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没钱支付清算费怎么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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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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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司清算时没有钱支付清算费用的,是属于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形,公司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程序】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没钱支付清算费怎么处理?

一、公司没钱支付清算费怎么处理

公司清算时没有钱支付清算费用的,是属于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形,公司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程序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七条【破产申请】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二、公司清算费用包括哪些?范围是怎样的

(1)清算期间的职工生活费;

(2)清算财产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费用;

(3)清算期间公司设施和设备维护费用以及审计评估费用;

(4)为债权人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包括债权人会议会务费、清算公司催收债务的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另外,在破产清算的情况下,清算费用还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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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没钱支付清算费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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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费用谁来支付?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可以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预收案件受理费。破产宣告前发生的经人民法院认可的必要支出,从债务人财产中拨付。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如系债权人申请破产的,由债权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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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破产清算费用谁支付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但最有价值的还是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时破产财产应如何处置。很明显,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破产程序无法推进,只能终结;但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并非破产企业没有财产,对该财产不处置,债权人不答应,也不符合保护合法债权的司法理念。一种意见认为,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破产程序终结后两年内,发现破产人有可供分配的财产,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由人民直接将其上交国库。
二、申请破产,应当向人民提交下列材料:
(1)书面破产申请;
(2)企业主体资格证明;
(3)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
(4)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
(5)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
(6)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
(7)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帐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帐号、资金等;
(8)企业债权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
(9)企业债务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
(10)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
(11)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
(12)人民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公司解散清算有哪些债务
(一)清算费用;包括清算组人员工资、办公费、公告费、差旅费、诉讼费、审计费、公证费、财产估价费和变卖费等。
(二)应支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公司解散清算中重要组成部分,是职工在公司宣布解散前,参加公司生产经营活动而应获得的报酬。包括标准工资、奖励工资、津贴和其他工资收入。社会保险则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应为职工缴纳的各种保险费,包括职工养老、疾病、死亡、伤残、生育、失业等特殊情况下的社会保险费用。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都与职工切身利益有关,因此公司法规定,拨付清算费用后,首先支付两费。
(三)应缴纳的税款。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依法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
(四)公司一般债务。解散清算中由于能够足额偿还债务,完整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后公司仍有剩余,一般债权人的地位不同于破产清算中债权人会议的作用和权限,主要原因是解散清算中公司有剩余财产,而破产清算中,由于破产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的债权不会得到全额或完整的保护,则债权偿还方案关系到每个债权人的重要利益。对此,按照债权平等的原则依照各自的比例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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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付清,建筑工程款支付优先清偿怎么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建筑工程款优先清偿的条件
1、工程款债权人为被拍卖工程的承包人。就是说,拍卖建设工程之后,只有该建设公司的承包人才享有该拍卖款的优先受偿权。哪怕是同一对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因为其他工程产生的欠款,也不能在本项工程上主张优先受偿权。
