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的一般方式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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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金钱赔偿,一般应以不能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为前提。2、恢复原状,负有赔偿义务的国家机关按照受害人的愿望和要求,将受害人的财产或者权利恢复原来状态的条件下才能适用。3、返还财产,赔偿义务机关将因其侵权行为的侵害而脱离受害人控制的财产,归还对该财产享有所有权、占有权的受害人的赔偿方式。
国家赔偿的一般方式有哪些

一、国家赔偿的一般方式有哪些

(1)金钱赔偿

指在计算或者估算受害人的损害程度后,以货币支付的形式,给予受害人一定额度的金钱的赔偿方式。金钱赔偿的适用,一般应以不能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为前提。

(2)恢复原状:

指负有赔偿义务的国家机关按照受害人的愿望和要求,将受害人的财产或者权利恢复原来状态的条件下才能适用。

(3)返还财产:

赔偿义务机关将因其侵权行为的侵害而脱离受害人控制的财产,归还对该财产享有所有权、占有权的受害人的赔偿方式。

二、国家赔偿免责情形

免责情形是指国家对某些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事项。《国家赔偿法》第五条和第十七条规定了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五条和第十七条,当出现下列情形时,国家不承担当事人所请求的损害赔偿责任: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因为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是一种行使职权的行为,与行使职权有着相关性,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个人行为,国家当然没有义务承担赔偿责任。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包括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因为损害的发生是由受害人自己的行为引起的,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损害的发生是由行使职权的行为与受害人的行为共同造成的,则依据过失相抵原则视双方在损害发生过程中过错程序分担责任。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规定不应国家赔偿的国家不负责赔偿。应该指出的是,根据立法精神和解释,下列行为仍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①立法行为及抽象行政行为;②军事行为;③公有公共设施因设置欠缺或管理不善;④国有民航、铁路、医院在业务中造成的损害,也未纳入国家赔偿的调整范围,在我国主要由保险赔偿;⑤正当防卫;⑥紧急避险;⑦不可抗力;⑧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 审判中的错判,但在民事、行政诉讼中错误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执行措施应予赔偿。

