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继承人是否应被准许“以人查房”?
房屋继承人是可以以人查房的,我国法律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不难看出,法律赋予了权利人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权利,但权利人如何行使或实现查询的权利,法律中仅有原则性规定,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操作性规范文件对查询的程序应作详细规定。因此,出于继承的目的,申请查询被继承人名下房产登记信息,如果提供了相关文件,是有权利要求市房产局配合查询被继承人名下的房产。
二、房产继承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对于以人查房的处理,应当基于保护房产所有人的隐私来进行认定,法律上也明确规定了相关事项的处理情况,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合法的界定,并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合法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