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X被园区犬咬伤索赔,温志晶律师定责获全部支持

最新修订 |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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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志晶律师
温志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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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5.0分执业:15年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律所:内蒙古理想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525202011250529 电话:153-7479-3337
律师优势:有团队,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就职于内蒙古理想律师事务所,拥有法学与英语双学位、七年执业经验,入选锡林郭勒盟法律援助律师库,是锡盟本土实战型律师;深耕锡林浩特及各旗县法律服务市场,熟稔当地法院、行政机关办案流程与裁判尺度,主攻交通事故赔偿、婚姻家事彩礼、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等业务,尤其贴合牧区民俗与本地司法惯例,依托老牌律所平台资源,办案文书严谨专业,秉持调解与诉讼并行思路,全流程跟进案件办理,兼顾公益普法与小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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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孙X系经许可进入锡林浩特某科技公司园区作业时被该公司饲养的犬只咬伤,诊断为多处开放伤、神经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其就二十五万余元赔偿协商未果后向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起诉,委托温志晶律师代理,案件被告为锡林浩特某科技公司、内蒙古某公司。温志晶律师梳理诊疗记录、收费票据、园区管理记录等材料,申请司法鉴定,庭审中针对两被告的抗辩举证反驳,主张孙X经许可进入园区正常作业、无挑逗犬只行为,不存在过错,锡林浩特

温志晶律师现为内蒙古理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同时担任锡林郭勒盟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是锡林郭勒盟本级法律援助人才库成员,具备律师执业与公司法务双重实务经验,此前曾在锡林郭勒盟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实习。她专注于民商事争议解决人身损害、刑事辩护及民刑交叉案件办理,业务覆盖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婚姻家庭、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等民事诉讼领域,尤其擅长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界限甄别、刑事控告及财产权益维权类案件,办案过程中注重证据链构建与法律逻辑梳理,精准把握本地司法实践与裁判规则,曾成功代理多起涉诈骗类民刑交叉案件,推动民事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有效维护当事人重大财产权益。温志晶律师的专业能力与行业认可度突出,曾荣获内蒙古自治区律师行业发展课题调研报告二等奖、全区律师工作课题调研文章二等奖、内蒙古理想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锡林郭勒盟律师协会优秀委员等多项荣誉,参与锡林浩特市重大破产案件债权申报与管理人工作,实务功底扎实、办案作风严谨,始终秉持以法为基、以诚为本、以专制胜的执业理念,坚守职业操守,以严谨务实的态度、精准专业的服务,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致力于为锡林郭勒盟各类客户提供高效、可靠的全方位法律保障。

孙X此前经许可进入锡林浩特某科技公司园区作业时,被该公司饲养的犬只咬伤,经医疗机构诊断为多处开放伤、神经损伤,后续经相关评定构成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孙X就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二十五万余元的赔偿事项与相关方协商,但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最终选择向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孙X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正是锡林郭勒盟温志晶律师,这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两名被告分别为锡林浩特某科技公司与内蒙古某公司,其中锡林浩特某科技公司委托了一名郭姓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某公司则委托其在职员工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锡林郭勒盟人身损害律师温志晶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第一时间围绕涉事事件的全流程展开材料梳理工作,逐一核对当事人提交的所有诊疗记录、收费票据、事发时的园区相关管理记录等材料,针对当事人伤情对应的伤残等级,以及后续必然涉及的误工、护理、营养相关期限,依法向受理案件的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提出司法鉴定申请,通过法定程序固定关键事实依据。

案件进入公开开庭审理阶段后,各方围绕事件核心责任划分展开陈述与抗辩。锡林浩特某科技公司在庭审过程中提出抗辩意见,主张原告孙X存在私自靠近、主动挑逗犬只的重大过失,自身应当对损伤结果承担相应责任,以此试图减轻己方赔偿义务。另一被告内蒙古某公司则明确提出抗辩,主张自身并非涉案犬只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与本次损害事件不存在关联,依法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责任。面对两方被告提出的不同抗辩主张,温志晶律师逐一对应此前梳理完毕的所有证据链条,结合已取得的司法鉴定意见逐一展开论证,明确陈述涉事园区的进入权限由锡林浩特某科技公司管控,原告孙X系经许可进入园区开展正常作业活动,不存在未经许可擅自闯入的情形,涉案犬只的饲养与日常管理权责完全归属锡林浩特某科技公司,该公司未在园区涉事区域设置足以防范损害发生的约束措施,也未在犬只活动区域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客观上未尽到作为饲养人应尽的安全管理义务。结合在案的全部场景记录与诊疗材料,现有证据无法指向原告孙X存在主动挑逗犬只的行为,更不存在可以被认定为故意或重大过失的相关事实依据,原告在本次损害事件中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自行承担责任。

同时,针对另一被告提出的抗辩内容,温志晶律师也结合工商登记信息、园区运营权责划分的相关公示内容逐一核对,确认该公司确实未参与涉事园区的日常运营,也未实际管控涉案犬只,其抗辩主张存在事实支撑。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经完整庭审流程后,对全案事实作出认定,明确本次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锡林浩特某科技公司作为涉案犬只的饲养人,未对犬只采取充分的约束措施,未能尽到对应的安全管理义务,在案无任何有效证据可以证明原告孙X存在主动故意挑逗犬只的行为,也无证据证明原告存在足以减轻饲养人责任的重大过失,因此该科技公司应当对本次损害结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另一被告内蒙古某公司既不是涉案犬只的饲养人,也不属于法定意义上的管理人,对本次损害事件的发生不存在任何过错,依法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案件最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锡林浩特某科技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孙X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70812.29元,同时驳回了原告孙X针对内蒙古某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以及原告提出的其他超出核定标准的诉讼请求。法院作出该判决的核心依据之一,正是此前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该意见程序合法、结论客观,法院据此逐一核定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所有法定赔偿项目的具体金额,最终得出符合法律规定与本地裁判标准的赔偿数额。判决作出后,各方均未在法定上诉期内提出上诉,该判决随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得到了法定程序的有效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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