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企业破产法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四条 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现行有关企业破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企业破产的实践经验,由企业自愿申请破产的法律程序通常可划分为四个阶段,即破产申请与受理阶段、破产宣告阶段、破产清算阶段和破产程序终结阶段。国有企业的破产也可按此四个阶段分步实施。
第一阶段破产申请与受理
(一)破产申请
企业自愿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以及企业财产情况说明书等相关材料。
破产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债务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1)请求事项。请示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
(2)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说明,或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说明;
(3)债务人的资产状况以及债权债务的总体陈述;
如果涉及到国营企业的破产问题,首先需要向当地的法院进行申请破产,然后再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和财产情况证明。一般国营企业是由政府进行负责,所以需要向当地政府来进行确定是否能够满足破产的规定,如果符合就由政府向法院进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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