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分罚没财物罪刑事责任,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罪主体是单位、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即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行政执法机关即海关、工商管理机关、税务机夫、卫生检查机关、商检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等。自然人不能构成本罪,但本罪处罚的则是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本罪的犯罪特征是什么?
(一)私分罚没财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罚没财物的正常管理及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二)私分罚没财物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关于罚没财物上缴国库的规定;
2、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以单位的名义私分罚没财物;
3、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以集体的名义私分罚没财物;
4、数额较大。
(三)私分罚没财物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具备依法享有罚没权的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才能构成私分罚没财物罪主体,其他单位不构成私分罚没财物罪主体。
(四)私分罚没财物罪在犯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应按国家规定按时、足额上缴罚没财物,仍然实施私分罚没财物的故意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存在私分罚没财物的行为,应当严格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的标准来进行量刑处理,另外,对于本罪的犯罪认定还需要根据上述具体的构成特征和要件来进行办理,不达到上述特征的是不能定罪判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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