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超颖律师法学专业本科毕业,取得法学学士学位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后续取得律师执业证成为专职律师,此前曾在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和宜宾相关法院刑事审判庭参与实习辅助工作,积累了对应的司法实践经验和刑事案件办理技巧。正式执业以来,贾超颖律师深耕刑事辩护领域,累计承办案件数千件,其中刑事相关案件已成功办理千余件,实务积淀深厚,刑事诉讼各阶段的执业经验丰富、庭审实战经验丰富。宜宾刑事辩护律师贾超颖律师尤为专精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及侵犯财产犯罪、组织卖淫犯罪、开设赌场犯罪等类型案件的处理,这类案件在其办理的刑事相关案件中占比约70%,同时在贪污贿赂犯罪等细分类型上也有充足的实践积累。
面对涉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近亲属,贾超颖律师能充分理解他们当下的焦虑、不安等各类心理状态,在对接过程中实现有效沟通和疏导,不会让当事人及家属在陌生的法律流程中进一步增加心理负担。除核心的刑事辩护业务之外,贾超颖律师还熟悉并实操过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国家赔偿、刑事申诉、刑事案件执行包括财产刑执行等关联案件的处理,能够覆盖当事人在刑事全流程中可能涉及的各类相关法律服务需求。此前贾超颖律师还曾长时间在宜宾交通广播电台做客《律师在线》节目,以公开的方式向本地公众传递相关法律相关内容。
在办理本地的一起国企高管受贿相关案件时,贾超颖律师接触到的委托人,也就是该案的被告人,曾在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工程项目组经理、副总经理、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等岗位任职,在2013年至2021年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项目资金划拨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非法收受16人交付的财物,总金额共计162万元。案件进入办理阶段时,该当事人只退缴了违法所得4.78万余元,监察机关已经查封其与他人共有的房产2套、冻结银行账户1个,当事人及家属对后续的走向十分担忧,不清楚已有的情节会对应怎样的处理结果,也担心名下与家人共有的房产会被直接全部纳入涉案财物处置范围,家属的合法财产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介入案件之后,贾超颖律师首先梳理全案的所有在案材料,对指控的受贿罪罪名及已查证的基本事实没有提出异议,后续逐步梳理全案中存在的各类从轻量刑情节,注意到当事人主动供述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这部分涉及的金额达到100万元,占整体涉案金额的六成以上,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同时结合当事人的实际行为,判断其受贿的情节、手段及后果并不严重,没有对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当事人本身也明确表达了自愿认罪认罚、愿意继续退赃的意愿,这些情节都可以纳入从轻从宽处理的考量范围。
针对案件中存在的两处细节,贾超颖律师也做了细致的核实,针对当事人收受案外人聂某5万元、彭某2万元的两笔款项,仔细核对了双方之间的往来背景,发现双方当时的身份属于平等民商事主体,当事人在收受该两笔款项时,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或是承诺谋取利益的明确表示,据此提出该两笔款项不应认定为受贿的相关意见。同时针对监察机关查封的两套共有房产,梳理出房产中属于当事人家属的财产份额,提出该部分属于家人的合法财产,不应作为涉案财物处置或是应当保留财产共有人的对应份额的相关意见。
进入案件审理阶段后,贾超颖律师结合此前对本地法院刑事审判流程的熟悉程度,把全案梳理出的各类合理意见在庭审过程中清晰完整地呈现。最终审理法院认定当事人构成受贿罪,涉案金额162万元属于数额巨大的范畴,同时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如实供述、认罪认罚、退赃等多项合理辩护意见,将当事人如实供述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情节纳入量刑的重点考量范围。
该类受贿数额巨大的案件,对应的法定刑区间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判决结果中,当事人最终获刑为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刑期被控制在五年以下,接近公诉机关给出的量刑建议下限,即便辩护过程中提出的将两笔共计7万元款项剔除出受贿金额的意见未被最终采纳,也整体实现了辩护的预期成效。全案后续的涉案财物处置部分,也由法院按照查明的事实依法进行后续处理,保障了当事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长期在宜宾本地处理各类刑事相关案件的过程中,贾超颖律师始终秉持着“价值源于精湛的法律服务”的执业理念,认为律师的职责就体现于尽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日常的案件办理中始终把当事人的案件当作自己的案件全力以赴。针对本地不同类型的刑事关联案件,贾超颖律师都能依托此前积累的本地实务处理经验,把辩护工作的细节落到实处,完成对应的法律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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