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女生卖萌躲避处罚一般会怎么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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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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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卖萌躲避醉驾处罚的女生一般会被按照妨碍公务的相关规定来处罚,此女生首先有可能会因为醉驾被吊销驾驶证,然后会因为妨碍公务被责令支付罚款。当然,若是法院最终判处醉驾者承担刑事责任的,那么罚款一般就不用交了。

醉驾女生卖萌躲避处罚一般会怎么处理?

一、醉驾女生卖萌躲避处罚一般会怎么处理?

卖萌躲避醉驾处罚的女生一般会被按照妨碍公务的相关规定来处罚,具体的处罚情况如下: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二、醉驾的一般处罚

(1)《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3)《刑法修正案(八)》

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醉驾的情形被交通管理部门发现之后,醉驾者需要配合交通人员的相关工作,不能因为想要逃避处罚,就实施卖萌、行贿等的行为,否则一旦醉驾的驾驶员的行为影响了正常办案,该驾驶员是会被从重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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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躲避检查会有哪些处罚
平常的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需要了解一些法律知识。针对醉驾躲避检查会有哪些处罚的问题,我们在下面的文章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此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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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你好,我的一个朋友,因为躲避妻子故意醉驾,我想问下大家这个为躲避妻子故意醉驾被拘怎么处理呢?
[律师回复]
一、关于立案标准
对现场查获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达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中醉酒标准(≥80mg/100ml)的机动车驾驶人,无论其对检验结果是否有异议,均由医疗机构或者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工作人员按照规范抽取血样,及时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达到醉酒标准的,立案查处。
对被查获后,在呼气测试或者提取血样前故意饮酒,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立案查处。
对被查获后,经呼气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前逃跑的,立案查处。
二、关于强制措施的适用
对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无法在刑事拘留期限内完成侦查、起诉、审判工作的,应当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被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提请或者决定予以逮捕。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采取逮捕强制措施。
对于被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被告人逃跑的,人民法院可以中止审理。被告人归案、中止审理原因消失后,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
对未予以羁押的被告人判处实刑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可以根据生效判决或者裁定将罪犯予以羁押,送交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根据生效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予以收监执行。
三、关于机动车的认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中的“机动车”,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有关规定执行,包括各类汽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
四、关于道路的认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中的“道路”,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即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然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共通行的场所,不包括居民小区、学校校园、机关企事业单位内等不允许机动车自由通行的通道及专用停车场。
对于醉酒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挪动车位的,或者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门口后接替驾驶进入居民小区的,或者驾驶出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后即交由他人驾驶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五、关于对诉讼证据的要求
“醉驾”犯罪案件,应当移送下列证据及相关案卷材料: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2)有证人的,能证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证言;
(3)酒精呼气测试检验单和血液酒精含量报告单;
(4)血样提取笔录或者提取登记表;
(5)执法民警出具的查获经过说明;
(6)现场查获的,查获时拍摄的被告人及其所驾驶车辆的照片或者试听资料;
(7)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包括户籍证明、驾驶证、行驶证、以前的交通违法情况、前科情况等)
查获后又故意当场饮酒的,根据呼气测试和血液检测的结果综合认定其酒精含量:呼气测试后当场饮酒的,以呼气测试结果认定其酒精含量,并从重处罚。
呼气测试的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在提取血样前逃跑的,以呼气测试结果认定其酒精含量。
“醉驾”案件,原则上不对血液酒精含量作重新鉴定。但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鉴定资格、鉴定样本错误、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除外。
六、关于刑事处罚
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酒精含量是反映该种犯罪危险程度的主要量刑因素,驾驶的车辆种类、行驶的道路种类、实际损害后果是重要的量刑因素。同时,还要综合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曾经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情况、其他交通违法情况等情节。
惩治“醉驾”犯罪,要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当重点打击醉酒在公路、城市道路、高速公路上驾驶各类汽车的行为,特别是对醉酒驾驶营运车、公交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单位员工接送车、中(重)型货车、工程运输车的,应当判处较重的刑罚。在突出惩治重点的同时,要实事求是地处理好醉酒驾驶超标两轮电动车、摩托车问题,区别处理好其他情节较轻的“醉驾”案件,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构成犯罪的,应予入罪;对符合刑罚第十三条规定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的,不认为是犯罪。
1、醉酒驾驶汽车,酒精含量超过180mg/100ml的,或者虽然酒精含量在180mg/100ml以下,但具有以下从重情节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1)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
(2)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的;
(3)醉酒驾驶营运车、公交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单位员工接送车、中(重)型货车、工程运输车等机动车的;
(4)无驾驶汽车资格的(系指未取得及被吊销、暂扣、扣留驾驶证的情况。短期超出驾驶证年检期限及驾驶证被扣完分数的,不属于无证驾驶汽车资格);
(5)明知是不符合安检标准或者已报废的汽车而驾驶的;
(6)在被查处时有逃跑、抗拒检查、让人顶替等行为,情节严重的;
(7)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
(8)曾因酒后驾驶三年内、醉酒驾驶五年内被追究的。
缓刑只对酒精含量在180mg/100ml以下,无上述从重情节,且认罪认罚的被告人适用。
酒精含量在140mg/100ml以下,且无上述从重情节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2、醉酒驾驶两轮、三轮摩托车,酒精含量在160mg/100ml以下,且没有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酒精含量超过160mg/100ml但在200mg/100ml以下,且没有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或者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应当给予刑事处罚。
3、醉酒驾驶超标两轮电动车,没有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下,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对于其中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4、并处罚金的,按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计算,以此累加。
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并不得适用缓刑。
“醉驾”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并不因此改变适用缓刑的标准。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免除处罚。
