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养费在交强险那部分中赔偿吗?

最新修订 |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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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营养费可能在交强险那部分中赔偿,此笔赔偿金也有可能是由交通事故的肇事方来赔偿,具体由谁来赔偿,需要看营养费是否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若是超过了保险合同之中约定的范围的,那么就需要由肇事方来赔偿。
营养费在交强险那部分中赔偿吗?

一、营养费在交强险那部分中赔偿吗?

营养费可能在交强险那部分中赔偿,交强险赔偿的范围是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所以在限额内,营养费是会赔偿的。

法律依据: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二、营养费的范围

在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对营养费的认定最富有弹性,法官没有具体标准可参照,又不能从医学角度进行阐明。在目前审判实践中,往往只要受害人住院治疗,法官就支持营养费,不住院治疗就基本上不考虑营养费。

营养费认定的根据是受害人伤情及伤残的具体情况,下面是一些常见的需要增加营养的情况:

(1)外伤或手术时出血较多者(一般要400毫升以上);

(2)年老体弱受伤较重

营养费可能在交强险那部分中赔偿,此笔赔偿金也有可能是由交通事故肇事方来赔偿,具体由谁来赔偿,需要看营养费是否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若是超过了保险合同之中约定的范围的,那么就需要由肇事方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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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第1款规定,中资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这一规定意味着,保险公司要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必须要取得保监会的行政许可。
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发展极为迅猛,根据我国加入WTO法律文件中有关保险业的规定,外资保险公司不允许经营法定保险业务。而我国的具体承诺减让表中的法定保险限于下列具体险种:汽车第三者责任险、公共汽车和其他商业运载工具驾驶员和运营者责任险。
依据上述规定,《条例》中规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只能由中资财产保险公司经营,外资财产保险公司无经营资格。目前,中资财产保险公司依法成立后,即相应具有经营非寿险业务的资格,无须监管机关另行批准。但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中资财产保险公司并非当然取得经营资格,必须经过保监会的批准。这便于监管机关加强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经营主体的管理,保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顺利运行。
《条例》未对保监会的批准定程序作出具体规定,但根据《行政许可法》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向保监会提交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以及内容真实的申请材料,保监会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本条第2款规定,为了保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实行,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设立,是为了在不过分加重投保人负担的情况下,使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迅速得到赔偿。为实现这一目的,《条例》第6条明确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保监会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因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一般商业保险的经营原则有所不同,保险公司在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其盈利空间受到了严格限制。这样也就可能导致出现没有保险公司愿意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无法推行的情形。本款规定即是针对该种情形,赋予了保监会作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主管部门要求保险公司从事该项业务的权力,以确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在特殊情形下也能继续运行。这是从维护整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存续和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角度出发作出的规定。
本条第3款规定,未经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该款实际是从另一个角度强调了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必须具备法定资格条件,并经保监会批准。这款规定实际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对于保险公司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否则,将按照《条例》第36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对于保险公司,必须要经保监会批准后方可从事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否则,将按照《条例》第37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上就是对交强险经营情况是怎么样的解答,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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