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编法条不受著作权保护吗?

最新修订 | 2024-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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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汇编法条肯定是要受著作权保护的,汇编的作品是由若干作品或者是作品的片断构成的;对于此作品只要确定是属于独立完成而且也不侵犯到原作者的合法权益,那么就可以依法的受到保护。
汇编法条不受著作权保护吗?

一、汇编法条不受著作权保护吗?

汇编法条只要确定是独立作品就可以受到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四条: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二、不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有哪些?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有三种类型的作品不受法律保护。

第一种是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第二种是不适用于《著作权法》的作品。它们包括下列作品:

(1)法律、法规,国家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极其官方正式译文;

(2)时事新闻;

(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三种是超过了《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限的作品。

著作权法保护下列形式的作品: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二、作品受到保护的期限为多久?

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3.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4.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作者身份确定后,适用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5.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综合上面所说的,汇编法条就是属于保护汇编作品的相关法律条款,对于此作品只要满足了独创性,合法性的条件,那么就可以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的,所以,在被法律保护期间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作者的合法权益,不然就会承担起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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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编法条受著作权保护吗?
汇编法条受著作权保护,我国著作权法中虽然明确规定了法条是不存在著作权的,但对于经营汇编后的法条,是可以享受著作权的,相关情况应当由汇编人享受规定的著作权,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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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编法条受著作权法保护吗?
汇编法条受著作权法保护,主要还是因为汇编人员对于汇编材料付出了一定的劳动,这种汇编行为也具有新颖性。并不是因为其中的法条而获得著作权。授予著作权的条件必须是具有原创性,实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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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个朋友他打算注册一个商品但是好像听说他这里面有很多的利益钱很就不知道应该怎样,对于汇编作品著作权内容怎么弄,还有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怎么确定
[律师回复]
1.汇编权 ,是著作权人就自己的作品进行收集、整理、增删、选择、组合、汇集编排的权利
汇编作品 的著作权是汇编者对汇编作品享有的著作权
两者都属于原创作品的著作权 但是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不得损害原作著作权人的权利
2.商标专用权由注册产生,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这是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
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保护范围,不仅仅限于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还包括与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和与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类似的商品。
3.发明专利权保护范围即可以的产品也可以是方法; 20年
实用新型的专利的保护范围只能是产品 10年
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是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产生的美感 10年
4.合理使用是指为了扩大作品的广泛传播,在著作权法规定的某些情况下使用作品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法定许可使用是指法律明文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以特定的
方式有偿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行为。
合理使用是指为了扩大作品的广泛传播,在著作权法规定的某些情况下使用作品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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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编作品汇编法条有著作权吗?
汇编作品汇编法条是没有著作权的,我国法律规定了著作权法律是不适用于法律法规的,所以如果对法条进行汇编之后是不享有相应的著作权的,著作权的特征包括自作品完成时自动产生,专有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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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护汇编作品的著作权?
保护汇编作品的著作权著作权是由贵宾人独自的来进行一定的享有,如果发现他人的侵权行为的话,可以来进行一定的举报,并且来要求民事方面的赔偿,当然这样的一种汇编作品,如果要想获得这样的一个著作权,必须要具有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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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姐姐他们公司现在汇编了一本书籍,去出版社委托了出版社帮忙出版书籍,现在签订了一份出版合同书了,自己公司享受著作权,汇编作品著作权的权利范围是什么
[律师回复] 汇编作品获得保护主要是因为汇编者对汇编内容的选择和编排方面付出了独创性劳动,发挥了智力创造性。也就是说,法律保护汇编者的是其对内容的独创性选择和编排,而经“精挑细排”的内容一旦分散成独立的作品、作品片断、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其他材料后,汇编者的独创性就无从体现。因此汇编者对汇编作品享有的权利是有一定范围的。汇编作品著作权的范围表现为:
首先,汇编者享有的是对汇编作品的整体性权利,该权利不及于被汇编的作品本身。如杂志、期刊是比较典型的汇编作品,杂志、期刊的主办者对杂志、期刊整体上享有汇编作品著作权。那是因为汇编者对需要选入的作品要进行挑选,以使汇编的内容符合办刊的宗旨和目的;对已经选入的作品要区分专题、栏目进行编排,使其体现汇编者办刊的风格和形象。而被选作品作为单个作品时无从体现选择、编排的独创性,汇编者的权利就不存在了,单个作品的著作权仍然属于作者本人。他人使用单个作品仅侵犯作者著作权,而不侵犯汇编者著作权。
其次,汇编者行使著作权时不能侵犯被汇编作品作者的著作权。汇编者经过作者许可汇编了汇编作品,对汇编作品享有著作权,但其并不因此享有被选作品作者的权利,汇编者无权许可他人使用这些被选的作品。如杂志、期刊编者若要将杂志、期刊许可给他人使用时,也应同时征得作品作者的同意。他人若未经许可使用了汇编作品,会同时构成对汇编者和作者著作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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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哥哥是负责教材编写的,哥哥和他的朋友前几天汇编了一部作品,现在哥哥的汇编作品已进去出版了,关于汇编作品作者授权了之后,汇编的人是否享有著作权呢
[律师回复] 汇编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根本原因不在于汇编材料本身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而在于汇编人对汇编材料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付出了创造性劳动。在材料的选择或编排上体现独创性的数据库,可作为汇编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由于汇编权是作者的专有权利,因而汇编他人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或作品的片段时,应征得他人的同意,并不得侵犯他人对作品享有的发表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权等著作权。  
具备独创性的汇编作品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
一,作者创作作品过程的独立性。换言之,汇编作品是作者独立创作完成的,非剽窃、抄袭之作;其
二,汇编作品是作者智力劳动的结果,即作品应体现一定限度的创造性。
  汇编作品著作权归属及行使的规定
  
