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多人并案处理是否合理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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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行政处罚过程中有多位违法人的情况下并案处理是不合理的,行政处罚并案处理是有严格的条件限制的,必须是同一个行政相对人有多个违法行为,如果是多人违反国家法律制度的,行政机关只能根据每个人的违法行为,分别进行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多人并案处理是否合理

一、行政处罚多人并案处理是否合理?

行政处罚多人并案处理是不合理的,行政处罚并案处理的条件是:

1、必须是同一个行政相对人。若不是同一个行政相对人,不存在合并处罚的问题。

2、必须存在两种以上违法行为。这是合并处罚的前提条件,若不存在两种以上(含两种)违法行为,谈不上合并处罚。

3、必须是同一个法律关系。

二、行政处罚的方式有哪些?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是治安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短期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制裁方法。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人身自由罚:包括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

(2)行为罚:主要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等。

(3)财产罚:主要形式有罚款、没收财物(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4)声誉罚:主要形式有警告、责令具结悔过、通报批评等。

三、行政处罚的特征有哪些?

1、决定并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为特定的行政主体。行政处罚只能由拥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决定并实施,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能决定并实施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只适用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这里的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是指违反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3、行政处罚的对象一般为被认为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即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外部相对人,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4、行政处罚是违法者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一种表现形式。行政法律责任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既包括行政主体因违法或不当行政而应承担的责任,也包括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因承担的责任。

5、行政处罚是一种以制裁为内容的具体行政行为。它以直接限制或剥夺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为内容,是由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的、并由特定的行政主体实施的带有强制性的国家制裁措施,是一种可以惩戒性义务的行政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在行政处罚案例中,是同一个行政相对人有多种违法行为的,且这些违法行为都适用同一个法律关系的情况下才能并案处理。行政处罚跟刑事处罚是不一样的,在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要并案处理也得符合法定条件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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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并处罚的概念。《行政处罚法》并无相应的合并处罚的具体规定,但是合并处罚的概念在一些具体的行政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中都有所涉及,例如: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可以制作一份决定书,分别写明对每种违法行为的处理内容和合并执行的内容。
《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规定:在同一违反《食品卫生法》的案件中,有两种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通过对以上相关条款内容的理解,我们可以将行政处罚中的合并处罚定义为:一个行政相对人(组织或个人)在一定的行政法律关系中,存在两种以上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对其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后,按照法定的原则,决定应给予何种行政处罚的适用制度。  
二、 合并执行的适用条件
1.必须是同一个行政相对人,合并处罚必须是针对同一个行政相对人,若不是同一个行政相对人,就不存在着合并处罚的问题。
2.必须存在两种以上(两种)违法行为。存在两种以上违法行为,这是合并处罚的前提条件,若不存在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则谈不上合并处罚。
3.必须在一定的行政法律关系中,比如行政相对人既有违反《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的行为,又有违反《刑法》的行为,那么,质监部门不能对违反行政相对人《刑法》的行为合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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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念:是指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但因犯罪情节轻微,而判决免予刑罚的一种处罚。

2、认定被告人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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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认定被告人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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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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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必须是同一个行政相对人。若不是同一个行政相对人,不存在合并处罚的问题。
二、必须存在两种以上违法行为。这是合并处罚的前提条件,若不存在两种以上(含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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