2、该工程施工于1999年10月1日之后。施工于该日之后,无论该工程上是否设定担保物权,工程可均享有优先受偿权。施工于1999年10月1日之前,竣工或停工于1999年10月1日之后,分两种情况:该工程设定担保,担保物权优先于工程款优先权;未设定担保,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该工程款已经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的确认。欠条等文书不是生效法律文书,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生效法律文书一般包括:判决、裁定、仲裁裁决以及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
二、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的例外
1、工人工资始终处于第一顺位享有优先权。因此,当执行中员工申请支付工资、生活费的,应当裁决以被执行人的财产优先支付工人工资。然后,以剩余财产优先支付工程款。
2、被执行人控制的财产中,案外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不得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强制执行。
三、执行中参与分配的条件
1、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过程中提出。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只能在针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开始后提出请求,其他时间提出,不予受理。
2、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言下之意,法人作为被执行人时,其他债权人一般不得参与分配。但是,企业法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的除外。
3、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为金钱债权。如果属于非金钱债权,参与分配的请求不会得到支持。
4、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全部债务。这是参与分配的实体要求,如果被执行人有足够的财产可供清偿,则不产生参与分配的问题。可是,现实中,被执行人几乎没有财产可供执行。
5、参与分配申请人已经取得执行依据。除劳动者工资外,其他债权人均需要取得执行依据,包括:判决、裁决、仲裁文书以及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等。
建筑工程款支付优先清偿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建筑工程款优先清偿的条件
1、工程款债权人为被拍卖工程的承包人。就是说,拍卖建设工程之后,只有该建设公司的承包人才享有该拍卖款的优先受偿权。哪怕是同一对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因为其他工程产生的欠款,也不能在本项工程上主张优先受偿权。
2、该工程施工于1999年10月1日之后。施工于该日之后,无论该工程上是否设定担保物权,工程可均享有优先受偿权。施工于1999年10月1日之前,竣工或停工于1999年10月1日之后,分两种情况:该工程设定担保,担保物权优先于工程款优先权;未设定担保,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该工程款已经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的确认。欠条等文书不是生效法律文书,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生效法律文书一般包括:判决、裁定、仲裁裁决以及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
二、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的例外
1、工人工资始终处于第一顺位享有优先权。因此,当执行中员工申请支付工资、生活费的,应当裁决以被执行人的财产优先支付工人工资。然后,以剩余财产优先支付工程款。
2、被执行人控制的财产中,案外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不得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强制执行。
三、执行中参与分配的条件
1、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过程中提出。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只能在针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开始后提出请求,其他时间提出,不予受理。
2、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言下之意,法人作为被执行人时,其他债权人一般不得参与分配。但是,企业法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的除外。
3、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为金钱债权。如果属于非金钱债权,参与分配的请求不会得到支持。
4、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全部债务。这是参与分配的实体要求,如果被执行人有足够的财产可供清偿,则不产生参与分配的问题。可是,现实中,被执行人几乎没有财产可供执行。
5、参与分配申请人已经取得执行依据。除劳动者工资外,其他债权人均需要取得执行依据,包括:判决、裁决、仲裁文书以及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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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费用支付有哪些
1、清算期间的职工生活费。2)清算财产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费用。3、清算期间公司设施和设备维护费用以及审计评估费用。4、为债权人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包括债权人会议会务费、清算公司催收债务的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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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企业清算时,欠职工工资,是用清算财产先支付工资,还是清算企业所得税后,再支付呢?
[律师回复]
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确定公司所得税清算处理的具体内容:公司的全部资产(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并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的所得;所得税;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确定企业终止生产经营开始清算之日:通常企业终止生产经营的开始清算之日一般为以下日期之一---企业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之日;企业股东会、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解散之日;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之日;企业被人民依法予以解散或宣告破产之日。
  企业应当自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开始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清算所得税事项备案表》并附送以下备案资料:纳税人终止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并开始清算的证明文件或材料;管理人或清算组联络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清算方案或计划书;欠税报告表。
  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完成清算所得税申报,结清税款。
  至此,清算完成。
  
二、法律依据: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第四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如果没有实际支付的应付账款,是清算前还是清算后?
