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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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关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是,各地交管部门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重复进行行政处罚,对于精神病人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做出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行为,不进行行政处罚,部分违法行为经警告后能及时改正的,不罚款也不计分。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有哪些

《公安机关道路交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五条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七条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作出处罚决定,但不送达拘留所执行: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

第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的,应当予以行政处罚,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九条对行政处罚行为的行政复议,复议机构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审查力度,对于不按规定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条本基准未列明的行政处罚裁量权,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十一条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经执勤民警对违法行为人警告教育后改正的,不罚款,不记分:

(一)本市以外的驾驶员驾驶外地机动车,因不熟悉道路违反禁止通行标志或违反临时停车规定,经警告后立即驶离的;

(二)机动车进出路口时单边轮胎压交通标线,未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三)机动车在城市主、次干道以外的其他道路违反停放、临时停车规定,未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且驾驶人在现场并经警告后立即驶离的;

(四)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未随身携带驾驶证,但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经查证具有合法有效驾驶资格的;

(五)驾驶证丢失、损毁期间驾驶机动车,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经查证具有合法有效驾驶资格且及时补办驾驶证的;

(六)实习期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实习标志,经警告后及时改正的;

(七)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物品,妨碍驾驶人视线,经警告后立即改正的;

(八)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上行驶,经警告后及时改正的;

(九)驾驶摩托车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经警告后立即改正的;

(十)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保险标志或检验合格标志,经现场查证已投保法定险种且在有效期内或检验合格有效期内,并及时改正的;

(十一)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未引发后果,经警告后立即消除违法行为的;

(十二)搭载急救病人到医院就诊的车辆,发生轻微交通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十三)抢险救灾、紧急救护、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发生轻微交通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十四)载货汽车所牵引挂车的载质量超过载货汽车本身的载质量或者低速载货汽车牵引挂车,经警告后立即改正的;

(十五)货运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经警告后立即卸货消除违法行为的;

(十六)驾驶机动车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经警告后立即改正的;

(十七)机动车在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其他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下,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十八)驾驶人在禁鸣区域无意识短促鸣号的;

(十九)驾驶机动车未配备有效灭火器具、急救包、故障车警告标志,经警告后及时改正的;

(二十)城市道路允许临时停车的路段临时停车,未按顺行方向停留的;

(二十一)城市道路允许临时停车的路段临时停车时,未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第十二条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

(一)非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其他车辆专用车道的;

(二)划分有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

(三)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超速行驶的;

(四)驾驶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的;

(五)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载物的;

(六)非机动车不在规定地点停放的;

(七)非机动车停放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八)非机动车通过路口,遇有前方路交通阻塞时,强行进入的;

(九)非机动车通过路口,转弯的非机动车不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的;

(十)非机动车通过路口,向左转弯时,不靠路口中心点右侧转弯的;

(十一)非机动车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车线以内或路口内的;

(十二)非机动车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信号不能转弯时,不依次等候的;

(十三)非机动车行经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让标志、标线指示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

(十四)非机动车行经无灯控、交警指挥或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不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

(十五)非机动车行经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非机动车不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的;

(十六)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横过机动车道时不下车推行的;

(十七)有人行横道时,非机动车不从人行横道横过机动车道的;

(十八)有行人过街设施时,非机动车不从行人过街设施横过机动车道的;

(十九)非机动车借道行驶后不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的;

(二十)非机动车转弯前未减速慢行,未伸手示意,突然猛拐的;

(二十一)非机动车超车时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的;

(二十二)驾驶非机动车牵引车辆的;

(二十三)驾驶非机动车攀扶车辆的;

(二十四)非机动车被其他车辆牵引的;

(二十五)驾驶非机动车时双手离把的;

(二十六)驾驶非机动车时手中持物的;

(二十七)驾驶非机动车时扶身并行的;

(二十八)驾驶非机动车时互相追逐的;

(二十九)驾驶非机动车时曲折竞驶的;

(三十)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的;

(三十一)道路上骑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的;

(三十二)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三十三)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的;

