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有了孩子犯法吗?

最新修订 | 2024-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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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婚外情有了孩子不犯法,这只是一种违法行为,在现实生活之中,私生子的情形也是比较常见的,并不是说所有与婚外第三人生育了孩子的公民,都会被相关国家部门判处相应的处罚,通常只有是被认定为是犯了重婚罪类型的婚外情,才会被量刑。
婚外情有了孩子犯法吗?

一、婚外情有了孩子犯法吗?

1、婚外情有了孩子犯法吗?

婚外情有了孩子不犯法,首先,婚外情本身是属于违反了道德,要是生了孩子,这个孩子也属于私生子的范畴,原则上是不违法的。其次,私生子和婚生子其实是享有同等的权利,法院解决私生子抚养权纠纷的方法和解决婚生子女抚养权纠纷的方法是一样的等等。

2、有婚外情的承担什么责任

《最高任命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第(3)项就明确规定:“因第三者介入而造成的离婚纠纷,首先要分清是非责任,对有过错一方和第三者,应给与批评教育,或建议有关组织严肃处理。

有过错一方提出离婚的,如原来夫妻关系融洽,感情尚未破裂,对方谅解,应着重做调解和好的工作,即使调解无效,也可以判决不准离婚。

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勉强维持夫妻关系不仅使双方长期痛苦,还可能是矛盾激化的,则应回同有关方面,做好思想工作和防范工作,调解离婚无效,应判决离婚。无过错一方提出离婚的,经调解和好无效时,一般应准予离婚。”

3、有婚外情的离婚要如何赔偿

婚外情离婚赔偿包括两个方面:物质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

物质损害赔偿的包括:因收集对方有重婚行为证据的花费、起诉费律师费等等直接的物质损害。

由于我国对精神损害没有明确的标准,因此,因为婚外情离婚遭受的精神损害赔偿也没有明确的标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婚外情概率的升高,婚外情离婚赔偿还是有很多人想要了解的。

二、如何判断婚外情存在时需要支付的赔偿金

1、婚外情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如,婚外情一方与第三者的行为,是不是严重影响了无过错方的生活。

2、婚外情无过错方精神受到损害的程度。可以考虑受害人所遭受精神伤害和精神痛苦的程度,如是否出现愤怒、恐惧、焦虑、沮丧、悲哀等情绪障碍;是否因精神和感情受到损害导致身体患病;是否精神抑郁、恍惚,影响工作和生活;是否有精神疾病等等。由于其损害结果涉及人的身体和精神方面,必要时可委托医疗单位作出相应判断。

