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利权的概念和特征是怎样的?
(一)专利权的概念
专利权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即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向国家专利局提出的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该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
专利权是一种产权或财产权,这种产权的所有人原则上可以使用和处理其财产,他人未经其许可而使用其财产是不合法的。财产可以分为动产、不动产和知识性财产3种。又可以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知识性财产又称为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无形财产,包括著作权和工业产权2个主要部分。著作权是文学、艺术、科学技术作品的原创作者,依法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工业产权是指人们在生产活动中对其取得的创造性的脑力劳动成果依法取得的权利。专利权是工业产权中最主要的组成部分。除专利权外,工业产权还包括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或者原产地名称等产权。
(二)专利权的特征
专利权作为一种无形的知识产权,具有以下的特征:
(1)专有性,专有性也称独占性,是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所享有的独占性的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口的权利。
(2)地域性,地域性是指一个国家依照其本国专利法授予的专利权,仅在该国法律管辖的范围内有效,对其他国家没有任何约束力,外国对其专利权不承担保护的义务。如果一项发明创造只在中国取得专利权,那么专利权人只在中国享有专有权。
(3)时间性,时间性是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所拥有法律赋予的专有权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有效,期限届满后,专利权对其发明创造就不再享有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口的专有权。至此,原来受法律保护的发明创造就成了社会的公共财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无偿地使用。
二、专利权权属纠纷解决的方式有哪些?
1、自行协商解决
自行协商解决应当是当事人首选的方法,其有以下优点:一、当事人自行协商,可减少矛盾激化的几率,最小成本地化解争议;二、可适当减少当事人为解决纠纷所投入的人力和财力;三、协商解决可能是最有效率的解决问题的途径。
2、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
根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的规定,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专利纠纷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请求书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
(2)被请求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
(3)请求调解的具体事项和理由。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收到调解请求书后,会及时将请求书副本通过寄交、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被请求人,要求其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交意见陈述书。如果被请求人提交意见陈述书并同意进行调解,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会及时立案,并通知请求人和被请求人进行调解的时间和地点。被请求人逾期未提交意见陈述书,或者在意见陈述书中表示不接受调解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予立案,并通知请求人。
当事人因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请求调解的,可以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受理通知书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中止该专利申请的有关程序。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持调解协议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恢复手续;达不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撤销案件通知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恢复手续。自请求中止之日起满1年未请求延长中止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自行恢复有关程序。
除了自行协商解决和请求专利管理部门调解之外,专利申请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起诉应注意以下几点:
(1)应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2)专利申请权纷的诉讼时效是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一般认为,发明专利申请的公布日视为当事人应当知道之日。
(3)应准备充足的证据。
任何在没有获得专利权人的授权的前提下,就使用了他人的专利权的行为,都属于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是有权利要求侵权人支付赔偿金的,若是在协商时对方拒绝支付的,那么可以在书写诉状之后,向当地的法院起诉侵犯专利权的人或者是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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