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时对租户是否会有补偿?

最新修订 | 202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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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房屋拆迁时对租户是有经济补偿的,对承租人的经济补偿是支付安置费用。如果是经营用房的,需要补偿停产停业损失。
房屋拆迁时对租户是否会有补偿?

一、房屋拆迁时对租户是否会有补偿

房屋拆迁时对租户是有经济补偿的,对承租人的经济补偿是支付安置费用。如果是经营用房的,需要补偿停产停业损失。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房屋征收调查登记包括哪些内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调查登记,房屋征收部门可独立完成,也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街道办事处等基层政府组织、居民委员会等组织来实施调查登记工作。此调查登记应当是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并且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拟订前完成。调查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房屋权属情况,即被征收房屋的物权归属;

(二)区位情况,由于房屋是不动产,区位对于房屋的价值有时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评估房屋价值时,区位因素是个十分重要的因素;

(三)用途,即房屋是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或其他。实践中,主要争议在于房屋用途的认定标准,是登记用途,还是实际用途;

(四)建筑面积,确定房屋价值必不可少,且十分重要的一个因素;

(五)建造时间、结构、新旧程度、楼层、朝向、周围环境等状况,对补偿也会有或大或小的影响;

(六)常住人口情况,包括户籍、实际居住、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户等情况;

