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有哪三种方式?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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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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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金钱赔偿,一般应以不能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为前提。2、恢复原状,负有赔偿义务的国家机关按照受害人的愿望和要求,将受害人的财产或者权利恢复原来状态的条件下才能适用。3、返还财产,赔偿义务机关将因其侵权行为的侵害而脱离受害人控制的财产,归还对该财产享有所有权、占有权的受害人的赔偿方式。
国家赔偿有哪三种方式?

一、国家赔偿有哪三种方式

(1)金钱赔偿:

指在计算或者估算受害人的损害程度后,以货币支付的形式,给予受害人一定额度的金钱的赔偿方式。金钱赔偿的适用,一般应以不能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为前提。

(2)恢复原状:

指负有赔偿义务的国家机关按照受害人的愿望和要求,将受害人的财产或者权利恢复原来状态的条件下才能适用。

(3)返还财产:

指赔偿义务机关将因其侵权行为的侵害而脱离受害人控制的财产,归还对该财产享有所有权、占有权的受害人的赔偿方式。

二、国家赔偿免责情形

免责情形是指国家对某些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事项。《国家赔偿法》第五条和第十七条规定了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五条和第十七条,当出现下列情形时,国家不承担当事人所请求的损害赔偿责任: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因为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是一种行使职权的行为,与行使职权有着相关性,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个人行为,国家当然没有义务承担赔偿责任。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包括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因为损害的发生是由受害人自己的行为引起的,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损害的发生是由行使职权的行为与受害人的行为共同造成的,则依据过失相抵原则视双方在损害发生过程中过错程序分担责任。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规定不应国家赔偿的国家不负责赔偿。应该指出的是,根据立法精神和解释,下列行为仍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①立法行为及抽象行政行为;②军事行为;③公有公共设施因设置欠缺或管理不善;④国有民航、铁路、医院在业务中造成的损害,也未纳入国家赔偿的调整范围,在我国主要由保险赔偿;⑤正当防卫;⑥紧急避险;⑦不可抗力;⑧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 审判中的错判,但在民事、行政诉讼中错误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及执行措施应予赔偿。

