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代理商商标侵权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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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代理商销售商标侵权商品的这种行为通常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因为这也是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表现形式之一,另外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对于代理商的这种做法,当地的工商行政机关一般情况下都会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并销毁现有的侵权商品。
作为代理商商标侵权怎么办

代理商销售商标侵权商品的这种行为通常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因为这也是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表现形式之一,另外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对于代理商的这种做法,当地的工商行政机关一般情况下都会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并销毁现有的侵权商品。

《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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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名作为商标是否侵权
需要具体区分情况。如果是是用自己姓名进行注册,是不会涉及侵权的。但要是用他人的名字申请注册商标,比如笔名、艺名、译名等特定名称主张姓名权,由于该特定名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应当认定该商标损害了该自然人的姓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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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代购商品侵权商标权具体应该如何申诉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代购商品侵权商标权具体应该如何申诉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原则上代购者没有过错,可以向提讼,由直接侵权者赔偿。
2、代购行为本身并不涉及侵权。这里涉及到商标权权利用尽的法律问题: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人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以后,他人再次销售的,无需获得商标注册人的许可,也就不视为侵犯商标专用权。
3、如果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是他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而投放市场的,则不存在权利用尽。如果被许可人超过许可合同的范围使用,超过范围部分的商品不适用权利用尽原则;那么,这种情况下,就会涉嫌商标侵权。
4、还有,未经商标权人授权,擅自使用商标进行宣传,会涉嫌侵犯著作权,尤其是一些图形商标。该商标设计完成之日,自动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5、在商标侵权诉讼中,证据结构由三大部分组成:
一、权利证据:用以证明权利人对商标享有专用权或商标许可使用权。
(1)商标注册人的,应当提交证明其商标权真实有效的文件,包括商标注册证。
(2)被商标许可人等利害关系人的,应提交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在商标局备案的材料及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未经备案的应当提交商标注册人的证明,或者证明其享有权利的其他证据。
(3)商标财产权利的继承人的,应当提交已经继承或者正在继承的证据材料。此外,上述三类人还要提供自己的身份信息或企业的基本信息,以证明个人或公司就是商标权利证明上的权利人。
(4)如果商标是驰名商标、著名品牌或中华老字号等享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商品,还要提供驰名商标认定材料、著名品牌证明或中华老字号的证明材料等证据。
(5)权利人商品的销售情况、广告宣传情况等资料,以证明权利人的商标权一直在使用中。
二、侵权证据:用以证明侵权人已经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1)侵权的商品实物
(2)购买侵权商品的发票
(3)公证了购买侵权商品过程的公证书
三、赔偿证据:用以证明其提出的赔偿数额有事实依据。原告应当提交能证明其提出的赔偿数额的证据。
一般分为两种:
(1)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的证据。
(2)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的证据。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的发票(如鉴定费、公证费、律师费、工商查档费等等)等证据。由于在实践中,权利人很难直接举证损失金额或者侵权人的非法获益,所以赔偿数额一般都由进行裁定。
律师您好!我今年遇到了商标竞争的问题,现在想具体了解一下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代理词应该怎么写啊?
[律师回复] 审判长、审判员:
受A公司的委托和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其诉B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案由为不正当竞争纠纷,不正当竞争的表现形式包括侵犯商业秘密、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
二、被告恶意进行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造成了相关公众的误解,混淆了正常市场秩序,直接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1、被告赵子民在原告任职期间,成立公司经营与原告完全相同的业务,属同业竞争关系,并且被告主观上系恶意。
2、被告对产品质量、产品产地、市场业绩、生产能力、科研实力等肆意进行虚假宣传,严重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误导了消费者、混淆了市场。
被告剽窃原告的产品照片、产品介绍等,在网络上对公司产品进行虚假宣传,公证书中的产品照片与原告的产品完全一致;被告虚假表示产品质量,编造具有博士后专业研究团队,谎称自己拥有诸多成功案例,将产品产地由三丰路伪造为具有良好品牌效应的“国家大学科技园”等等。
事实上,被告不但没有科研人员、没有任何成功案例、甚至没有产品生产能力,纯粹为没有任何经营能力的“皮包公司”。然而,原告拥有ISO90001认证、科技型中小企业等证书,是有良好科研、生产、销售能力的优质企业。
3、被告向原告客户恶意诋毁原告,致使原告订单大量流失。
被告编造原告没有信誉并被起诉,而被告为唯一的入围产品供应商等,并利用被告为原告销售员的身份,大肆向原告的客户诋毁原告。为此,原告流失了很多客户,并且在行业内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三、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直接导致了原告市场销售额的直线下滑。
市场销售额2012年为140余万元,2014年剧减至20余万元,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
四、原告为制止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支付了大量的公证费、诉讼费、律师费等维权费用。
综上所述,被告恶意诋毁原告、大肆进行虚假宣传等,已经引起了相关公众的误解,混淆了市场,并且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故,请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请。以上意见,请合议庭采纳!
此致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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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名作为商标是否侵权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以人名作为商标是否侵权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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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声明可作为商标侵权证据吗
商标使用声明是可以作为商标侵权证据的,如果侵权方之前发过商标使用声明,对于被侵权方来讲,可以收集商标使用证明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商标侵权的证据还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各方面的证据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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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我公司的商标被侵权了,现在要找人代理,那么关于商标侵权链接代理合同是什么意思呢?
[律师回复] 委托人(甲方):_________
  代理人(乙方):_________
  经双方友好协商,就办理注册商标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代理甲方向中国国家商标局在第_________类(商品/服务)上申请注册_________件商标,该注册商标详细内容见本协议附件《商标注册申请书》及《商标代理委托书》。
  
