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刑法条文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假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假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假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假的货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根据刑法第17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在上述处刑规定中,对应出售、购买或者运输假的货币罪的数额要求,本罪的“数额巨大”也应指币值3万元以上或者币量3000张以上。其他严重情节主要指以下情形:(1)共同犯罪的主犯;(2)购买假的货币后投入市场流通的;(3)以前因犯本罪受过刑事处罚又实施本罪的。情节较轻一般是指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属于共同犯罪的从犯,没有造成什么危害结果的发生等情况。
(二)、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假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假货币换取货币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假货币而仍然购买或者换取。
(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立案标准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假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假货币换取货币,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四百张(枚)以上的,应予追诉。
(四)、相关说明
一、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本罪犯罪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同时还侵犯了金融机构的财产所有权,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犯罪,通常以非法牟利为目的。本罪不强调犯罪目的,也没有规定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只要有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一经实施便构成犯罪。本罪是对金融从业人员购换伪币犯罪所作的特别规定,法定刑重于一般的出售、购买伪币犯罪。
二、按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5月8日发布的《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从业人员犯罪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农村合作基金会人员不属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故不可作为本罪主体。
本罪涉案金额从4千元即成立,3万元以上的即判定为严重事件。所以警醒所有从事金融银行的人员对其职业需要做到不坚守自盗,因为这个是属于知法犯法情节相当严重。同时这类型的事件一般存在数罪并发的情况。千万不要让自己陷入旋涡中。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