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感情破裂离婚聘礼钱怎么退还?
1、若是离婚时满足了聘礼钱的退还条件那么可以采用现金或者是转账等方式退还,具体满足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之后,就有可能需要返还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因此,离婚三金和彩礼是不需要退的。
彩礼也是一种赠与行为,但是这种赠与是附条件的,以结婚为目的。但是男女双方在交往过程中也会发生一些其他的赠与行为。因此,解决彩礼纠纷,应当与给付财物行为的性质加以区别:
(一)基于包办、买卖性质的婚约而发生的财物给付或者借婚约为名向对方索取财物。这种给付财物的行为因违反《民法典》(.01.01生效)的禁止性规定而归于无效。《民法典》(生效)第一千零四十二条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二)婚约一方在平时给付对方一定数量价值较小的财物,以此来增进双方的感情,进而促成婚姻的成立。这种给付财物的行为与婚约习俗无关,属于正常的人际交往范畴,为一种无偿的赠与。
(三)婚约一方按照习俗给付对方一定数量价值较大的财物。这种给付财物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婚约一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为的一种赠与,这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而不是一种无偿的赠与。男女双方的内心真实意思表示实际上是以婚姻的达成为预期的,这些财物在婚姻关系解除时是可以请求返还的。
若是男女双方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婚姻关系自始无效,那么在解除这类关系时,是可以提出彩礼的返还请求的,若是女方不愿意返还,此时可以书写诉状之后向当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在起诉的同时,需要说明婚姻关系无效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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