5、醉酒驾驶机动车是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严重情形。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根据前述规定不作为犯罪处理的,可由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
七、附则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醉驾”案件中,要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加强协调沟通,简化办案程序,提高办案效率,以使本辖区内案件处理平稳、量刑基本均衡,确保办案的社会效果。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通过案件的办理,利用多种手段广泛开展法制宣传,以预防和减少“醉驾”案件的发生。
本纪要内容如与法律、司法解释及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司法解释及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本纪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2012年9月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醉驾”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和2014年4月30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三庭《关于“醉驾”犯罪审判中若干问题的解答》不再执行。本纪要下发前已生效的案件,不按照本纪要予以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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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躲避检查会有哪些处罚
醉驾逃逸检查的处理是公安部门吊销犯罪嫌疑人驾驶证5年,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醉驾驾车需要交警检测酒精含量。达到醉驾标准的,构成危险驾驶罪。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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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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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躲避检查会受到什么处罚?
涉嫌危险驾驶罪,处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六)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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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被执行人躲避执行怎么解决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可以查询其银行账户存款信息,房产登记信息等基本经济情况,执行其财产。举证证明下落不明,主张诉讼时效中止在实践中,不乏部分债权人在借款人逃债之后未采取任何的措施,以致时间经过两年有余。此时,当借款人重新出现,债权人主张返还借款能得到支持吗答案是肯定的。只要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借款人在借款诉讼时效届满前最后6个月恶意躲避债务,致使债权人无法主张债权的,诉讼时效中止,待重新知道借款人所在时,诉讼时效才继续计算。此处,要特别注意的是举证问题,即举证证明借款人逃避债务,致使债权无法。相较前述两者的举证难易程度的不同,通过公告方式主张权利,其认可程度及诉讼时效计算期间更加有利、更为便捷。向申请执行的期限是多久申请执行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
1、当事人均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必须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
2、当事人均为公民或其中一方为公民的,必须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一年内申请执行;
3、在执行中当事人间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一方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一方向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执行的,申请执行期限自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连续计算;
4、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期限为一年,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期限为180日;
5、行政决定的申请期限为18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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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躲避妻子故意醉驾被拘如何处理?
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辆,吊销驾照,10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终生不得驾驶营运车辆,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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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企业如何躲避法院强制执行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企业如何躲避法院强制执行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强制执行是根据法律判决结果对被告人采取的强制行为。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1、查封是指人民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有关财产贴上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的执行措施。
2、拍卖是人民以公开的形式、竞争的方式,按最高的价格当场成交,出售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3、变卖是指强制出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措施。人民在执行中需要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直接变卖。由人民直接变卖的,变卖前,应就价格问题征求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变卖的价格应当合理。
4、人民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所得的金钱,应及时交付申请执行人,并结束执行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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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现场如何躲避高空坠物
[律师回复] 1、建筑工地高空坠物事故多发生在各类登高作业、脚手架作业、塔吊作业、外用电梯安装作业及空口、临边作业时。因此在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专项施工组织设计制定预防高空坠落、物体打击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现场应视具体情况配置护栏网、栏杆或其他安全设施,并在施工中严格按照组织设计实施。      
2、高墩、架梁施工等高空作业项目施工时,必须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高空作业安全设施必须进行严格的设计检算,严格按设计进行安装,并符合有关安全规程的规定。高空作业超过3米以上者必须系安全带,必要时设置防护网等防落设施。      
3、从事高空作业的人员要定期进行体检,发现有不宜登高的病症,不得从事高空作业,严禁高血压、心脑血管病人登高作业,严禁酒后登高作业。大桥墩身施工模板、脚手架及支架均采用缆风绳加固;高空作业人员不得穿高跟鞋、拖鞋或硬底鞋,所需的材料要事先准备齐全。      
4、所有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接受高处作业安全知识和安全预防教育,特种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上岗前必须依据有关规定能够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接受交底人必须履行签字手续。对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的,必须按规定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技术交底,同时受教育人必须履行签字手续。      
5、施工现场必须在相应部位、按类别,有针对性地将各类安全警示标志张挂,夜间设红灯示警。六级以上大风,为确保施工人员、设备的安全,应停止高空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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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躲避债务的行为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利用公司分立方式规避债务在原企业基础上分设若干新企业,改制时,将原企业的有效资产划转到新企业,债务保留在原企业,原企业并不破产关闭或注销,而是留下一副空架子来应付债务。或者说在改制时,由企业集团公司将债务留下,却设法将有效资产转移给子公司,集团公司仅变为一个管理机构,不再直接从事经营,而以前所有的债务都由集团公司来承担。
2、利用承包、租赁和转让方式规避债务有些企业将全部资产租赁给一个新成立的公司、其它单位或个人,原企业骨干人员随之转移到新企业去上班。如果承包、租赁给个人,作为贷款物资保证的企业资产不断减少,这些个人对贷款的本金利息不负任何责任,企业在最后破产无法实现的情况下,便通过变卖设备和土地的办法获得资金,但在转让中却往往并不安排偿还贷款,造成实际上的规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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