1、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汇编人可是自然人,也可是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由单位组织人员进行创作,提供资金或资料等创作条件,并承担责任的百科全书、辞书、教材、大型摄影画册等编辑作品,其整体著作权归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所有。”
  
2、汇编人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如涉及著作权作品,须经原作品著作权人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
朋友最近在弄。汇编若干作品、但是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请问汇编作品著作权怎么申请呢?
[律师回复]
1、作品登记申请书(由作品登记机关提供标准格式);
2、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作者身份证明(复印件,须作者签名);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工商注册登记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继承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委托作品的委托合同(复印件);合作作者的合作协议或合同及各合作作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作品著作权归属证明文件:作品封面及版权页的复印件;文字作品部分或全部手稿的复印件或样本;作品章节目录;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等原稿复制件或作品照片;影视作品、音像制品封套或照片、样带(片);专有权许可使用合同(复印件)。
4、作品说明书。写作要求:
(1)作品简介,文字作品要求说明文章字数;
(2)创作经过及作品创意;
(3)作品完成时间,并说明是否为独立创作完成;
(4)说明作品是否已经发表,以何种方式发表。如果未发表,拟什么时候发表,准备以什么方式发表。
5、代理人受托书及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版权的侵权行为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 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1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3)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14)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5)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6)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8)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9)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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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几年?
保护期限为五十年。如果作品创作后没有发表的五十年后不受法律的保护。我国公民或者法人所拥有的著作权是受到法律严格保护的。但是著作权的期限并不是无限的,而是有时间限制的,一般是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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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专职写作10年,至今已正式出版过各类图书作品40多部,签过各种各样的出版合同。出版社的出版合同,都是常规合同,每个社都有通用版本。出版合同少则2页,多则10多页,甚至20多页。著作权汇编作品保护方式有哪些呢?
[律师回复] 1、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8、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中约定;9、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转移,其著作权仍归作者享有;10、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发表权、使用权、获取报酬权在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至继承人享有;11、著作权属于法人和其他组织,法人和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其著作权中的发表权、使用权、获取报酬权在法定的保护期依法转移至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其承受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国家享有。三、著作权的取得方式著作权归属自动取得和登记取得。在中国,按照著作权法规定,作品完成就自动有版权。所谓完成,是相对而言的,只要创作的对象已经满足法定的作品构成条件,既可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目前可以通过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和各省直辖市主管部门备案部门申请登记,数字作品形式的著作权归属也可以通过各各种协会自办的第三方登记中心或有可信第三方支撑的能够证明作品备案存证时间的机构,也可以选择融合和集成各种数字版权技术和权威时间戳公证处公证邮箱等可信第三方群支撑的支持的大众版权认证保护平台进行自主存证和首次发布智能认证,取得作品归属权初步证明,需要时,通过司法鉴定,增强证据的法律效率是核心保障。目前很多欧美国家盛行多年。在学理上,根据性质不同,版权可以分为著作权及邻接权。
我表妹他们家的亲戚出版了一本书籍,是属于汇编作品,表妹他们家的亲戚的汇编作品现在要去申请保护措施却,申请汇编作品保护的时候,关于汇编作品的保护规定是什么
[律师回复] 汇编作品的版权怎么保护?汇编作品是指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汇编作品的版权怎么保护
一、如何查询著作权归属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官方网站可以查询著作权归属。
二、著作权归属的规定有哪些(一)一般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二)特殊规定1、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著作权归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2、两人共同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合作创作人共同享有;3、合作创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单独享有著作权;4、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5、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人享有;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造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可单独行使著作权;7、职务作品,除应归法人或者其他人享有的除外,其著作权归职务作品的作者享有;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应归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的著作权是指:1、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8、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中约定;9、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转移,其著作权仍归作者享有;10、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发表权、使用权、获取报酬权在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至继承人享有;11、著作权属于法人和其他组织,法人和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其著作权中的发表权、使用权、获取报酬权在法定的保护期依法转移至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其承受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国家享有。
三、著作权的取得方式著作权归属自动取得和登记取得。在中国,按照著作权法规定,作品完成就自动有版权。所谓完成,是相对而言的,只要创作的对象已经满足法定的作品构成条件,既可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目前可以通过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和各省直辖市主管部门备案部门申请登记,数字作品形式的著作权归属也可以通过各各种协会自办的第三方登记中心或有可信第三方支撑的能够证明作品备案存证时间的机构,也可以选择融合和集成各种数字版权技术和权威时间戳公证处公证邮箱等可信第三方群支撑的支持的大众版权认证保护平台进行自主存证和首次发布智能认证,取得作品归属权初步证明,需要时,通过司法鉴定,增强证据的法律效率是核心保障。目前很多欧美国家盛行多年。在学理上,根据性质不同,版权可以分为著作权及邻接权。
我哥哥他们公司之前一起出版了一本书籍,现在书籍是被认定为汇编作品的,汇编作品去申请了著作权的保护了,著作权在申请保护的时候,汇编作品保护的那些权利规定呢
[律师回复] 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所谓汇编作品,是指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汇编作品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对若干作品或者作品片段的独创性的选择或者编排,例如《2016年中国经典短篇小说集》,再如,根据教学计划而选编的各类作品或者作品片段所形成的各类专业教材;另一种是对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的独创性的选择或者编排,例如《2016年上海市优秀裁判文书选》。