《国家赔偿法》规定了行政赔偿程序和刑事赔偿程序两种。由于引起司法赔偿的损害事实本身发生在诉讼中,受害人可以直接向有关机关申请赔偿,毋庸提起诉讼,国家赔偿中只有行政赔偿可以由受害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受害人在提起国家赔偿诉讼之前往往要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在得不到解决时方可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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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到现在还没结婚前段时间刚找了一位女友,不过女友那边的传统是需要女儿女婿赡养父母的,请问我国现在赡养义务什么形式呢?
[律师回复] 随着老年人口的快速增长.我国从2005年就进入了老龄化国家,引发了一个我们今天必须要关注的问题,那就是我们该怎么养老?本期我们综合养老问题专家的一些研究,为您提供16种养老模式,可供您根据自身的情况和需求,对这些养老模式进行比较、分析,以便做出合适的选择:
居家养老
居家养老是指老年人按照我国民族生活习惯,选择居住在家庭中,而不是人住在养老机构内,安度晚年生活的传统养老方式。
适合人群:由于受传统文化的影响,更多的中国老人还是选择在家颐养天年,特别是高龄老人和对到养老院和护理院养老存在着一定的偏见或顾虑的老人。
居家式社区养老
老年人在家庭居住与社会化上门服务相结合的一种新型养老模式。这种模式可以确保老人、子女、养老服务人员、政府各取所需,促使资源得到充分利用。社区居家养老弥补了家庭养老的不足,是目前政府大力倡导的一种新型养老模式。
适合人群:子女工作太忙照顾不到,又不想离开家的空巢老人。
机构养老
包括养老院、养老公寓等多种情形。喜欢过群体生活的老年人,尤其是孤寡老人居住于养老院,或组建大型的老年社区,组织大量的老年人自愿前来人住,社区内为老年人提供所需要的各方面专门化服务。机构养老将是未来养老的一大主体方式。
适合人群:喜欢热闹的单身老人。
以房养老
老人将自己的产权房抵押或者出租出去,以定期取得一定数额养老金或者接受老年公寓服务的一种养老方式。通过一定的金融机制或非金融机制.将住房蕴含的价值尤其是自己身故后住房仍然会保留的巨大价值,在自己生前变现套现用来养老:以房养老目前已经受到社会的极大关注。
适合人群:对于手头有房,无子女或者不愿意将房产留给子女的老人。
乡村养老
乡下的空气新鲜,生态环境优越,生活成本三低廉吸引子众多的退休老人前来养老。有的城市老人来家乡就在农村,退休后是叶落归根;有的老人、是收入低,居住城市感觉生活成本昂贵.故希望在农村养老可生活得轻松些;有的老人喜欢贴近大自然,终日种草养花,爬山嬉水,整日与大自然作伴也是人生一大乐趣,所以催生乡村养老这一养老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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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养老
鉴于不同地域的房价、生活成本和生态环境的巨大差异,从那些生活成本高,而居住环境恶劣的大城市移出,迁移到生态环境优越,生活成本较低的城镇养老居住。
适合人群:经济条件不太好但喜欢旅游的老人,旅游养老两不误。
售房入院养老
老年人将自己的住房对外出售,用这笔钱财居住到较好的养老院养老,既可以节约社会资源,又使得养老生活增添了众多的乐趣,将部分售房款送交寿险公司办理养老寿险,可以保障自己晚年的生活无忧。
适合人群:有房产、又不愿与子女同住,喜欢热闹的老年人。
售后回租
人们将已具有完全产权的住房先行出售,再通过“售后回租”的方法达到以房养老的目标。既可以获取一大笔款项用于养老生活,又能保持晚年期对住房甚至是原有住房的长期乃至终生的使用权,照常有房可居,对老人的更好养老增添了相当的保险系数。
适合人群:不愿意离开家,投资比较谨慎的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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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将具有完全产权的住房先行出租,再通过另租房居住或人住养老公寓、养老院的方法达到以房养老的目标。既保障晚年期照常有房可居,并获取持续稳定的租金收入用于养老生活,又能保证在自己身故后原有住房仍能照常遗留给子女,符合国人养儿防老、遗产继承的传统习俗。
适合人群:有一套以上住房或住房面积较大的老人。
基地养老
在大城市周边生态环境优越、交通便利、经济相对不够发达的区域,建造大规模的养老基地,将城市的老年人自愿移人居住,实施基地养老,这一做法既可大大提升养老的晶位和生活质量,又相对节约了养老成本。老年人居住在基地养老后,还可以将原居住于城市的已闲置住房,通过出租或出售的方法将价值搞活。
适合人群:有一定经济实力,喜欢亲近自然又不愿离家太远的老年人。
大房换小房
老人退休后,卖出原居住的大屋,再买进适合居住的小屋,用售房购房的差价款作股市或债券投资,可为养老提供更有实力的保障。老人还可将该笔差价款办理养老年金寿险,每年支取现金甲来养老,等到一定年份再将该小房用以房养老的办法,继续获取现金流人,安度晚年。或者把这个小房子对外出售,自己住到养老院安度晚年。
适合人群:住房处于市区较为中心位置的老人。
合居养老
一些老人可以商议将自己的住房出售,将钱财合并一起,对养老问题做个特殊组合,在较好的地段合资购买面积较大,功能较好的住宅,大家居住一起,合作购房,共同居住开销,结成一个养老的生活共同体搭伴养老。养老生活成本也大幅度降低,又消除了寂寞空虚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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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的农村,以乡镇为单位举办养老机构,将村庄的“三无”老人适度集中一起居住养老,由政府来买单。此举解决了农村老人的众多问题,受到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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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内售房养老
美国的许多家庭有一种富有特色的家庭内部售房养老的交易行为。父母将自有住宅出售给子女,借以换的旁款做养老金。这是将父母与子女的赡养与继承关系,用金钱的方式加以明码标价,等价交换,对不愿意赡养父母而只喜欢继承房产的子女是一大打击。
适合人群:容易接受新观念的老年人。
遗赠托老
老人同亲朋好友约定,由对方负责养自己的老,自己去世后,将住房遗赠给对方。这是我国几千年来民间社会广泛流传,今日仍由国家法律认科可的“遗赠扶养”模式。它作为“你给我住房,我为你养老”的以房换养的鼻祖,已有了悠久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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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对问题赡养义务什么形式的回复,希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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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先承包(租赁)、后合并。这种形式主要用于合并微利或亏损企业。合并方先通过承包或租赁,取得被合并方的经营权,待扭亏后逐步过渡到合并。
2、先代管、后合并。这种形式主要用于合并小企业。合并方先通过代管,对小企业进行综合改造,形成配套生产能力后,再逐步过渡到合并。
3、先联合、后合并。这种形式是合并双方先结成紧密型的联合体,实行产、供、销统一管理,人、财、物协调使用,经营目标、发展方向统一规划,待时机成熟后再合并。
4、直接合并。这种形式主要在合并条件成熟的企业之间使用。一般采取购买式承担债务式两种合并形式。
  总之,各种合并形式都有其特定的适有范围和特点,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灵活选择合并形式,以满足不同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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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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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地址:
  乙 方: 性别:
  居民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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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在临居住地址 : 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 省(市) 区(县) 街道(乡镇)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_____个月。
  第二条 工作内容和规章制度
  
(一)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 岗位工作, 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
  
(二)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入职后交 元的押金(离职时见押金单退还)
  第三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以本店规章制度执行。
  第四条 劳动报酬
  
(一)乙方试用期的基本(固定)工资标准为 元/月。
  
(二)乙方试用期满后,甲方应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确定乙方实行以下第 种工资形式:
  1、固定工工资。乙方的工资由基本(固定)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基本(固定)工资为 元/月,绩效工资根据乙方的业绩考核情况核定。如甲方的工资制度发生变化或乙方的工作岗位变动,按新的工资标准确定。
  
(三)甲方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
  
(四)合同期内,甲方视乙方的工作表现情况,给予乙方提高工资待遇的机会。
  第五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
  
1.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双方协商一致的;
  
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的;
  
3.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修改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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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此合同:
  
1.甲方不能按时按量提供乙方合理报酬的;
  第六条、其他约定条款
  
(1)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到岗日到岗的,本合同自到岗日满后自动失效,但甲方认可的除外。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全额承担。
  
(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合同履行;若甲方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况,本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单位继续履行。
  
(3)双方签订本合同后,乙方不得在合同期内再受聘其他任何单位从事与甲方相同或类似或有竞争冲突的业务。
  
(4)乙方对在合同期间得到的有关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的情报、信息等商业秘密进行保密,不得将其泄露给任何第三者(亦包括无工作上需要的甲方雇员)乙方违反保密义务则被视为严重违反本合同,并认为有足够的理由被辞退。此种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或期满后的任何时间对乙方仍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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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阶段代理的,按阶段收取,每阶段收取3000-5000元,重大、疑难,复杂的,双方可以协商收取。
  
3、代理审判二审阶段案件,比照审判一审阶段标准计收,重大、疑难,复杂的,双方可以协商收取。
  
4、代理自诉和被害人案件(不涉及财产关系)、按件收取,每件4200元,重大、疑难,复杂的,双方可以协商收取。涉及财产关系及附带民事诉讼,按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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