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相关法律条款规定,从《劳动法》到《劳动合同法》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都有所变化。一起来看看法律条文的变化:
《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增加了劳动合同终止的三种法定条情形:
第五条 【一月内劳动者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处理】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第二十二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劳动合同法终止的情形应包括《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六种情形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三种情形。
对于劳动合同中止的法律情形这个问题,可参考以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