[律师回复] 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无论是在清算前还是清算后,都可以转入营业外收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0
6)》的规定:“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是指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另外从实务处理的角度出发以及比照其他相关的准则如债务重组所得计入“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以及制定新的会计准则尽量应与现行税法趋同,减少纳税调整事项的角度出发,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应计入企业的“营业外收入”科目,作为企业的利得计入当期利润较为妥当。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06)  第二十七条 所有者权益的来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留存收益等。  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是指不应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  利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  损失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  第三十七条 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利润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  第三十八条 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是指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  第三十九条 利润金额取决于收入和费用、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金额的计量。  税务处理,《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13号)第五条“企业已申报扣除的财产损失又获得价值恢复或补偿,应在价值恢复或实际取得补偿年度并入应纳税所得。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包括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如果债权人已按本办法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因债权人原因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如果债权人已按本办法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贵公司应于应付账款超过三年的当期并入应纳税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应于并入的当期先按季或月进行预缴,年终时再进行汇算清缴。  应付帐款(无法支付的)能不能抵冲费用假如转到营业外收入,要不要进项税转出  
1.账务处理:你描述的情况属于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原来会计制度规定计入营业外支出,但是新会计制度规定计入资本公积金---其他资本公积。因为,不符合稳健原则,导致利润不均衡。  
2.税务处理:  
1)。增值税处理:因为不是增值税条例规定的非正常损失,因此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2)。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该应付账款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总之,企业根据财务规定进行核算计入资本公积金,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增,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进行汇算清缴.  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如何核算  债权人豁免的债务或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如何核算  目前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将应付账款划转出去,或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直接转入资本公积,借记“应付账款”,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但税法规定,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要作为其他收入项目,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外资企业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税务处理的通知》(国税发〔1999〕195号)的相关规定:企业的应付未付款,凡债权人逾期两年未要求偿还的,应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国税局的这个要求是有依据的。这笔收入是作为企业税法上的一笔收益处理的,即它是收入的一部分,故可以扣除各种扣除项目后一并纳税,不需要单独纳税。会计上,该项业务应该是转入“资本公积”科目的,不计入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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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不够支付清算费用如何处理
依据我国的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进行破产清算的,首先需要成立清算组,而且清算组的费用,也就是清算费用必须由破产企业先行拨付,如果破产企业无法支付清算费用的,那么依据规定,只能终结破产程序。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破产程序无法推进,只能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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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工程款支付优先清偿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建筑工程款优先清偿的条件
1、工程款债权人为被拍卖工程的承包人。就是说,拍卖建设工程之后,只有该建设公司的承包人才享有该拍卖款的优先受偿权。哪怕是同一对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因为其他工程产生的欠款,也不能在本项工程上主张优先受偿权。
2、该工程施工于1999年10月1日之后。施工于该日之后,无论该工程上是否设定担保物权,工程可均享有优先受偿权。施工于1999年10月1日之前,竣工或停工于1999年10月1日之后,分两种情况:该工程设定担保,担保物权优先于工程款优先权;未设定担保,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该工程款已经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的确认。欠条等文书不是生效法律文书,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生效法律文书一般包括:判决、裁定、仲裁裁决以及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
二、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的例外
1、工人工资始终处于第一顺位享有优先权。因此,当执行中员工申请支付工资、生活费的,应当裁决以被执行人的财产优先支付工人工资。然后,以剩余财产优先支付工程款。
2、被执行人控制的财产中,案外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不得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强制执行。
三、执行中参与分配的条件
1、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过程中提出。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只能在针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开始后提出请求,其他时间提出,不予受理。
2、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言下之意,法人作为被执行人时,其他债权人一般不得参与分配。但是,企业法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的除外。
3、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为金钱债权。如果属于非金钱债权,参与分配的请求不会得到支持。
4、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全部债务。这是参与分配的实体要求,如果被执行人有足够的财产可供清偿,则不产生参与分配的问题。可是,现实中,被执行人几乎没有财产可供执行。
5、参与分配申请人已经取得执行依据。除劳动者工资外,其他债权人均需要取得执行依据,包括:判决、裁决、仲裁文书以及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等。
确实无法支付,应付账款是应付前还是清算后
[律师回复] 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无论是在清算前还是清算后,都可以转入营业外收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0
