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恶意阻碍生产应该承担哪些责任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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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股东恶意阻碍公司生产的这种行为应当依法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滥用权力做出一些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的话,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去除其股东资格。因为股东恶意阻碍生产导致公司对外产生债务的,股东要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恶意阻碍生产应该承担哪些责任

一、股东恶意阻碍生产应该承担哪些责任?

股东恶意阻碍生产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将股东除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股东的义务有哪些?

1、出资(按时足额出资,不得抽逃出资)。

2、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3、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

4、不得滥用公司地位和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

三、公司股东的权利有哪些?

(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二)要求公司为其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将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 号记载于股东名册上;

(三)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四)公司新增资本时,原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按照增资前各自实缴出资比例认缴新 增出资;

(五)按有关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权;

(六)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有权查阅、复制 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七)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股东利益跟公司利益是一体的,股东如果恶意阻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必然就会导致公司的生产经营受到影响,那股东分红的时候自然也会受影响的。股东有违法行为的,情况严重的话很可能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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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述案件来看,对方公司股东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滥用了公司人格,即2006年新《公司法》规定的关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根据此法
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增加的关于“滥用公司人格”的规定,是指公司股东以自己的意志操纵公司意志,使公司成为傀儡,成为逃避债务、规避风险的工具。一方面,公司股东利用公司为义务承担者的主体身份,将公司的资产及相关资产恶意转移到股东名义下,实质上是把公司作为对付债权人索债的工具,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另一方面,公司股东将公司经营所得及相关资产全部转移至各位股东的行为,使公司实质上成为“空壳”,从而无力清偿债权人的欠款,妨碍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针对这种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新《公司法》对于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这一新规定,对于保护债权人的权益,维护社会的正当利益以及确保公司设立的宗旨无疑会起到积极作用。它将促使我国公司制的完善和发展。人格否认制度旨在防止公司人格的滥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司法实践中,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公司已经合法取得法人资格。

二,公司的股东滥用了公司人格。

三,公司人格的滥用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四,公司人格否认是一种对公司人格的个案否定。
公司恶意逃避债务可以要求股东担责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公司恶意逃避债务可以要求股东担责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公司恶意逃避债务能否要求股东担责
(一)“滥用公司人格”的规定
新《公司法》增加的关于“滥用公司人格”的规定,是指公司股东以自己的意志操纵公司意志,使公司成为傀儡,成为逃避债务、规避风险的工具。一方面,公司股东利用公司为义务承担者的主体身份,将公司的资产及相关资产恶意转移到股东名义下,实质上是把公司作为对付债权人索债的工具,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另一方面,公司股东将公司经营所得及相关资产全部转移至各位股东的行为,使公司实质上成为“空壳”,从而无力清偿债权人的欠款,妨碍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特征
针对这种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新《公司法》对于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这一新规定,对于保护债权人的权益,维护社会的正当利益以及确保公司设立的宗旨无疑会起到积极作用。它将促使我国公司制的完善和发展。人格否认制度旨在防止公司人格的滥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司法实践中,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公司已经合法取得法人资格。

二,公司的股东滥用了公司人格。

三,公司人格的滥用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四,公司人格否认是一种对公司人格的个案否定。
公司恶意逃避债务能不能要求股东担责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公司恶意逃避债务能不能要求股东担责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恶意逃避债务能否要求股东担责
(一)“滥用公司人格”的规定
新《公司法》增加的关于“滥用公司人格”的规定,是指公司股东以自己的意志操纵公司意志,使公司成为傀儡,成为逃避债务、规避风险的工具。一方面,公司股东利用公司为义务承担者的主体身份,将公司的资产及相关资产恶意转移到股东名义下,实质上是把公司作为对付债权人索债的工具,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另一方面,公司股东将公司经营所得及相关资产全部转移至各位股东的行为,使公司实质上成为“空壳”,从而无力清偿债权人的欠款,妨碍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特征
针对这种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新《公司法》对于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这一新规定,对于保护债权人的权益,维护社会的正当利益以及确保公司设立的宗旨无疑会起到积极作用。它将促使我国公司制的完善和发展。人格否认制度旨在防止公司人格的滥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司法实践中,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公司已经合法取得法人资格。

二,公司的股东滥用了公司人格。

三,公司人格的滥用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四,公司人格否认是一种对公司人格的个案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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