二、权利与义务:
  
1.甲方向乙方提供商标注册所需要的文件、证件,并保证提供文件、证件的真实、有效、合法性,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商标注册代理工作,确保万无一失;
  
2.乙方接受委托后,乙方会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商标代理注册、设计、制作等事项,因注册材料被核驳或需删改的,领取《商标注册证书》的时限顺延;
  
3.乙方责任:
  
(1)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保护甲方委托代理商标注册材料的完整性,予以保护知悉的商业秘密;
  
(2)乙方应在甲方提供的商标注册材料齐备后_________个工作日商标局受理,_________个月内下受理通知书,_________个月内完成商标注册业务;
  
(3)如甲方提供虚假材料的,乙方有权利终止商标注册业务,依约所收的预付金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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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专利侵犯侵权案件,商标侵权纠纷的解决
[律师回复] 发文单位:安徽省高级人民发布日期:6-13执行日期:6-13为正确审理著作权、商标、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就审理商标、专利、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定赔偿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第一条确定商标、专利、著作权侵权赔偿数额应当以能够弥补权利人因被侵权而受到的损失为限,不适用惩罚性赔偿。
第二条对商标、著作权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可以基本查清,或者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据证据规则和通过证据的采信可以对赔偿数额予以确定的,不应直接适用法定赔偿。对专利侵权案件只能在确已查明侵权行为人构成侵权并造成权利人损害,而权利人损失和侵权人获利均不能确定,又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供参照,或者在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情况下,方可适用法定赔偿。
第三条在适用法定赔偿的情况下,当事人应当依据证据规则,就有关待证事实积极举证,否则不应因此当然免除权利人的举证责任。
第四条确定著作权侵权赔偿数额时,应当综合考虑权利人可能的损失或侵权人可能的获利;作品的类型、合理许可使用费,作品的知名度和市场价值,权利人的知名度,作品的独创性程度;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方式、时间、范围、后果等因素。
第五条确定商标侵权赔偿数额时,应当综合考虑侵权人侵权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信誉及价值,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等因素。
第六条确定专利侵权赔偿数额时,应当综合考虑侵权产品和被侵权产品的类型、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侵权人的主观过错、评估价值、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商誉损害、侵权持续的时间、范围、后果等因素。
第七条权利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超过两年的,如侵权行为在时仍在继续,确定法定赔偿额的时间,应自权利人向人民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
第八条适用法定赔偿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将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列入赔偿范围。前款所称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公证费和调查取证费、审计费、交通食宿费用、诉讼材料印制费、以及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或诉讼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等。人民对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开支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应当进行审查。
第九条法定赔偿与合理费用、律师费的赔偿可以分别适用,也可以一并考虑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但适用法定赔偿方法确定的赔偿数额中已包括合理费用和律师费的,不得再另行决定合理费用和律师费的赔偿。法定赔偿数额与合理费用、律师费的赔偿数额之和,不得超出法律规定的50万元上限范围。
第十条本意见中所称的"律师费"是指当事人与其代理律师依协议确定的律师费。但是赔偿的律师费标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或行业规定,其超出部分不予支持。被控侵权人侵权行为成立,但不承担赔偿责任,可按权利人诉讼请求被人民支持情况酌情确定律师费。
第十一条适用法定赔偿酌情确定具体数额时,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具体分析确定赔偿数额所考虑的因素。
我们公司的商标被人侵权使用了,我们准备法律解决,想要知道商标侵权原告代理词该怎么写,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吗?
[律师回复] [1]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2]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
(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二)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3]参见《人民法院报》2011年01月06日,第06版:案例指导——《企业字号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时的处理——陕西西安中院判决张华南诉陕西海阔天空公司商标侵权案》,案号:(2010)西民四初字第76号,案例编写人: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姚建军。
[4]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5]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六十五条: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一)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第六十六条规定: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6]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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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销店能否成为商标侵权主体
要看是否来自主观侵权,如果是自产自销产品或主观侵权来,应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是代销他人产品,且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涉及的商标侵权,自由销售商承担商标侵权责任。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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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法院会不会介入商标侵权?
