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时效中止的情形具体有哪些?
1、民事时效中止的情形具体具体如下:
《民法典》(.01.01生效)
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1)不可抗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2、中止执行的原因一旦发生,人民法院即应依职权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当事人发现中止执行的原因存在时,应积极地将中止的原因告知法院或向法院提出中止执行的申请。中止执行的裁定,一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中止执行的裁定书应当写明执行的理由和法律依据,执行人员签名或盖章,并加盖人民法院公章。
执行中止是暂时性的,引起执行中止的原因一消失,即应恢复执行程序。恢复执行,一可由法院依职权进行,并通知执行当事人和其他参与执行人;二可由执行当事人申请恢复,经法院同意后继续进行。
恢复执行是原执行机制的继续运行,不是执行程序的重新开始,执行中止前已为的执行仍继续有效。
二、民事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与中断有哪些不同
(1)发生的时间不同
时效中断可发生在时效期间的任何阶段,时效中止只能发生在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内。
(2)法定事由不同
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是当事人主观意志可以决定的事实,如起诉、请求。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是当事人主观意志不能左右的事实,如不可抗力、债务人失踪等。
(3)法律后果不同。时效中断,中断的法定事由发生前已经过去的时效期间不再计算
从法定事由发生后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实际是前后两个时效。
在诉讼时效中止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是可以不履行自己的义务的,与时效中断不同的是,在中止的事由消失之后,诉讼时效会继续计算,也就是说,一旦中止的时效再次开始计算,此时就只剩下半年的时效期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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