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编作品中具体作品的著作权可以享受吗?

最新修订 | 2024-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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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汇编作品中具体作品的著作权是不可以享受的,因为汇编作品中具体作品都是享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所以汇编作品本身是不享受该作品的著作权的,并且需要遵守该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规定。
汇编作品中具体作品的著作权可以享受吗?

一、 汇编作品中具体作品的著作权可以享受吗?

汇编作品中的具体作品是不可以享受著作权的,因为该具体的作品本身就是具备著作权保护的。汇编人行使著作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如涉及著作作品,须经原作品著作人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编作品的著作由汇编人享有。汇编人可是自然人,也可是法人或非法版人单位。由单位组织人权员进行创作,提供资金或资料等创作条件,并承担责任的百科全书、辞书、教材、大型摄影画册等编辑作品,其整体著作权归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所有。

二、汇编作品的特点

1.汇编作品的集合性和独创性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出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中国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第14条正式将“编辑作品”修改为“汇编作品”。汇编作品具有以下特征:

2.集合性

它是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的集合。汇编作品的构成成分既可以是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以及作品的片段,如论文、词条、诗词、图片等,也可是不受版权法保护的数据或者其他资料,如法规、股市信息、电话号码、商品报价单等。最典型的汇编作品,其所汇集的各个作品是独立存在或者可以独立存在的作品,如文集、选集、百科全书、词典、摄影画册等。但是,也有一些汇编作品,其所汇集的各个作品只是相对独立的,如多人创作的教材等。

3.独创性

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是构成汇编作品的实质条件。可否给予一部集合作品版权保护,不在于其汇编的材料本身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而在于汇编者对被汇集作品的选择、编排是否达到一定创作高度。例如,法律法规本身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但是法律法规的汇编如果在编排上独具特色,体现了汇编者的创造性劳动,就可以作为汇编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数据或者其他材料的汇编,无论采用机器可读形式还是其他形式,只要其内容的选择或安排构成智力创作,即应予以保护。这类不延及数据或材料本身的保护,不得损害数据或材料本身已有的版权。”

对于汇编作品的具体形式,是根据不同的著作权作品的不同情况来进行认定的,特别是对于汇编作品中的内容本身是不由汇编作品人享受著作权的,但汇编作品人对汇编作品进行了汇编处理,所以是享受规定的汇编著作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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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独创性的汇编作品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
一,作者创作作品过程的独立性。换言之,汇编作品是作者独立创作完成的,非剽窃、抄袭之作;其
二,汇编作品是作者智力劳动的结果,即作品应体现一定限度的创造性。
  汇编作品著作权归属及行使的规定
  
1、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汇编人可是自然人,也可是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由单位组织人员进行创作,提供资金或资料等创作条件,并承担责任的百科全书、辞书、教材、大型摄影画册等编辑作品,其整体著作权归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所有。”
  