(三十四)驾驶非机动车不避让盲人的;

(三十五)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人未下车牵引牲畜的;

(三十六)三轮车、畜力车载人超过核定载人数的;

(三十七)驾驭畜力车时驾驭人离开车辆的;

(三十八)驾驭畜力车时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超车的;

(三十九)驾驭两轮畜力车不下车牵引牲畜的;

(四十)使用未经驯服的牲畜驾车的;

(四十一)随车幼畜未栓系的;

(四十二)停放畜力车时未拉紧车闸的;

(四十三)停放畜力车时未栓系牲畜的;

(四十四)未满16周岁驾驶、驾驭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畜力车的;

(四十五)利用滑轮车、手推车等机具在禁止其通行的道路上行驶的;

(四十六)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按规定悬挂号牌或者未保持号牌清晰、完整的;

(四十七)驾驶自行车不按规定载人的;

(四十八)人力车、畜力车、三轮车在上午七点至晚上八点在主城区主干道上通行的;

(四十九)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未在距道路右侧边缘两米的范围内行驶的;

(五十)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驾驶、驾驭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人力车、三轮车、畜力车未在距道路右侧边缘二点五米的范围内行驶的;

(五十一)驾驶非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未避让行人的;

(五十二)非机动车在车行道上停车滞留的;

(五十三)非机动车设有转向灯,转弯前未开启转向灯的;

(五十四)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未成年人驾驶的自行车载人的;

