这类企业破产的法律规定也做了必要衔接。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刑法法规 > 减刑的适用对象有哪几种?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