(七)其他,比如房屋装修、附属物、种植物(比如有名贵植物)等,都应当如实调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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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租户有补偿吗
涉及房产拆迁时,租户同样享有补偿权益。如果被拆迁方解除了与承租者的租赁关系或提供了重新安置条件,拆迁方需对被拆迁方进行补偿。若双方在处理解除租赁关系上无法达成一致,拆迁现场工作人员将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解决。确保租户权益的同时,也保障了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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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和房屋拆迁人的房屋拆迁有什么法律责任?
[律师回复] 一、房屋拆迁中承租人怎么办2021年11月1日施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将承租人从被拆迁人中出来,单独在拆迁法律规范中规定了承租人在拆迁法律关系的的权利和义务,与1991年3月22日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相比较,承租人在拆迁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发生了变化。如果承租人与产权人不能就拆迁补偿的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的,或者不能就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达成一致意见的,或者与拆迁人不能就房屋拆迁补偿达成一致意见,房屋的拆迁补偿应当按照产权调换解决,原租赁合同应当修改。因此在新修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承租人的地位从属于所有人,根据其与所有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的规定及意思表示来确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其权利和义务从属于其与产权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的规定及在拆迁过程中双方的意思表示。房屋拆迁中承租人可以采取以下做法: (一)承租人与产权人或者拆迁人不能就拆迁补偿的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时,承租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提起拆迁裁决申请,请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规定保护自己在拆迁法律关系中的合法权益。 (二)是承租人对拆迁裁决具有的提起司法审查权利,即承租人对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作出的拆迁裁决不服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对拆迁人、产权人拒绝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拆迁裁决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时,其可以提起强制执行申请。 (三)是承租人可以的按照自己的意见处理自己在拆迁中的权利和义务。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了承租人在拆迁中可以的以自己的名义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根据自己对拆迁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决定自己对拆迁法律关系的影响。 二、房屋拆迁中承租人有哪些权利根据2001年11月1日施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承租人的权利主要有: (一)在拆迁租赁房屋时,有权利要求出租人与拆迁人之间签订产权调换拆迁协议; (二)在拆迁人与产权人之间签订的拆迁协议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宣告有关拆迁协议无效; (三)就拆迁补偿事宜与出租人、拆迁人进行协商并签订拆迁协议; (四)对经协商不能达成拆迁协议的事宜,可以请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 (五)对拆迁裁决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六)对拆迁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七)对拆迁人未能依照法律规定拆迁的,承租人有权利要求拆迁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八)对强制拆迁的决定可以提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 (九)其他承租人应当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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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租户有补偿吗
涉及房产拆迁时,租户同样享有补偿权益。如果被拆迁方解除了与承租者的租赁关系或提供了重新安置条件,拆迁方需对被拆迁方进行补偿。若双方在处理解除租赁关系上无法达成一致,拆迁现场工作人员将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解决。确保租户权益的同时,也保障了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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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房屋拆迁承租人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房屋拆迁中承租人怎么办2011年11月1日施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将承租人从被拆迁人中出来,单独在拆迁法律规范中规定了承租人在拆迁法律关系的的权利和义务,与1991年3月22日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相比较,承租人在拆迁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发生了变化。如果承租人与产权人不能就拆迁补偿的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的,或者不能就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达成一致意见的,或者与拆迁人不能就房屋拆迁补偿达成一致意见,房屋的拆迁补偿应当按照产权调换解决,原租赁合同应当修改。因此在新修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承租人的地位从属于所有人,根据其与所有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的规定及意思表示来确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其权利和义务从属于其与产权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的规定及在拆迁过程中双方的意思表示。房屋拆迁中承租人可以采取以下做法:
(一)承租人与产权人或者拆迁人不能就拆迁补偿的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时,承租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提起拆迁裁决申请,请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规定保护自己在拆迁法律关系中的合法权益。
(二)是承租人对拆迁裁决具有的提起司法审查权利,即承租人对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作出的拆迁裁决不服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对拆迁人、产权人拒绝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拆迁裁决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时,其可以提起强制执行申请。
(三)是承租人可以的按照自己的意见处理自己在拆迁中的权利和义务。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了承租人在拆迁中可以的以自己的名义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根据自己对拆迁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决定自己对拆迁法律关系的影响。
二、房屋拆迁中承租人有哪些权利根据2001年11月1日施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承租人的权利主要有:
(一)在拆迁租赁房屋时,有权利要求出租人与拆迁人之间签订产权调换拆迁协议;
(二)在拆迁人与产权人之间签订的拆迁协议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宣告有关拆迁协议无效;
(三)就拆迁补偿事宜与出租人、拆迁人进行协商并签订拆迁协议;
(四)对经协商不能达成拆迁协议的事宜,可以请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
(五)对拆迁裁决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六)对拆迁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七)对拆迁人未能依照法律规定拆迁的,承租人有权利要求拆迁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八)对强制拆迁的决定可以提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
(九)其他承租人应当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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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租户有补偿吗
涉及房产拆迁时,租户同样享有补偿权益。如果被拆迁方解除了与承租者的租赁关系或提供了重新安置条件,拆迁方需对被拆迁方进行补偿。若双方在处理解除租赁关系上无法达成一致,拆迁现场工作人员将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解决。确保租户权益的同时,也保障了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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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屋拆迁租户应获得赔偿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租房屋拆迁租户应获得赔偿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承租人是否可以获得拆迁补偿这一规定,我国各地的情况都不太一样。在北京,拆迁人必须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这个被拆迁人就包括承租人,但是承租人必须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按照国家规定的租金正式承租房屋,而且必须是长期居住才能获得拆迁补偿。出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合同的规定收取房租。
