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山西太原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太原市将月最低工资标准提高为1700元。
太原市人社局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通知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明确如下:
迎泽区、尖草坪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晋源区、小店区、古交市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7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9.8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8.5元;
清徐县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6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9.2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7.4元;
阳曲县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5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8.6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6.3元;
娄烦县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4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8.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5.2元。
通知要求:各部门、各用人单位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一定要各负其责抓落实,一定要各尽义务抓执行。宣传好、贯彻好、落实好最低工资标准对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贯彻落实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文件精神是各部门的职责,是各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是对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保障。要做到在执行时间上不拖延,在执行标准上不降低,在执行范围上无死角,及时、准确、全面的贯彻落实好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除此之外,《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也有相同的规定。
劳动者的薪资如果低于自己所在地的最低薪资,可以到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如果用人单位立即补给差额的,一般也不会受到行政处罚,但是拒不支付的,行政机关单位会责令支付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百分之五十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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