  从著作权法的规定不难看出,汇编作品的保护对象在于“对其内容(具有独创性的)选择或者编排”,然而,对于这种“选择或者安排”是否包含内容表达本身,却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汇编作品作者的贡献不在于汇编材料或者数据内容本身,而是对这些内容的“选择或者安排”,即重点在于被选择或者被编排的汇编元素之间的联系。换言之,即使涉嫌侵权的行为人并不抄袭汇编作品其中的具体内容,而只是单纯抄袭数据或者材料的分类或者编排结构,也可能构成对汇编作品作者权利的侵害。例如,即使只是遵照他人编写的的各类教科书的目录编写同步辅导教材而在具体内容方面并不抄袭他人教材,也可能涉嫌侵害他人著作权。

  另一种观点则针锋相对地指出,汇编作品的真正价值离不开内容本身特定的信息性和实用性。如果排除了内容本身的表达,汇编作品单纯地对数据或者材料的分类或者编排结构主张权利,并没有意义。

  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理由包括两个方面。

  第
一,如果脱离了具体的汇编材料内容,单纯的“分类或者编排结构”并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而是不受保护的“思想”。
首先,实践中大部分被接受的汇编作品,例如《常用交通法规汇编》体现为汇编者对全国各地交通法规的选择或者编排,但这种选择或者编排的“独创性”高度非常可疑,因为常见的编排顺序都体现为根据法规公布时间或者分地区的排列,无法看出有什么“汇编高度”;
其次,某人发表了一个针对某10个热门网络游戏的视觉效果评测,使用了“贴图质量”“后期效果”“附加效果”“三重缓冲”等若干参数指标来为10个游戏排序从而形成汇编作品,则其他人看到后完全可以使用同样的参数指标和方法对另外10个游戏做出同样的游戏排序,由于汇编材料内容并不相同,即使汇编方法相同,前者也无法主张后者侵权,甚至,即使针对同样10个游戏,即使使用了同样的编排方法,只要后者对评测内容独立重新进行了测试并给出了不同的表达,前者也很难主张后者抄袭。因为,从本质上,这种编排方法是一种“思想”。

  第
二,对于汇编作品而言,具备一定逻辑和顺序的选择或者编排固然重要,但是更重要的是汇编内容本身。换言之,对于汇编作品而言,其内容本身的信息性和实用性的价值要超越其选择和编排的价值。例如,某公司专业搜集每天各地木材的市场价格信息并提供给客户,其编排顺序是“选择的代表性地区-地级市-县-不同木材种类”,则这种智力成果如果构成汇编作品,其主要价值在于木材价格信息本身而不是编排顺序,因为他人完全可以抄袭其中的大部分内容,而改变其中的编排顺序。例如“不同木材种类-不同代表地区”,就可以很容易规避著作权侵权的指控。

  如果认同了上述观点,我们就不难对涉及教科书目录的问题做出回答。教材是汇编作品,但是如果不考虑汇编的具体内容,仅反映汇编者选择或编排方法的教材编排顺序和体例并不是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表达,而只是一种思想。因此,仅仅是参照教科书的目录和编排,而另行撰写的辅导书,并不一定侵犯教科书作者的著作权。正如人民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与江苏人民出版社有限公司、南京书城图书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中,一审法院指出的那样:汇编作品著作权的侵权应当体现为双方编排的结构、顺序、体例以及与之对应的内容(包括作品或非作品)均相同。如果表现为仅仅是对相关内容编排的顺序、体例的名称等相同,而其中的内容不尽相同,则应当视为是对不同作品或材料的选择与编排,不能认定为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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