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婚姻登记无效条件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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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按照我国《民法典》中的有关规定可以知道,能够认定夫妻婚姻无效的情况下有以下几种,1、任何一方存在重婚情况的。2、男女双方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男女中任何一方尚未到法定婚龄的。
申请婚姻登记无效条件有哪些

一、什么情况可以判定婚姻无效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重婚违反了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家庭制度,严重违背了社会 主义道德风尚,影响家庭稳定和社会安定。因此《民法典》明确规定重婚(即指重婚者的第二个婚姻)是无效婚姻。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具有亲属关系的人结婚,与社会伦理道德不符,破坏了社会公益。

(三)未到法定婚龄。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民法典确定的男二十二周岁、女二十周岁的法定结婚年龄,既考虑了男女青年的身心发育,又考虑到国家控制人口的政策,城乡群众的接受程度,是符合我国国情的。

二、认定婚姻无效的方式有哪些

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和第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婚姻无效并非所有人都可以随便申请,法律规定了有权申请婚姻无效的主体,主要包括两大类,即婚姻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婚姻当事人当然是指婚姻男女双方。而相比于婚姻当事人来说,利害关系人则是比较复杂的。而要是属于无效婚姻的话,那么就不存在离婚的情况。此时双方当事人要是想解除“婚姻关系”的,只需要向法院申请婚姻无效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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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首先审查双方是否具有婚姻法所规定的无效婚姻的几种情形,如果没有法定的无效婚姻的情形,仅是婚姻登记时一方没有到场,实际上双方已在一起共同生活,应当驳回当事人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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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宣告婚姻无效婚姻登记处可以处理吗的问题,解释如下:民政部门没有权利宣布婚姻无效。
我国现行《婚姻法》并没有直接规定无效婚姻的宣告程序。但是,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30号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有以下的规定:
第十三条 婚姻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由此可见,无效婚姻虽然是“自始无效”,但并非“当然无效”,一定的宣告程序是必须的。
关于婚姻无效的宣告由谁进行,有的文献说既可以由法院进行,又可以由民政机关进行。其依据无外乎是1994年颁布实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5条:
“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但是,该条例已经废止,代之以2003年颁布实行的《婚姻登记条例》。其中第16条规定: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将该判决书副本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该条例没有赋予民政机关以宣告婚姻无效的任何权力。
实际上,在这个新的《婚姻登记条例》的起草过程中,民政部门就考虑到与上文所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进行衔接,由于婚姻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婚姻关系是否有效关系到婚姻当事人的人身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一系列问题,无效婚姻由人民法院受理是比较适当的。因此,《婚姻登记条例》没有规定登记机关可以受理无效婚姻。
综上所述,就目前的法律法规规定而言,无效婚姻的宣告只能由人民法院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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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该条例已经废止,代之以2003年颁布实行的《婚姻登记条例》。其中第16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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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在这个新的《婚姻登记条例》的起草过程中,民政部门就考虑到与上文所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进行衔接,由于婚姻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婚姻关系是否有效关系到婚姻当事人的人身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一系列问题,无效婚姻由人民法院受理是比较适当的。因此,《婚姻登记条例》没有规定登记机关可以受理无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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