二、有权决定在租赁期满后是否继续将房屋出租。
三、可以决定是否允许承租人将房屋转租。
四、因承租人的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有权责成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五、承租人违反租赁合同的有关规定,出租人有提前终止合同,收回房屋的权利。如果因此而造成出租人的损失,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赔偿。承租人违反规定的行为有:
1、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转借或是与他人调换使用;
2、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或改变用途(拆改房屋结构有可能造成房屋危险,改变用途则是违约行为);
3、拖欠房租累计6个月以上;
4、利用房屋进行违法活动;
5、故意损坏承租的房屋;
6、法律、法规规定要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的其他行为。此外,如果出租的是公有住宅,而承租人没有的理由,将房屋空关达6个月以上的,出租人有权提前终止合同,收回出租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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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有房屋承租人的权利吗
[律师回复]
一、房屋拆迁中承租人怎么办2011年11月1日施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将承租人从被拆迁人中出来,单独在拆迁法律规范中规定了承租人在拆迁法律关系的的权利和义务,与1991年3月22日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相比较,承租人在拆迁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发生了变化。如果承租人与产权人不能就拆迁补偿的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的,或者不能就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达成一致意见的,或者与拆迁人不能就房屋拆迁补偿达成一致意见,房屋的拆迁补偿应当按照产权调换解决,原租赁合同应当修改。因此在新修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承租人的地位从属于所有人,根据其与所有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的规定及意思表示来确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其权利和义务从属于其与产权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的规定及在拆迁过程中双方的意思表示。房屋拆迁中承租人可以采取以下做法:
(一)承租人与产权人或者拆迁人不能就拆迁补偿的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时,承租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提起拆迁裁决申请,请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规定保护自己在拆迁法律关系中的合法权益。
(二)是承租人对拆迁裁决具有的提起司法审查权利,即承租人对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作出的拆迁裁决不服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对拆迁人、产权人拒绝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拆迁裁决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时,其可以提起强制执行申请。
(三)是承租人可以的按照自己的意见处理自己在拆迁中的权利和义务。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了承租人在拆迁中可以的以自己的名义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根据自己对拆迁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决定自己对拆迁法律关系的影响。
二、房屋拆迁中承租人有哪些权利根据2001年11月1日施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承租人的权利主要有:
(一)在拆迁租赁房屋时,有权利要求出租人与拆迁人之间签订产权调换拆迁协议;
(二)在拆迁人与产权人之间签订的拆迁协议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宣告有关拆迁协议无效;
(三)就拆迁补偿事宜与出租人、拆迁人进行协商并签订拆迁协议;
(四)对经协商不能达成拆迁协议的事宜,可以请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
(五)对拆迁裁决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六)对拆迁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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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对强制拆迁的决定可以提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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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租户有补偿吗?
房屋被拆迁租户一般也可以获得拆迁补偿,如果在房屋租赁协议之中明确约定租户没有补偿,那么承租方无法获得拆迁补偿金。对房屋拆迁租户有补偿吗依旧不清楚的,可以选择继续阅读这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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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屋的房屋拆迁协议怎么写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人(甲方): 身份证号: 承租人(乙方): 身份证号: 根据相关法律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 1、 甲方将其位于,1间房屋租给乙方使用。 房屋租赁期限共____个月,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租金和租金交纳期限、交纳方式。 租金为: 元(人民币),即每月元/月 ,先付后用。 乙方一次性缴纳租房押金 元,租赁期满后,无任何赔偿问题给予退还。 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若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前一个月内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订立租赁合同。 2、 后期再租,如市场租金涨价,协商处理。 二、违约责任。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他人。若擅自转租,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乙方承担对甲方及丙方的违约责任。; 2.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 擅自装修影响到房屋结构的。 4. 租赁期内乙方因使用需要对出租房屋或屋内设施进行装修或改动,须经甲方同意,甲方有权对装修或改动情况进行监督。合同期满时乙方不得移走自行添加的结构性设施和不动产,甲方也无须对以上设施进行补偿,全部无偿归甲方所有,有损坏的应修复或赔偿。 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多退少补。 三、因市政建设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乙方造成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本合同的建立是基于城镇建设拆迁,解决乙方的短期困难为目的,故乙方不得在甲方终止合同时提出其他要求。 四、鉴于本合同建立的目的,因市政建设需要或者其他原因的,甲方可单独解除合同。 五、租赁期内若乙方中途擅自退租,所预付的租金及押金甲方不予退还。 六、水电费:由乙方定期向甲方上交。 电表:年月日 水表:年月日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电话: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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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承租人有哪些权
[律师回复]
一、房屋拆迁中承租人怎么办2011年11月1日施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将承租人从被拆迁人中出来,单独在拆迁法律规范中规定了承租人在拆迁法律关系的的权利和义务,与1991年3月22日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相比较,承租人在拆迁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发生了变化。如果承租人与产权人不能就拆迁补偿的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的,或者不能就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达成一致意见的,或者与拆迁人不能就房屋拆迁补偿达成一致意见,房屋的拆迁补偿应当按照产权调换解决,原租赁合同应当修改。因此在新修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承租人的地位从属于所有人,根据其与所有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的规定及意思表示来确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其权利和义务从属于其与产权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的规定及在拆迁过程中双方的意思表示。房屋拆迁中承租人可以采取以下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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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承租人可以的按照自己的意见处理自己在拆迁中的权利和义务。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了承租人在拆迁中可以的以自己的名义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根据自己对拆迁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决定自己对拆迁法律关系的影响。
