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朱某因涉“跑分”团伙提供银行卡接收涉诈资金被抓获,随后某检察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朱某及同案人员张某浩一并提起公诉。焦艺昊接受上海陆同(洛阳)律师事务所指派承办该案,此时距案件移送法院不足两个月。
卷宗材料显示,2022年11月至2023年2月,范某、罗某等人组成“跑分”团队从事涉诈资金流转操作,朱某在他人指使下提供名下三张银行卡接收资金并按要求取现转账,三张卡单向流入资金分别为530万余元、502万余元、431万余元,对应取现金额分别为207万余元、319万余元、192万余元,后续查实仅有柴某、温某、蒋某三名被害人的被骗资金共计11万余元流入朱某涉案账户。另一同案人员张某浩同样提供两张银行卡参与资金流转,流入资金合计186万余元,查实对应被害人被骗资金共10万余元。两名被告人到案后分别主动退缴14万元、9万余元,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时,公诉机关未明确给出缓刑的量刑意见。
该案争议焦点集中在三方面:一是朱某主观上是否明知涉案款项属于犯罪所得,二是侦查阶段收集的供述材料是否具备合法性与客观性,三是公诉机关提出的初始量刑建议是否符合案件实际情节。焦艺昊梳理卷宗全部证据材料后,第一时间核实朱某银行卡的资金流水标注情况,发现在案证据仅能证实总流入金额,无法将绝大部分流水对应到具体已查实的被害人被骗资金,多数资金无对应的上游犯罪查证记录。焦艺昊结合多年承办超300件案件的实务经验,针对朱某的行为细节整理辩护思路:朱某系受近亲属指使参与资金操作,全程未获取任何佣金或好处费,自身对整个“跑分”团伙的运作模式、上游资金来源的具体违法性认知程度较低,结合其日常认知水平,主观明知的推定基础存在多处缺口。
焦艺昊同步调取朱某日常工作收入记录、家庭人员关系证明,证实其此前无非法获取高额收益的行为轨迹,参与该操作的动因是亲属间的指令而非逐利。随后针对证据链条的完整性逐一核对,发现部分流水的资金走向标注无对应的银行凭证附件,无法完全排除合法资金流入的可能性,已查实的11万余元涉诈资金,有两笔对应的资金流转节点未与朱某的操作行为形成完全闭合的关联印证。焦艺昊将梳理出的证据瑕疵点整理成书面材料,结合主动退赃的情节,与公诉方多次就量刑调整开展沟通,同时推动朱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相关文书,明确退缴款项全额用于退赔被害人损失,最大程度降低案件造成的实际社会危害。
庭审过程中,焦艺昊围绕主观明知的认定标准,提交朱某无获利的相关书证,结合流水证据的瑕疵部分发表辩护意见,同时说明朱某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偶犯的情节,请求法院对公诉机关的初始量刑建议予以调整。法院审理阶段,针对供述合法性争议进行专门核查,确认侦查阶段的讯问流程符合法定程序,笔录均经朱某本人签字确认,不存在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情形。法院综合全部在案证据评判认为,朱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名下账户短时间内频繁接收大额款项并随即大额取现,交易模式明显不符合正常资金往来逻辑,应当认定其对涉案资金属于犯罪所得存在认知。但结合已查实的涉诈资金规模、朱某未获利、主动全额退赔、自愿认罪的多重情节,焦艺昊提出的调整量刑建议的意见具备合理性,最终对公诉机关提交的初始量刑建议作出调整。
该案最终判决结果为朱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八千元;同案人员张某浩犯同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七千元;扣押在案的全部退赃款依法按比例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案件办理过程中,焦艺昊未向当事人作出任何案件结果的承诺,所有辩护意见均建立在在案已核实的证据基础之上,最终判决结果系法院依法独立作出。
从同类案件的办理经验来看,涉“跑分”类型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普遍存在流水总金额与查实涉诈金额差距较大的情况,办案时不能仅依据账户总流水金额直接对应上游犯罪数额,必须逐一核对每一笔涉诈资金的流转路径,确认其与被告人操作行为的直接关联,避免将无上游被害人对应、无上游犯罪查证记录的流水直接计入涉案犯罪数额。同时针对主观明知的推定,不能仅凭资金交易异常直接作出认定,需结合行为人是否获取高额报酬、是否存在刻意规避监管的行为、上游人员是否明确告知资金性质等细节综合判断,未获取佣金、受近亲属指使参与的情节,均可作为降低主观恶性评价的依据。
此类案件办理过程中,主动退赃退赔的落地流程需提前与办案机关沟通确认,明确退缴资金的接收路径,确保退缴行为的法律效力得到完整固定,后续在量刑阶段可作为酌定从轻的有效情节予以提交。全程需留存全部证据梳理的书面记录,对公诉机关初始量刑建议的调整沟通,需以书面形式提交具体的事实与法律依据,避免仅作口头沟通,确保辩护意见的传递具备完整的程序痕迹,为后续法院审理阶段的裁判提供可参考的事实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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