6)》的规定:“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是指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另外从实务处理的角度出发以及比照其他相关的准则如债务重组所得计入“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以及制定新的会计准则尽量应与现行税法趋同,减少纳税调整事项的角度出发,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应计入企业的“营业外收入”科目,作为企业的利得计入当期利润较为妥当。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06)  第二十七条 所有者权益的来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留存收益等。  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是指不应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  利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  损失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  第三十七条 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利润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  第三十八条 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是指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  第三十九条 利润金额取决于收入和费用、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金额的计量。  税务处理,《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13号)第五条“企业已申报扣除的财产损失又获得价值恢复或补偿,应在价值恢复或实际取得补偿年度并入应纳税所得。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包括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如果债权人已按本办法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因债权人原因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如果债权人已按本办法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贵公司应于应付账款超过三年的当期并入应纳税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应于并入的当期先按季或月进行预缴,年终时再进行汇算清缴。  应付帐款(无法支付的)能不能抵冲费用假如转到营业外收入,要不要进项税转出  
1.账务处理:你描述的情况属于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原来会计制度规定计入营业外支出,但是新会计制度规定计入资本公积金---其他资本公积。因为,不符合稳健原则,导致利润不均衡。  
2.税务处理:  
1)。增值税处理:因为不是增值税条例规定的非正常损失,因此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2)。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该应付账款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总之,企业根据财务规定进行核算计入资本公积金,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增,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进行汇算清缴.  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如何核算  债权人豁免的债务或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如何核算  目前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将应付账款划转出去,或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直接转入资本公积,借记“应付账款”,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但税法规定,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要作为其他收入项目,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外资企业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税务处理的通知》(国税发〔1999〕195号)的相关规定:企业的应付未付款,凡债权人逾期两年未要求偿还的,应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国税局的这个要求是有依据的。这笔收入是作为企业税法上的一笔收益处理的,即它是收入的一部分,故可以扣除各种扣除项目后一并纳税,不需要单独纳税。会计上,该项业务应该是转入“资本公积”科目的,不计入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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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费用什么时候支付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可以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预收案件受理费。破产宣告前发生的经人民法院认可的必要支出,从债务人财产中拨付。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如系债权人申请破产的,由债权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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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建筑工程款支付优先清偿要求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建筑工程款支付优先清偿要求问题解答如下,
一、建筑工程款优先清偿的条件
1、工程款债权人为被拍卖工程的承包人。就是说,拍卖建设工程之后,只有该建设公司的承包人才享有该拍卖款的优先受偿权。哪怕是同一对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因为其他工程产生的欠款,也不能在本项工程上主张优先受偿权。
2、该工程施工于1999年10月1日之后。施工于该日之后,无论该工程上是否设定担保物权,工程可均享有优先受偿权。施工于1999年10月1日之前,竣工或停工于1999年10月1日之后,分两种情况:该工程设定担保,担保物权优先于工程款优先权;未设定担保,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该工程款已经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的确认。欠条等文书不是生效法律文书,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生效法律文书一般包括:判决、裁定、仲裁裁决以及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
二、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的例外
1、工人工资始终处于第一顺位享有优先权。因此,当执行中员工申请支付工资、生活费的,应当裁决以被执行人的财产优先支付工人工资。然后,以剩余财产优先支付工程款。
2、被执行人控制的财产中,案外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不得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强制执行。
三、执行中参与分配的条件
1、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过程中提出。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只能在针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开始后提出请求,其他时间提出,不予受理。
2、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言下之意,法人作为被执行人时,其他债权人一般不得参与分配。但是,企业法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 或歇业的除外。
3、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为金钱债权。如果属于非金钱债权,参与分配的请求不会得到支持。
4、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全部债务。这是参与分配的实体要求,如果被执行人有足够的财产可供清偿,则不产生参与分配的问题。可是,现实中,被执行人几乎没有财产可供执行。
5、参与分配申请人已经取得执行依据。除劳动者工资外,其他债权人均需要取得执行依据,包括:判决、裁决、仲裁文书以及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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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款支付优先清偿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建筑工程款支付优先清偿条件问题解答如下,