[律师回复] 商标侵权的行为,如果工商局相关工作人员在日常检查中查到也会予以查处,并不是只有当事人工商局才能介入。  工商管理局的职责:   (十)负责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加强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登记、备案和保护。  《商标法》  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对商标权属存在争议或者权利人同时向人民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中止案件的查处。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或者终结案件查处程序。
代销别人公司产品,被其他商家说我公司商标侵权,收到传票怎样应对。
[律师回复] 现行《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了商标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侵权人对被侵权人需要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的赔偿处罚数额计算的方式有三种:  
1、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2、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3、前两种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司法实践中由于商标权利人获取证据的种种限制和困难,依据前两种计算方式处罚侵权人的不多;而依据第三种方式计算的,由于仅规定了最高额限,而没有最低处罚标准,侵权人常常只需承担极低赔偿费用,侵权处罚与侵权获利相比,很低,侵权不需要承担严重的法律责任,导致企业商标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到位,维权也常常达不到应有的效果,商标权人维权成本高,对于维护自身权利积极性不高。这些都严重阻碍了商标法律保护意识的普及、国家商标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和我国品牌质量的提升。为确保我国经济的全面健康发展,加大对商标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应当提高处罚的标准,严厉惩处侵权行为,为我国商标知识产权战略的长足发展注入强大动力,提高我国品牌的质量和市场竞争力。  建议:  修改《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增加对注册商标侵权行为处罚数额计算和处罚方式,对于第
1、第2款所规定的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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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销店能否成为商标侵权主体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代销店能否成为商标侵权主体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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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代言人侵权,侵权责任如何认定,代理人应该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有关产品代言人侵权责任形式的不同观点对于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形式,一种观点认为,代言人通常为明星或名人等自然人,相对于广告主等经营者在产品相关专业信息的认知以及证据收集等方面都处于弱势,故应该选择补充责任,不宜适用连带责任,即在广告主等经营者承担赔偿后仍不足以赔付的,代言人在不能赔付部分及收取的代言报酬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R另一种观点认为,若采用补充责任,则意味着对虚假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规制很可能形同虚设,代言人很有可能以法律的这项规定作为推诿的理由,因此在立法中应明确规定虚假广告代言人承担连带责任,增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实性和可操作性,规范广告代言活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 (二)产品代言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因分析笔者赞同上述 第二种观点,产品代言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原因如下: 第一,采用连带责任的形式更符合民众的朴素诉求。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的广告公信度调查报告,当问及网民“如果名人代言的广告被认定为虚假违法广告,您认为名人是否应该承担责任”时,回答“承担连带责任”的比例为7 8.2%,认为“不承担责任”的比例为2 1.8%。可见,近八成网民认为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应承担连带责任;?S 第二,《食品安全法》已经明确了食品广告中虚假广告代言人可能承担的连带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考虑到立法的统一性,应当让产品代言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实现,能够更大限度的发挥商业广告的规制作用,改善我国商业广告领域存在的混乱局面,这也是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代言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主要立法目的。
商标侵权侵权多少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商标侵权侵权多少判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商标侵权侵权多少认定
一切侵害他人注册商标权益的行为,都是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根据《商标法》第52条的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2、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 .这种行为在理论上也称为反向假冒 行为。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结合《商标法》第56条第3款的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这种形式的商标侵权行为是需要销售者主观明知为要件的。
4、伪造或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须注意的是,这种侵权行为是商标标识的侵权行为,包括制造和销售两种行为。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
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
(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包括:
1、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2、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3、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或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4、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通过该域名进行有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活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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