3、婚外情过错方具体的出轨情节。如重婚与通奸相比,重婚过错行为更为严重,危害性更大,属情节恶劣。而通奸行为相对来说,其情节较轻。

4、其他相关因素。如双方结婚年限,双方结婚时间长短,双方婚后的感情,无过错方对婚姻生活的付出等等因素都应当作为赔偿考量因素。

我国并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规定婚外情是违法的,民事法律之中也仅规定了夫妻之间互相有忠诚的义务,违反此项义务的配偶,一般会被认定为夫妻关系之中的过错方,对于此种情形,若是没有过错的一方选择离婚,是可以提出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等的请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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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买烟犯法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要看烟的数量是否超过限制,一次携带50条以上的卷烟,构成违法运输烟草专卖品行为。如仍有疑问,可以在线咨询律图网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就规范异地携带卷烟管理和烟草专卖品个人携带证(以下简称“携带证”)使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个人乘坐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跨地(市)携带卷烟的最高限量为每人次1万支(50条)。个人在最高限量以内携带卷烟,不需办理携带证明。
二、卷烟工商企业的公务人员跨地(市)携带业务用烟,超过个人携带卷烟最高限量的,必须向烟草专卖局申请办理携带证。卷烟工商企业的公务人员跨地(市)携带业务用烟的数量每人次不得超过5万支(250条)。
三、携带证由携带起始地的地(市)级烟草专卖局或地(市)级以上烟草专卖局签发。卷烟工业企业所在地的县级烟草专卖局,可以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局的委托签发携带证。有权签发携带证的烟草专卖局,不得将携带证交由辖区内的卷烟工商企业直接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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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有了孩子怎样办?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婚外情有了孩子怎样办?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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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是做生意的,前几天他在街上看到一个人物外观挺适合做他产品的代言,就做了一个一样的人物,现在别人告他侵犯外观专利。请问侵犯外观专利标准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1)必须具有新颖性 新颖性是外观设计获得专利权的基本条件,就是说,获得专利的外观设计必须是前所未有的。我国专利法规定,对新颖性的判断:其时间标准以申请日为准;其地域标准,出版物上的公开采用世界标准,使用公开采用国内标准。也就是说,获得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且不相近似。"不符合我国新颖性规定的外观设计,不能授予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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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在外国可不可以保外就医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您好! 正在服刑的罪犯有下列病残情况之一,且符合其他规定条件者,可准予保外就医:   一、经精神病专科医院(按地区指定的司法鉴定医院)司法鉴定确诊的经常发作的各种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躁狂忧郁症、周期性精神病等。   二、各种器质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高血压性心脏病、心肌病、心包炎、肺源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心脏功能在以上。  器质性心脏病所致的心律失常,如多发多源性期前收缩、心房纤颤、二度以上的房室传导阻滞等。  心肌梗塞经治疗后,仍有严重的冠状动脉供血不足改变或合并症者。   三、高血压病III期。   四、空洞型肺结核、反复咯血,经两个疗程治疗不愈者,支气管扩张、反复咯血、且合并肺感染者。  患有肺胸膜性疾病,同时存在严重呼吸功能障碍者,如渗出性胸膜炎、脓胸、外伤性血气胸、弥漫性肺间质纤维化等。   五、各种肝硬变所致的失代偿期,如门静脉性肝硬变、坏死后肝硬变、胆汁性肝硬变、心源性肝硬变、血吸虫性肝硬变等。   六、各种慢性肾脏疾病引起的肾功能不全,经治疗不能恢复者,如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双侧肾结核、肾小动脉硬化等。   七、脑血管疾病、颅内器质疾病所致的肢体瘫痪、明显语言障碍或视力障碍等,经治疗不愈者。  脑血管疾病,如脑出血、脑血栓形成、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栓塞等。  颅内器质疾病,如颅内肿瘤、脑脓肿、森林脑炎、结核性脑膜炎、化脓性脑膜炎、严重颅脑外伤等。   八、各种脊髓疾病及周围神经所致的肢体瘫痪、大小便失禁、生活不能自理者。  