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可出质,具体理由如下:
《民法典》(.01.01生效)
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二、商标权出质期间能否许可他人使用
《民法典》(.01.01生效)
第四百四十四条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三、如何申请商标专用权抵押
1、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该当提交下列文件:
(1)按规定填写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清书》;
(3)质押合同副本
(5)委托代理人办理登记的,该当提交被代理人的委托书;
(6)其他该当提交的材料。申请登记书件齐备、申请手续符合规定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商标局该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登记的抉择。
2、上述证明文件如有不实,由申请人承担法律责任。
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出质人与质权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二)质押的原因和目的;
(三)出质的商标及质押的期限;
(四)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五)当事人约定的与该质押商标有关的其他事项。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出质人不是商标专用权合法所有人的;
(2)商标专用权归属不明确的;
(3)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符合法律规定的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因申请人名称、地址发生变化及因主债务转移或者其他原因而发生质押转移的,当事人该当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变化登记、补充登记或者重新登记。
任何的商标权人、著作权人,都是可以采取合法的方式处置自己的知识产权的,若是选择将权利出质给债权人,那么由于出质之后会暂时转移权利的占有者,故此在出质期间,有可能权利所有人并不能使用自己的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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