二、房屋拆迁中承租人有哪些权利根据2001年11月1日施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承租人的权利主要有:
(一)在拆迁租赁房屋时,有权利要求出租人与拆迁人之间签订产权调换拆迁协议;
(二)在拆迁人与产权人之间签订的拆迁协议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宣告有关拆迁协议无效;
(三)就拆迁补偿事宜与出租人、拆迁人进行协商并签订拆迁协议;
(四)对经协商不能达成拆迁协议的事宜,可以请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
(五)对拆迁裁决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六)对拆迁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七)对拆迁人未能依照法律规定拆迁的,承租人有权利要求拆迁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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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后房屋出租合同还有效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房屋拆迁后,房屋租赁关系仍然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继续履行,出租人不能以此为理由终止租赁合同,但由于以前的房屋被拆除了,所以承租人可以住在补偿安置的房屋里。如果补偿安置的房屋和以前的房屋条件不一样,双方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租金。如果不符合原来的用途,承租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如果房东同意该租客继续租用该房屋,比如未要求搬出该房屋并继续接受你们支付的租金,可以认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合同性质变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建议保留租金收条等支付租金的凭证。
《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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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租赁户有没有补偿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房屋拆迁租赁户有没有补偿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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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屋拆迁,租赁合同是否还有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房屋拆迁后,房屋租赁关系仍然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继续履行,出租人不能以此为理由终止租赁合同,但由于以前的房屋被拆除了,所以承租人可以住在补偿安置的房屋里。如果补偿安置的房屋和以前的房屋条件不一样,双方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租金。如果不符合原来的用途,承租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如果房东同意该租客继续租用该房屋,比如未要求搬出该房屋并继续接受你们支付的租金,可以认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合同性质变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建议保留租金收条等支付租金的凭证。
《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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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对承租人怎么赔偿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房屋拆迁补偿,首先要认定房屋性质。如果属于违法建筑,即使有居住证,也不能享受动迁补偿。
提问:
前几年租了别墅区的房子,但是他租的房子是另外搭出来的。和房东签了租赁合同,后来也办好了居住证。最近,听说他住的房屋要拆除,还听朋友说有居住证的人可以享受拆迁补助,不知道上海是否有这样的政策?房屋被拆影响居住能否维权?
回答:
房屋拆迁补偿,首先要认定房屋性质。如果属于违法建筑,即使有居住证,也不能享受动迁补偿。
目前违法建筑的定性是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负责,由上海市城建部门接受举报,然后将信息流转给管理部门,认定由上海市住房保障局。具体拆违执行是市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的综合协调。
只要是无规划,无建设许可,无房产证的都是违法建筑。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2001年10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拆除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文件在有效期内)
正常合法租赁房屋是否享受补偿?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房屋租赁合同计户,由拆迁人按户进行补偿安置。并且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以房地产权证所载明的所有人和租用公房凭证、房屋租赁合同所载明的房屋承租人为准。
对承租人具体补偿标准是什么?首先,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终止。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的补偿安置,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且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房屋承租人进行补偿安置:
(一)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价值标准房屋调换的,其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单价×80%+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二)符合本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房屋承租人还可以选择面积标准房屋调换。
(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价值标准房屋调换,其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100%。)房屋产权人拆迁补偿和承租人拆迁补偿没有关系,互不影响。
房屋拆迁对承租人怎样赔偿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房屋拆迁补偿,首先要认定房屋性质。如果属于违法建筑,即使有居住证,也不能享受动迁补偿。
提问:
前几年租了别墅区的房子,但是他租的房子是另外搭出来的。和房东签了租赁合同,后来也办好了居住证。最近,听说他住的房屋要拆除,还听朋友说有居住证的人可以享受拆迁补助,不知道上海是否有这样的政策?房屋被拆影响居住能否维权?
回答:
房屋拆迁补偿,首先要认定房屋性质。如果属于违法建筑,即使有居住证,也不能享受动迁补偿。
目前违法建筑的定性是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负责,由上海市城建部门接受举报,然后将信息流转给管理部门,认定由上海市住房保障局。具体拆违执行是市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的综合协调。
只要是无规划,无建设许可,无房产证的都是违法建筑。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2001年10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拆除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文件在有效期内)
正常合法租赁房屋是否享受补偿?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房屋租赁合同计户,由拆迁人按户进行补偿安置。并且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以房地产权证所载明的所有人和租用公房凭证、房屋租赁合同所载明的房屋承租人为准。
对承租人具体补偿标准是什么?首先,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终止。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的补偿安置,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且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房屋承租人进行补偿安置:
(一)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价值标准房屋调换的,其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单价×80%+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二)符合本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房屋承租人还可以选择面积标准房屋调换。
(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价值标准房屋调换,其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100%。)房屋产权人拆迁补偿和承租人拆迁补偿没有关系,互不影响。
房屋拆迁后租赁合同有效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房屋拆迁后,房屋租赁关系仍然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继续履行,出租人不能以此为理由终止租赁合同,但由于以前的房屋被拆除了,所以承租人可以住在补偿安置的房屋里。如果补偿安置的房屋和以前的房屋条件不一样,双方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租金。如果不符合原来的用途,承租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如果房东同意该租客继续租用该房屋,比如未要求搬出该房屋并继续接受你们支付的租金,可以认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合同性质变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建议保留租金收条等支付租金的凭证。
《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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