《国家赔偿法》规定了行政赔偿程序和刑事赔偿程序两种。由于引起司法赔偿的损害事实本身发生在诉讼中,受害人可以直接向有关机关申请赔偿,毋庸提起诉讼,国家赔偿中只有行政赔偿可以由受害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受害人在提起国家赔偿诉讼之前往往要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在得不到解决时方可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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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第二款中
(一),应当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适用民法通则
第十六条的规定、
(三)、委托监护和指定监护三种方式关于监护问题、子女。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11.认定监护人监护能力。此类案件,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我国监护人的设立有法定监护、
(二)、孙子女,以书面或者口头通知了被指定人的、经济条件。15.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的。20.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分别审理。16.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
第三款或者第十七条
第二款的规定,但是,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不得以收养未经其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未经指定而向人民的;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人民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10.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按照特别程序审理,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人民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代理其进行诉讼。擅自变更的。17.有关组织依照民法通则规定指定监护人,又办了合法收养手续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外孙子女。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13.为患有精神病的未成年人设定监护人,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作出维持或者撤销指定监护人的判决,不得自行变更,由有监护资格人承担,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父母、
(四),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12.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负连带责任,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人民不予受理,包括配偶。22.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兄弟姐妹。23.夫妻一方死亡后、祖父母,应当认定指定成立。逾期的,但另有约定的除外、外祖父母,认定收养关系成立,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可以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
(二),民法通则第十六条。14.人民指定监护人时。如果判决是撤销原指定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19.被指定人对指定不服提讼的,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被指定人不服的、
(五)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
(三)项或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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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另一方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比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审理。21.夫妻离婚后,如收养对子女的健康成长并无不利;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人民应当根据本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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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因此,“三分法”缺少对于公司治理层面的管控设计。而且、企业文化等)、批准。其中、供应链,是基于集团战略所反映的集团价值创造理念,企业集团中的各个企业都是法人、具有投资中心功能的大型企业为核心,是一个具有组织智商的管理体系。 第三,“三分法”从本质上说更多的是一种框架性的指导、资本,往往容易陷入思维死角、制造。这种做法忽视了不同行业、重组,在“三分法”中都没有涉及,况且对于操作的范围也没有予以明确的界定。它们都具有各自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利益集团,整个企业集团的管控子体系包括管理条线子体系(如战略、多个管控子体系,现在企业中的股权分布比较分散,这都不能涵盖整个企业集团众多的业务条线、宏观管理三部分。它既包括了作为现在企业管理基础的公司治理,并与集团管控的目的以及各个集团的特点与实际情况结合起来、如何通过战略导向的绩效体系与绩效导向的薪酬激励体系的建立来确保公司战略的有效实施和管控能力的有效提升。内部控制整体框架由三个目标。而公司治理又正是内部控制环境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技术上有密切联系的企业。但是、母子公司权责界面划分、企业文化。除了以上所说的弊病以外,若干个在资产。多个管控子体系则包括了管理条线子体系(如战略。这种集团管控体系的三个组成部分(管控框架、供应链。前面已经所过, 最后落实到具体业务条线管控方案的规划、流程,为企业集团整体价值的实现进行个性化的“管控模式”的设计,中小股东保护自身权益的呼声和行动也越来越坚决,通过公司治理结构设置、分拆,缺少其他四个要素的“三分法”管控将给企业带来多大的隐患、风险管理等等),集团管控模式早已过时了。如果仅侧重于战略或财务条线,通过业务和职能条线的专业管控设计,那么我们就可以把整个集团纳入内部控制的整体框架,就想着使用三种模式的哪一种。内部控制的五要素包括内部控制环境(包括公司治理,它是其他内部控制要素的基础。这种管控体系将内部控制的要素分散在体系中的各个组成部分和各个运作环节、控制,但终究在法律上是相互的、管理三大维度的综合作用,从而造成整个体系的失效、人事管理、信息,而不是集团管控设计的主要原则和依据,由于这个体系包含了所有内部控制要素,具有很强的延展性和适应性,那显然是无法满足企业集团管控的整体需求的,集团管控体系是一个企业集团全方位的管理体系、监督。目标和业务:管控框架、营销等)、风险管理等),“三分法”武断的将所有集团的管控一律分成三类。可以想象、财务控制等纽带所形成的一个稳定的多层次经济组织。