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当事人家属委托山东煦滨律师事务所处理相关辩护事宜。烟台刑事辩护律师王旭斌律师带领团队第一时间启动全流程辩护工作,按照此前形成的精细化办案标准,完整查阅全部卷宗材料,逐页梳理在案的言词证据、资金流水记录及涉案的各项程序性材料,同时多次赴看守所会见当事人,逐一核对案件细节,核实其实际参与的各项行为内容。团队在梳理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在整个涉案活动中,实施的主要是介绍、联络相关行为,全程没有参与对卖淫人员的组织、管理或者控制,也未形成对应的管理体系,在主观上也没有组织卖淫的明确故意,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完全不符合组织卖淫罪的法定构成要件,反而更契合介绍卖淫罪的行为特征。
为了充分论证这一核心辩护观点,团队花费大量时间整理类似判例,汇总两类罪名在司法实践中的区分标准,从主观认知、客观行为、犯罪规模、对卖淫活动的控制程度等多个维度,形成了逻辑严密、依据充分的法律意见书,正式提交给承办案件的检察机关,和公诉人开展多轮专业沟通,逐一列明在案证据能够佐证的事实,说明定性存在的偏差。经过充分沟通论证,公诉机关最终采纳了辩护方提出的罪名变更意见,将原指控的组织卖淫罪调整为介绍卖淫罪,这一阶段性成果直接为后续的量刑辩护打通了核心关卡,避免当事人落入重罪的刑罚区间。但在后续的量刑协商过程中,公诉机关仍然坚持认定全案的违法所得为17万元,同时未予认定当事人存在的自首情节,据此提出了有期徒刑五年的量刑建议,双方未能就量刑内容达成一致,案件后续按程序移送至法院进行审理。
进入审判阶段后,烟台王旭斌律师和团队调整辩护重心,将核心工作聚焦在自首情节的认定以及违法所得金额的核减两项核心事项上。团队重新梳理当事人到案的全部过程材料,提取报警记录、到案经过笔录、第一份讯问笔录等全部客观证据,证实当事人确系自动投案,到案之后始终稳定、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涉案事实,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自首的法定构成要件,依法应当享受对应的从宽处理。针对17万元违法所得的指控,团队逐页核对全案的资金流水,将流入当事人账户的每一笔资金逐一标注流向,从中梳理出其支付给上游负责网络招嫖人员的全部费用,明确提出该部分款项属于当事人为实施涉案活动支出的固定成本,不属于其实际获取的个人违法所得,应当在计算获利金额时依法予以扣除,以此准确核算其实际的犯罪收益,避免将运营成本计入违法所得范围,导致刑罚裁量失当。
庭审过程中,辩护方结合此前梳理的全部证据,围绕自首情节的认定、违法所得的合理核减两项核心辩护意见,逐一进行举证、质证,充分开展法庭辩论,向合议庭清晰呈现控方指控中存在的事实偏差,完整说明辩护意见的事实与法律依据。经过审理,法院最终全部采纳了辩护方提出的各项意见,依法认定当事人构成介绍卖淫罪,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的行为成立自首,同时对指控的违法所得数额依法予以核减,最终作出判决,当事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刑期和罚金金额均较公诉机关此前提出的量刑建议有大幅降低,完全实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处理结果。整个辩护过程中,烟台王旭斌律师团队没有局限于单一诉讼阶段的辩护,而是在审查起诉阶段优先推动核心罪名的性质调整,在审判阶段持续跟进深挖量刑情节的辩护空间,全流程连贯推进各项辩护工作,在两类罪名边界模糊、指控事实存在偏差的情况下,依托对案件细节的精准把控,一步步推动案件走向符合当事人核心利益的结果,最终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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