各种脊髓疾病,如脊髓炎、高位脊髓空洞症、脊髓压迫症、运动神经元疾病。  周围神经疾病,如多发性神经炎、周围神经损伤、治疗无效、生活不能自理者。   九、癫痫频繁大发作,伴有精神障碍者。   十、糖尿病合并心、脑、肾病变或严重继发感染者。  十 一、胶原性疾病造成脏器功能障碍,治疗无效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皮肌炎、结节性多发动脉炎等。  十 二、内分泌腺疾病,难以治愈者,达到丧失劳动能力者,如脑垂体瘤、肢端肥大症、尿崩症、柯兴氏综合症、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嗜铬细胞瘤、甲状腺机能亢进、甲状腺机能减退、甲状旁腺机能亢进、甲状旁腺机能减退症。  十 三、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者。  十 四、寄生虫病侵犯肺、脑、肝等重要器官,造成继发性损害,生活不能自理者。寄生虫病包括囊虫病、肺吸虫病、中华分枝睾吸虫病、丝虫病、血吸虫病等。  十 五、心、肝等重要脏器损伤或遗有严重功能障碍,各种重要脏器手术治疗后,遗有严重功能障碍、丧失劳动能力者。  十 六、消化器官及其腹部手术后有严重并发症,如重度粘连性肠梗阻,反复发作,不宜治愈者。  十 七、肺、肾、肾上腺等器官一侧切除,对侧仍有病变或有明显功能障碍者。  十 八、严重骨盆骨折合并尿道损伤,经治后在骨关节遗有运动功能障碍,或遗有尿道狭窄和尿路感染久治不愈者。  十 九、脑、脊髓外伤治疗后遗有痴呆、失语(包括严重语言不清),截瘫或一个肢体功能丧失、大小便不能控制、功能难以恢复者。  二 十、双上肢、双下肢、一个上肢和一个下肢因伤、病截肢或失去功能,不能恢复者。  截肢指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踝关节以上。  失去功能指肢体强直、畸型、肌肉萎缩、上肢必须达到手不能提物,下肢必须达到足不能持重。  二十一、双手完全失去功能或伤病致双手手指缺损六个以上者。且六个缺损的手指中有半数以上在指掌关节处离断,必须包括双拇指全失。  二十二、两个以上主要关节(指肩、膝、肘髋)因伤病发生强直畸形,经治疗不见好转、相当于双下肢或双上肢或一个上肢和一个下肢丧失功能的程度,脊柱功能完全丧失者。  二十三、各种恶性肿瘤经过治疗不见好转者。  二十四、其他各类肿瘤,严重影响肌体功能而不能进行彻底治疗,或者全身状态不佳、肿瘤过大、肿瘤和主要脏器有严重粘连等原因而不能手术治疗或有严重后遗症。  其他各类肿瘤系指各种良性肿瘤或暂时难以确定性质的肿瘤。  不能进行彻底治疗的甲状腺瘤、胸腺瘤、支气管囊肿、纵膈肿瘤等肿瘤压迫推移脏器,影响呼吸循环功能者。  严重的后遗症和癫痫、偏瘫、截瘫、胃痿、尿痿等。  二十五、伤病后所致的双目失明或接近失明(指两眼视力均为一米内指数)。内耳伤、病所致的平衡失调,经治疗不能恢复者。  二十六、上下颌伤、病经治疗后有语言不清、严重咀嚼障碍,两者同时存在者。  二十七、经专科防治机构(省、市职业病防治院所)确定的二、三期矽肺、煤矽肺、石棉肺;各种职业性中毒性肺病及其他职业病治疗后,遗有肢体瘫痪、癫痫、失语、痴呆、失明、精神病等,职业性放射线病所致主要脏器有严重损伤者。  职业性中毒,系指在生产条件下,接触工农业毒物而引起的一种职业性疾病。  二十八、同时患有两种(含两种)以上疾病,其中一种病情必须接近上述各项疾病程度。  二十九、艾滋反应阳性者。  三十、其他需保外就医的疾病。
婚外情犯罪吗,会构成什么犯罪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一般的婚外情,不违法也不构成犯罪。最多违背婚姻法中配偶互有忠诚的义务,但一般不会要承担法律责任,也更不会触犯刑法,构不成犯罪。当然婚外情是违背中国的道德规范的,应受到的谴责
我国《刑法》第258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任何犯罪必须具有四个构成要件。重婚罪的四要件为:
1.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
3.主体为一般主体,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成立婚姻关系,二是没有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缺少任何一个要件都不构成重婚罪。
所以,一时的婚外情,并未与他人重婚,也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并不构成重婚罪,不是犯罪。
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
现役军人,是指有军籍的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人,不包括转业军人、复员退伍军人、残废军人、人民警察,以及在军事部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工作但没有军籍的工作人员。
所谓现役军人的配偶,既包括女现役军人的丈夫,又包括男现役军人的妻子。至于配偶是否为现役军人,则不影响本罪成立。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
所谓同居,是指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在一定时期内公开或者秘密地姘居且共同生活在一起的行为。所谓结婚,是指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采取欺骗手段骗取结婚登记或者虽未登记但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形成事实婚姻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至于行为人原来有无配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现役军人与其他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结婚的,也应以本罪论处。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破坏军人婚姻关系的故意。