一、建筑工程款优先清偿的条件
1、工程款债权人为被拍卖工程的承包人。就是说,拍卖建设工程之后,只有该建设公司的承包人才享有该拍卖款的优先受偿权。哪怕是同一对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因为其他工程产生的欠款,也不能在本项工程上主张优先受偿权。
2、该工程施工于1999年10月1日之后。施工于该日之后,无论该工程上是否设定担保物权,工程可均享有优先受偿权。施工于1999年10月1日之前,竣工或停工于1999年10月1日之后,分两种情况:该工程设定担保,担保物权优先于工程款优先权;未设定担保,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该工程款已经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的确认。欠条等文书不是生效法律文书,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生效法律文书一般包括:判决、裁定、仲裁裁决以及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
二、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的例外
1、工人工资始终处于第一顺位享有优先权。因此,当执行中员工申请支付工资、生活费的,应当裁决以被执行人的财产优先支付工人工资。然后,以剩余财产优先支付工程款。
2、被执行人控制的财产中,案外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不得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强制执行。
三、执行中参与分配的条件
1、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过程中提出。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只能在针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开始后提出请求,其他时间提出,不予受理。
2、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言下之意,法人作为被执行人时,其他债权人一般不得参与分配。但是,企业法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的除外。
3、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为金钱债权。如果属于非金钱债权,参与分配的请求不会得到支持。
4、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全部债务。这是参与分配的实体要求,如果被执行人有足够的财产可供清偿,则不产生参与分配的问题。可是,现实中,被执行人几乎没有财产可供执行。
5、参与分配申请人已经取得执行依据。除劳动者工资外,其他债权人均需要取得执行依据,包括:判决、裁决、仲裁文书以及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等。
公司清算员工赔偿需要支付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我们知道,一般公司若遇重大危机且无法筹集足够资金来使公司起死回生的话,是需要走法律程序申告破产的。如果一个公司已经破产,那么之后是要按照程序进行清算的。那么公司法企业清算需要支付员工赔偿吗我们今天就来看一下企业清算是否包含对员工进行赔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由此可见,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劳动者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自行到期终止,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等规定,要求企业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我们可以从上面内容看出,关于公司法企业清算需要支付员工赔偿吗这个问题,答案是肯定的。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破产后,此用人单位要依法对员工进行经济赔偿。但是当然公司需要依顺序先偿还完本身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才能赔偿员工的工资并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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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费用谁支付作何处理
一般债权人的地位不同于破产清算中债权人会议的作用和权限,主要原因是解散清算中公司有剩余财产,而破产清算中,由于破产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的债权不会得到全额或完整的保护,则债权偿还方案关系到每个债权人的重要利益。对此,按照债权平等的原则依照各自的比例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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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合伙企业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什么顺序进行清偿
[律师回复]   首先要区分是破产清算还是其他事由的清算。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因上述原因解散的,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后,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如果是破产清算,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清算费用哪个支付作何处理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破产清算费用谁支付作何处理
但最有价值的还是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时破产财产应如何处置。很明显,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破产程序无法推进,只能终结;但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并非破产企业没有财产,对该财产不处置,债权人不答应,也不符合保护合法债权的司法理念。
一种意见认为,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破产程序终结后两年内,发现破产人有可供分配的财产,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由人民直接将其上交国库。
申请破产,应当向人民提交下列材料
(1)书面破产申请;
(2)企业主体资格证明;
(3)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
(4)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
(5)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
(6)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
(7)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帐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帐号、资金等;
(8)企业债权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
(9)企业债务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
(10)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
(11)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
(12)人民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公司解散清算有哪些债务
(一)清算费用;包括清算组人员工资、办公费、公告费、差旅费、诉讼费、审计费、公证费、财产估价费和变卖费等。
(二)应支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公司解散清算中重要组成部分,是职工在公司宣布解散前,参加公司生产经营活动而应获得的报酬。包括标准工资、奖励工资、津贴和其他工资收入。社会保险则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应为职工缴纳的各种保险费,包括职工养老、疾病、死亡、伤残、生育、失业等特殊情况下的社会保险费用。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都与职工切身利益有关,因此公司法规定,拨付清算费用后,首先支付两费。
(三)应缴纳的税款。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依法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
(四)公司一般债务。解散清算中由于能够足额偿还债务,完整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后公司仍有剩余,一般债权人的地位不同于破产清算中债权人会议的作用和权限,主要原因是解散清算中公司有剩余财产,而破产清算中,由于破产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的债权不会得到全额或完整的保护,则债权偿还方案关系到每个债权人的重要利益。对此,按照债权平等的原则依照各自的比例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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