2、汇编人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如涉及著作权作品,须经原作品著作权人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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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对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进行选择或者编排;
  2、选择和编排构成了有独创性的汇编作品,而不仅仅是复制;
  3、汇编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是汇编者有独创性的选择和编排,不包括原有材料和数据的著作权;
  4、选择和编排是创作活动的核心,选择和编排方式不应当是唯一或有限的几种,更不应当是常规的方式。汇编是在原有若干作品的基础上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构成有独创性的汇编作品的过程,应当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但是否得到许可不影响汇编作品的著作权。汇编过程如果创造了新的作品则适用汇编权保护,否则适用复制权保护。汇编过程如只选择一个作品进行编排,只能适用复制权保护。
  二、汇编权与汇编作品著作权的区别
  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作者汇编自己的作品,就会享有基于原作品和基于汇编作品而产生的双重著作权。前者是原创作品的著作权,汇编作品属于演绎作品,也享有著作权。
  如果汇编他人的作品,则应取得原作者即汇编权人的许可,汇编者可因此对汇编作品产生新的著作权。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没有汇编权可言。但是,如果对这些作品进行汇编,而这种汇编形式能体现汇编人独特的取舍、选择、组合、编排与设计,汇编人也可就其汇编形式产生新的著作权。
  比如,选择和编排新颖的宋词选编,尽管每首词的著作权丧失了,但是如果词选对每首词的选取以及全书的整体结构形式安排体现了独创性,则汇编人对这种形式享有新的著作权。
  其次,关于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我国著作权法第14条对汇编作品著作权的权力归属和行使作了如下规定: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
  汇编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实践中,法人和其他组织比较常见。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汇编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而形成的汇编作品,汇编人仅就其设计和编排的结构或形式享有著作权。比如,对已进入公有领域的古典文学作品进行选编,或是根据某些行业的需要汇编法律法规,就属于这种情况。
  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在行使汇编作品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也就是说,汇编人在对单个作品进行汇编创作时,如果这些单个作品仍享有著作权,则应征的原作者的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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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姐姐他们公司现在汇编了一本书籍,去出版社委托了出版社帮忙出版书籍,现在签订了一份出版合同书了,自己公司享受著作权,汇编作品著作权的权利范围是什么
[律师回复] 汇编作品获得保护主要是因为汇编者对汇编内容的选择和编排方面付出了独创性劳动,发挥了智力创造性。也就是说,法律保护汇编者的是其对内容的独创性选择和编排,而经“精挑细排”的内容一旦分散成独立的作品、作品片断、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其他材料后,汇编者的独创性就无从体现。因此汇编者对汇编作品享有的权利是有一定范围的。汇编作品著作权的范围表现为:
首先,汇编者享有的是对汇编作品的整体性权利,该权利不及于被汇编的作品本身。如杂志、期刊是比较典型的汇编作品,杂志、期刊的主办者对杂志、期刊整体上享有汇编作品著作权。那是因为汇编者对需要选入的作品要进行挑选,以使汇编的内容符合办刊的宗旨和目的;对已经选入的作品要区分专题、栏目进行编排,使其体现汇编者办刊的风格和形象。而被选作品作为单个作品时无从体现选择、编排的独创性,汇编者的权利就不存在了,单个作品的著作权仍然属于作者本人。他人使用单个作品仅侵犯作者著作权,而不侵犯汇编者著作权。
其次,汇编者行使著作权时不能侵犯被汇编作品作者的著作权。汇编者经过作者许可汇编了汇编作品,对汇编作品享有著作权,但其并不因此享有被选作品作者的权利,汇编者无权许可他人使用这些被选的作品。如杂志、期刊编者若要将杂志、期刊许可给他人使用时,也应同时征得作品作者的同意。他人若未经许可使用了汇编作品,会同时构成对汇编者和作者著作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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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个朋友他打算注册一个商品但是好像听说他这里面有很多的利益钱很就不知道应该怎样,对于汇编作品著作权内容怎么弄,还有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怎么确定
[律师回复]
1.汇编权 ,是著作权人就自己的作品进行收集、整理、增删、选择、组合、汇集编排的权利
汇编作品 的著作权是汇编者对汇编作品享有的著作权
两者都属于原创作品的著作权 但是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不得损害原作著作权人的权利
2.商标专用权由注册产生,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这是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
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保护范围,不仅仅限于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还包括与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和与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类似的商品。
3.发明专利权保护范围即可以的产品也可以是方法; 20年
实用新型的专利的保护范围只能是产品 10年
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是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产生的美感 10年
4.合理使用是指为了扩大作品的广泛传播,在著作权法规定的某些情况下使用作品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法定许可使用是指法律明文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以特定的
方式有偿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行为。
合理使用是指为了扩大作品的广泛传播,在著作权法规定的某些情况下使用作品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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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最近在弄。汇编若干作品、但是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请问汇编作品著作权怎么申请呢?
[律师回复]
1、作品登记申请书(由作品登记机关提供标准格式);
2、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作者身份证明(复印件,须作者签名);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工商注册登记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继承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委托作品的委托合同(复印件);合作作者的合作协议或合同及各合作作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作品著作权归属证明文件:作品封面及版权页的复印件;文字作品部分或全部手稿的复印件或样本;作品章节目录;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等原稿复制件或作品照片;影视作品、音像制品封套或照片、样带(片);专有权许可使用合同(复印件)。
4、作品说明书。写作要求:
(1)作品简介,文字作品要求说明文章字数;
(2)创作经过及作品创意;
(3)作品完成时间,并说明是否为独立创作完成;
(4)说明作品是否已经发表,以何种方式发表。如果未发表,拟什么时候发表,准备以什么方式发表。
5、代理人受托书及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版权的侵权行为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 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1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3)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14)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5)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6)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8)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9)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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