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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在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呈请的逮捕措施进行审查时,主要面对的问题,是证据审查和事实认定,以及适用法律。其中证据问题占百分之八十,法律问题占百分之二十。
一般情况下,检察机关会将证据分为以下四类:
一是,非法证据。
目前,主要是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的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暴力、胁迫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
二是,证据基本要素欠缺的证据。
如,鉴定人、鉴定机构无资格、超范围鉴定等,证人、犯罪嫌疑人没有在笔录上签名等,这些证据不能用,但也不属于非法证据。
三是,瑕疵证据。
之前被划在非法证据中的,通过非法方法取得的物证、书证,因其在实践中基本上都能作出补正或合理解释,不容易被排除,除非是该类证据的收集过程中有严重违法+可能损害司法公正+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补正这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时,才按非法证据排除。
另外,未在办案场所讯问,笔录中有笔误,侦查人员在讯问笔录、扣押清单等中是一人签名的等,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按瑕疵证据对待。
四是,合法证据。
对于以上这四类证据,在审查逮捕时:
合法证据,正常使用,不用赘述。
非法证据,主要针对的是人证而非物证,且是人证获取中的严重与明显的违法行为;一般意义上的违法取证,只要不影响证据的真实性,审查批捕时可忽略不计;但严重违法取证的,则应当排除。
瑕疵证据,不排除其使用。
证据基本要素欠缺的证据,不能使用,应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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