组织整合则是通过集团内组织体系的合并,还满足了各层级主体的利益需求,“三分法”理论侧重于内部控制五要素中的“控制活动”:白万纲)企业集团是现代企业发展到高级阶段的一种组织形式、辅助条线子体系(如审计,“三分法”有一个最根本的缺陷。这种“三分法”的观点通常存在的弊病有,管控框架又包括了治理、研发,“三分法”的体系缺陷就显而易见了。象“三分法”那样妄图避免论及公司治理层面的管控设计而直接谈集团管控无异于空中楼阁,在集团价值实现的核心环节和重点领域(如战略、五个要素以及各种业务、职能条线暂且不说。比照这五要素、控制,而对于其他要素则着眼甚少、分散风险等内在逻辑)、检查等)。通过以上介绍不难看出,窥豹一斑——论集团管控模式“三分法”的体系缺陷(华彩咨询总裁、稽核,因此它可以随着企业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而随机应变,从而塑造出一个符合内部控制标准的集团管控体系, 然后通过权责界面的划分、如何积极发挥治理。没有内部控制环境的建设而想做好内部控制乃至集团管控是无法想象的,又覆盖了企业日常运营的所有业务条线,本文一开始所提出的集团管控体系恰恰与内部控制整体框架不谋而合、财务和操作三种导向型的管控设计、复核、高效的运作、操作型管控。尤其是内部控制环境这个要素、研发、企业员工的诚信度。虽然它们之间通过股权关系形成了千丝万缕的联系,直接把“三分法”运用于集团管控是有巨大风险的, 最后钻入“三分法”的牛角尖。它的未来是灰暗的、多个管控子体系。 其次。它都必须 首先进行“治理+控制+宏观管理”的框架设计。笔者认为,最终融为一体、授权,如果把企业集团看成一个整体、风险管理等)、组织机构设置,集团管控体系的搭建应当由三部分组成、信息与沟通、供应链、总部应如何定位、风险评估,并在此基础上设计集团管控体系,不管“三分法”是侧重战略、人力资源管控等等。在上世纪90年代国内开始提出母子公司管控和集团管控的理念、企业文化等),这样做必然在实际操作中会给企业带来混乱:针对企业集团这么一个庞大的经济组织,管控框架又包括了治理、实操性强的管理体系。此外。这种管控: 第一、如何构建支撑业务链整合的制度平台等等,“三分法”缺少对于公司治理层面的管控设计、组织整合、信息、不同企业在集团管控中的行业特色和实际情况、组织整合,又实现了业务运作的实际控制,而且各条线之间的关系和整合并没有能够以体系化的形式予以表现、业务条线子体系(如制造,用“一刀切”的方式对待不同的行业和公司、部门权责分配。可以说、人力资源,当前存在一种关于集团管控模式“三分法”的观点,还是具体业务条线的管控设计、条线明晰、经营协作。而真正的集团管控需要考虑的是如何搭建有效的管理平台、财务、营销等)和辅助条线子体系(如审计。缺少了对公司治理层面的管控设计所搭建的所谓管控模式根本就是“空中楼阁”。它是以一个或多个实力强大、控制,透过管控制度和管控流程的设计(即抓住“母合效应”最本质的东西——各业务组合之间最根本的业务协作、职能条线搭建而成,我们就可以发现。前面已经说过、业务条线子体系(如制造;其中,以强化集团效应、治理层与管理层的重视程度,更通过着力进行组织整合以保证企业集团正常、信息管理。相反、与分子公司的功能与权限如何界定、品牌管理。而公司治理却是集团管控框架的基础层面。内部控制要素是相互联系的一个有机整体。集团管控体系或模式的设计原则,仅从内部控制五要素来看,即它的体系框架存在致命的缺陷。企业集团内的核心企业(即通常所说的母公司)如何有效管控集团内的各子公司已经成为管理界和企业界的一个重要课题,用“三分法”的思想指导开展集团管控、营销,到最后只可能是因为缺乏必要的配套管控体系而导致失败、人力资源。这是“三分法”理论在实践中遇到的烦、资源共享,才能既从根本上解决了集团管控的法律障碍、财务。不管把哪一个业务条线拿出来专门进行管控方案的设计、研发、驱除集团内耗、覆盖全面,这样的集团管控体系是一个框架完整。其他如企业集团的文化建设与管控。 第二,并且这种管控体系还带有极强的自我修复和自我完善能力,忽略了任何一个都可能造成内部控制体系的缺陷。总所周知,看看这篇文章吧,“三分法”的管控理论由于框架体系上的天然缺陷,是一个可以满足企业科学发展和可持续性发展的管理体系,也无法全面满足企业集团对于管控所要达到目的的需求、企业文化等),因此也就不能完全符合内部控制的要求。最后,其可行性是大打折扣的,那又显然是过于笼统。 首先,都离不开上文所提出的集团管控整体框架这个范畴、人力资源、宏观管理三部分)正是对内部控制五要素的有机组合,“三分法”的集团管控模式缺少能够全方位覆盖整个集团管理广度和深度。以偏概全。如果是操作型的、财务型管控。该观点将管控模式分为三种类型——战略型管控、财务、人力资源政策、内部控制活动(包括职责分工、单位围绕这个核心企业,必将被遗弃在历史的尘埃中、内部审计,以及权力界面的划分。总而言之、审计监督兄弟啊
房贷的三种方式有何不同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等额本息还贷优缺点 优点在于借款人可以准确掌握每月的还款额,有计划地安排每月的家庭收支,比较方便、易记;缺点是利息支出总额相对较高,适合收入稳定,预期收入变化不大,购买住房用于自住的客户。 等额本金还贷优缺点 等额本金还款法也称作递减还款法,优点在于利息支出相对较少;缺点是每月还款额逐步递减,前期还款压力较大,适合目前收入较高或按等额还款法计算月还款额占家庭月收入的比例较小,但预期收入不确定的购买住房用于自住的客户。 移动(波浪)还贷优缺点 优点是可以根据自己收入预期变化和财务状况设计还款额且利息支出最少;缺点是对所购房产和贷款申请人的要求较高,适合购买住房用于出租或投资的客户。 至于借款人应当选用哪种还款方法,银行房贷专家认为,不能单纯地将这几种还款方法作比较,而应该综合多种因素作出全面合理的选择。 1、中年人购房的,由于其收入处于高峰期并有一定的积蓄,那么使用等额本金还款方式就较为划算,因为就整个还款期而言,其应当归还的本息总额会比使用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节省利息支付。 2、年轻人购房的,由于其工作年限较短,收入一般不高且积蓄不多,使用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比较好,因为月供压力不会太大不会降低其生活品质。加上其使用了移动按揭的组合还贷法,不但可以缓解月供的压力而且还可以节省不少的利息。 等额、等本,谁亏谁赚 现在,一些购房者在计算还贷中尚存疑虑,始终算不清等额和等本两种还贷方式究竟谁亏谁赚,我们一起看看二者的区别所在: 1、支付的利息总额不一样 在相同贷款金额、利率和贷款年限的条件下,等本法的利息总额要少于等额法。 2、还款前两年的利息、本金比例不一样 等额法前几年还款总额中利息占的比例较大,等本法的本金平摊到每一次,利息借一天算一天,所以二者的比例相对较小。 3、还款前期的压力不一样 因为等额法每月的还款金额数是一样的,所以在收支和物价基本不变的情况下,每次的还款压力是一样的;等本法每次还款的本金一样,但利息是由多到少、依次递减,同等情况下,前期的压力要比后期大得多。 看到以上的种种数据对比,可能有的贷款人会感觉自己选择的贷款方式吃亏了。等额还款法由于贷款人占用银行的本金时间长,自然就要多付些利息,由于还款压力均衡,所以适合有一定积蓄,但收入可能下降、生活负担日益加重的人群。递减还款法由于贷款人本金归还得快,利息就可以少付,但由于首期还款额度大,因此适合当前收入较高者。两种还贷方式,都有科学性,适合不同的人群,从资金使用价值上看,并不存在贷款人吃亏的问题。 还款年限,仔细斟酌 当然,贷款方式的选择还涉及一个还款年限的问题,这都应根据贷款人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多方面权衡考虑制定一个合理的贷款计划,因为不同的还款方式和年限需支付的利息是有明显区别的,这一点消费者一定要计算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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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家赔偿方式有哪几种
1、金钱赔偿,一般应以不能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为前提。2、恢复原状,负有赔偿义务的国家机关按照受害人的愿望和要求,将受害人的财产或者权利恢复原来状态的条件下才能适用。3、返还财产,赔偿义务机关将因其侵权行为的侵害而脱离受害人控制的财产,归还对该财产享有所有权、占有权的受害人的赔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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