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案件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下称“甲方”)
受托人:(下称“乙方”)
【甲方应认真审慎阅读以下条款,不清楚之处可要求乙方及承办律师进行解释说明,如签署本协议,视为甲方已充分知晓、理解其内容,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以下条款达成一致,以资共同遵守:
1、甲方因事宜委托乙方为其提供本协议约定的法律服务。
2、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律师、律师担任案中的代理人,代理权限以《国家赔偿法》、《律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另行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准。
3、双方约定,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师费(大写)元,该笔律师费可直接付至以下账户,亦可通过POS机刷卡支付,如以现金方式支付,应及时索取律师费发票: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4、如甲方中途解除本协议,已收律师费不予退还,应付而未付的律师费,甲方仍应支付;乙方收取甲方支付的律师费后,应开具律师费发票,甲方亦可向乙方财务或承办律师索取发票。
5、依照相关规定,国家赔偿案件严禁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故双方在本协议中不得约定风险代理收费事宜。
6、依照相关规定或经双方协商确定,本案〖属于〗〖不属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7、承办律师向甲方提供的分析、判断、建议或意见,均不可理解为乙方或承办律师就该案做出了成功或胜诉的保证。
8、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9、双方在本协议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可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签章)乙方:
住址:地址:
联系人电话/传真:
Email手机〖必填〗:
承办律师电话:
签署日期:年月日
二、国家赔偿的特征
国家赔偿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或存在过错等原因行使职权的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的责任,与其他形式的赔偿责任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国家承担责任,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国家赔偿的一个最显著的特点就是由国家承担法律责任,最终支付赔偿费用,由法律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具体赔偿义务,实施侵权行为的公务人员并不直接对受害人承担责任,履行赔偿义务。国家是抽象主体,不可能履行具体的赔偿义务,一般由具体的国家机关承担赔偿义务,因此,形成了“国家责任,机关赔偿”的特殊形式。不过,不能由此把国家赔偿等同于机关赔偿责任。
2、赔偿范围有限。是一种有限赔偿责任。国家赔偿法规定了国家赔偿的范围,也明确了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各种情形。
3、赔偿方式和标准法定化。国家赔偿的主要方式是支付赔偿金,辅助方式是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标准因侵犯的对象和程度的不同而变化,且赔偿数额有最高限制。
4、赔偿程序多元化。国家赔偿的另一显著特点是赔偿程序多元化,不仅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适用不同的程序,而且同样是行政赔偿,受害人可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还可以单独提出。
公民若是不确定自己是否已经满足了获得国家赔偿的条件,可以咨询专业律师。一旦确定了可以获得赔偿义务机关支付的赔偿金之后,为了防止国家机关不承担赔偿义务,受害者可以采取与律师签署刑事国家赔偿委托书的方式,让律师来处理赔偿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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