就是说行为人必须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其结婚或者同居。如果是确实不知道,由于现役军人的配偶隐瞒事实真相以致受骗而与之结婚或同居者,因缺乏本罪构成的主观要件,不能按本罪处理。但是对他们的非法同居关系或婚姻关系,应依法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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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人能保外就医吗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您好! 正在服刑的罪犯有下列病残情况之一,且符合其他规定条件者,可准予保外就医:   一、经精神病专科医院(按地区指定的司法鉴定医院)司法鉴定确诊的经常发作的各种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躁狂忧郁症、周期性精神病等。   二、各种器质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高血压性心脏病、心肌病、心包炎、肺源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心脏功能在以上。  器质性心脏病所致的心律失常,如多发多源性期前收缩、心房纤颤、二度以上的房室传导阻滞等。  心肌梗塞经治疗后,仍有严重的冠状动脉供血不足改变或合并症者。   三、高血压病III期。   四、空洞型肺结核、反复咯血,经两个疗程治疗不愈者,支气管扩张、反复咯血、且合并肺感染者。  患有肺胸膜性疾病,同时存在严重呼吸功能障碍者,如渗出性胸膜炎、脓胸、外伤性血气胸、弥漫性肺间质纤维化等。   五、各种肝硬变所致的失代偿期,如门静脉性肝硬变、坏死后肝硬变、胆汁性肝硬变、心源性肝硬变、血吸虫性肝硬变等。   六、各种慢性肾脏疾病引起的肾功能不全,经治疗不能恢复者,如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双侧肾结核、肾小动脉硬化等。   七、脑血管疾病、颅内器质疾病所致的肢体瘫痪、明显语言障碍或视力障碍等,经治疗不愈者。  脑血管疾病,如脑出血、脑血栓形成、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栓塞等。  颅内器质疾病,如颅内肿瘤、脑脓肿、森林脑炎、结核性脑膜炎、化脓性脑膜炎、严重颅脑外伤等。   八、各种脊髓疾病及周围神经所致的肢体瘫痪、大小便失禁、生活不能自理者。  各种脊髓疾病,如脊髓炎、高位脊髓空洞症、脊髓压迫症、运动神经元疾病。  周围神经疾病,如多发性神经炎、周围神经损伤、治疗无效、生活不能自理者。   九、癫痫频繁大发作,伴有精神障碍者。   十、糖尿病合并心、脑、肾病变或严重继发感染者。  十 一、胶原性疾病造成脏器功能障碍,治疗无效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皮肌炎、结节性多发动脉炎等。  十 二、内分泌腺疾病,难以治愈者,达到丧失劳动能力者,如脑垂体瘤、肢端肥大症、尿崩症、柯兴氏综合症、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嗜铬细胞瘤、甲状腺机能亢进、甲状腺机能减退、甲状旁腺机能亢进、甲状旁腺机能减退症。  十 三、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者。  十 四、寄生虫病侵犯肺、脑、肝等重要器官,造成继发性损害,生活不能自理者。寄生虫病包括囊虫病、肺吸虫病、中华分枝睾吸虫病、丝虫病、血吸虫病等。  十 五、心、肝等重要脏器损伤或遗有严重功能障碍,各种重要脏器手术治疗后,遗有严重功能障碍、丧失劳动能力者。  十 六、消化器官及其腹部手术后有严重并发症,如重度粘连性肠梗阻,反复发作,不宜治愈者。  十 七、肺、肾、肾上腺等器官一侧切除,对侧仍有病变或有明显功能障碍者。  十 八、严重骨盆骨折合并尿道损伤,经治后在骨关节遗有运动功能障碍,或遗有尿道狭窄和尿路感染久治不愈者。  十 九、脑、脊髓外伤治疗后遗有痴呆、失语(包括严重语言不清),截瘫或一个肢体功能丧失、大小便不能控制、功能难以恢复者。  二 十、双上肢、双下肢、一个上肢和一个下肢因伤、病截肢或失去功能,不能恢复者。  截肢指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踝关节以上。  失去功能指肢体强直、畸型、肌肉萎缩、上肢必须达到手不能提物,下肢必须达到足不能持重。  二十一、双手完全失去功能或伤病致双手手指缺损六个以上者。且六个缺损的手指中有半数以上在指掌关节处离断,必须包括双拇指全失。  二十二、两个以上主要关节(指肩、膝、肘髋)因伤病发生强直畸形,经治疗不见好转、相当于双下肢或双上肢或一个上肢和一个下肢丧失功能的程度,脊柱功能完全丧失者。  二十三、各种恶性肿瘤经过治疗不见好转者。  二十四、其他各类肿瘤,严重影响肌体功能而不能进行彻底治疗,或者全身状态不佳、肿瘤过大、肿瘤和主要脏器有严重粘连等原因而不能手术治疗或有严重后遗症。  其他各类肿瘤系指各种良性肿瘤或暂时难以确定性质的肿瘤。  不能进行彻底治疗的甲状腺瘤、胸腺瘤、支气管囊肿、纵膈肿瘤等肿瘤压迫推移脏器,影响呼吸循环功能者。  严重的后遗症和癫痫、偏瘫、截瘫、胃痿、尿痿等。  二十五、伤病后所致的双目失明或接近失明(指两眼视力均为一米内指数)。内耳伤、病所致的平衡失调,经治疗不能恢复者。  二十六、上下颌伤、病经治疗后有语言不清、严重咀嚼障碍,两者同时存在者。  二十七、经专科防治机构(省、市职业病防治院所)确定的二、三期矽肺、煤矽肺、石棉肺;各种职业性中毒性肺病及其他职业病治疗后,遗有肢体瘫痪、癫痫、失语、痴呆、失明、精神病等,职业性放射线病所致主要脏器有严重损伤者。  职业性中毒,系指在生产条件下,接触工农业毒物而引起的一种职业性疾病。  二十八、同时患有两种(含两种)以上疾病,其中一种病情必须接近上述各项疾病程度。  二十九、艾滋反应阳性者。  三十、其他需保外就医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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