(五十五)驾驭畜力车并行的。

总而言之,道路交通执法也不是墨守成规一成不变的,就比如违章停车,如果当时驾驶员在车上,一般情况下工作人员就是对驾驶员进行口头警告,能及时把车开走的情况下,是不会进行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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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您好律师我有一个朋友有一个行政处罚,他让我帮他问一下那个关于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方面的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你咨询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的问题,律师告诉你根据《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适用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和机构在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立法目的和行政处罚的原则,在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量违法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和改正措施等因素,正确、适当地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选择。对有关部门、组织或机构在依法行政和公正执法过程中具有很好的指导作用。
目录
第一部分 综合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四、《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五、《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八、《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九、《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第二部分 中介服务类
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二、《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四、《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五、《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第三部分 职业健康类
一、《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第四部分 非煤矿山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三、《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四、《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五、《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六、《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七、《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八、《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第五部分 危险化学品类
铁路安全事故罪怎么量刑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量刑标准 处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条及司法解释[刑法条文]第一百三十二条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铁路法》第七十一条铁路职工玩忽职守、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铁路运营事故的,、利用办理运输业务之便谋取私利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概念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132条),是指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铁路运输的正常秩序和铁路运输的安全。 铁路是国民经济的大动脉,担负着全国最大比重的旅客和货物运输任务。铁路运输连结各行各业、千家万户。这些交通运输活动一旦发生重大事故,就会危及公共安全,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铁路运输活动中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运营事故,情节严重的行为。 1、行为必须违反同保障铁路运输安全有直接关系的各种规章制度。“违反规章制度”,是构成本罪的前提,同时,由于这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导致了铁路运营事故的发生。如果运营事故不是由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所引起,则行为人不负处罚。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可以是作为,如超速行驶、错扳道岔、错发信号等,也可以是,如过道口未鸣笛示警、扳道员不按时扳道岔、岔道口不减速等。 2、必须造成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本条所称“严重后果”,一般是指造成了人员重伤、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经常违反规章制度,屡教不改,以致酿成运营事故;明知列车关键部件有失灵危险,仍继续驾驶,以致造成运营事故,等等。“特别严重后果”,一般是指造成人员死亡或多人重伤,公私财产遭受巨大损失等。 3、严重后果必须是违章行为引起的,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从始发车站准备载人装货至终点车站旅客离去、货物卸完的整个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铁路职工才能成为本罪主体。这里所称的铁路职工,是指具体从事铁路运营业务与保证列车运营安全有直接关系的人员。包括具体操纵机车的司机;铁路运营设备的其他操纵人员,如扳道员、挂钩员;列车运营活动的直接领导和指挥人员,如调度员;列车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信号员,等等。如果是铁路部门的非运营第一线职工,则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种过失主要是指行为人对危害后果的态度而言。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出于故意。但他对于发生交通肇事的严重后果则是过失的,即他应当预见未预见到可能发生严重后果,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了严重的后果;如果出于故意,就不属于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而属于其他犯罪了。 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认定本罪,一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反规章制度。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是照章行事的,不违反规章制度,即便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也不构成犯罪。二看是否造成了严重后果。行为人虽然违反了规章制度,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犯罪。三看违章行为与严重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即使在行为人的违章行为之后,发生了重大事故,但不是行为人的违章行为引起的,二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不构成犯罪。四看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失。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既无故意,又无过失,严重后果是由于不能预见或者不可抗拒的原因引起的,属于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二)本罪与交通肇事罪的界限 两罪都是过失犯罪,行为人都实施了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都造成了重大事故,并且都是属于交通方面的重大事故。但是,两者有着明显区别: (1)犯罪主体不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仅限于铁路职工;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交通运输人员和非交通运输人员。 (2)违反的规章制度不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违反的是铁路等部门制定的有关运输管理、维修管理、操作规程、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交通肇事罪违反的是同保证交通运输安全有直接关系的各种法律、法规与制度,其范围较广。 (3)犯罪客体稍有不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铁路运营的安全;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陆路和水路交通运输的安全。 (三)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两者都是过失犯罪,行为人都有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并且都发生了重大事故,造成了严重后果。两者的区别主要有: (1)犯罪主体不同。两者都是特殊主体,但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铁路职工;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仅限于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群众合作经营组织或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 (2)发生的场合不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发生在列车运营过程中;重大责任事故罪则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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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
第二章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考量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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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过罚相当的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七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因素,综合裁量,合理确定应否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知态度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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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铁路事业发展的非常迅速,事故率非常低,请问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量刑时怎样的呢?
[律师回复]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铁路运输活动中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运营事故,情节严重的行为。
1、行为必须违反同保障铁路运输安全有直接关系的各种规章制度。“违反规章制度”,是构成本罪的前提,同时,由于这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导致了铁路运营事故的发生。如果运营事故不是由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所引起,则行为人不负处罚。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可以是作为,如超速行驶、错扳道岔、错发信号等,也可以是不作为,如过道口未鸣笛示警、扳道员不按时扳道岔、岔道口不减速等。
2、必须造成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本条所称 “ 严重后果”,一般是指造成了人员重伤、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经常违反规章制度,屡教不改,以致酿成运营事故;明知列车关键部件有失灵危险,仍继续驾驶,以致造成运营事故,等等。“特别严重后果”,一般是指造成人员死亡或多人重伤,公私财产遭受巨大损失等。
3、严重后果必须是违章行为引起的,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从始发车站准备载人装货至终点车站旅客离去、货物卸完的整个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铁路职工才能成为本罪主体。这里所称的铁路职工,是指具体从事铁路运营业务与保证列车运营安全有直接关系的人员。包括具体操纵机车的司机;铁路运营设备的其他操纵人员,如扳道员、挂钩员;列车运营活动的直接领导和指挥人员,如调度员;列车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信号员,等等。如果是铁路部门的非运营第一线职工,则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种过失主要是指行为人对危害后果的态度而言。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出于故意。但他对于发生交通肇事的严重后果则是过失的,即他应当预见未预见到可能发生严重后果,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了严重的后果;如果出于故意,就不属于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而属于其他犯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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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必须造成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本条所称“严重后果”,一般是指造成了人员重伤、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经常违反规章制度,屡教不改,以致酿成运营事故;明知列车关键部件有失灵危险,仍继续驾驶,以致造成运营事故,等等。“特别严重后果”,一般是指造成人员死亡或多人重伤,公私财产遭受巨大损失等。
3、严重后果必须是违章行为引起的,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从始发车站准备载人装货至终点车站旅客离去、货物卸完的整个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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