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案犯退赃是否及于其他共犯

最新修订 | 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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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维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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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同案犯退赃不及于其他共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共同犯罪中各共犯人可按违法所得总额承担连带退赔责任,承担退赔责任超出自己违法所得的共犯人可向其他共犯人追偿。由此可知,同案犯退赃的法律效果只及于自身,不及于其他共犯。
同案犯退赃是否及于其他共犯

同案犯退赃不及于其他共犯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中各共犯人可按违法所得总额承担连带退赔责任,承担退赔责任超出自己违法所得的共犯人可向其他共犯人追偿。由此可知,同案犯退赃的法律效果只及于自身,不及于其他共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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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犯退赃是否及于其他共犯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同案犯退赃是否及于其他共犯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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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共同犯罪的种类及其特征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共同犯罪
所谓共同犯罪,不是说某几个人共同犯了某一罪或数罪,而是指相对于单独犯罪的人来说,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基于共同犯罪故意而实施的行为。
从以上这个定义,其实我们就可以知道,共同犯罪并非简单的一起犯罪,而是需要有犯罪故意,而且也有人数上的限制。在我国法理上,我们将共同犯罪划分为广义的共同犯罪和狭义的共同犯罪。广义的共同犯罪包括正犯和共犯,这是根据共同犯罪人的分工不同而划分的,正犯即是实行犯罪的人,共犯则是参与了共同犯罪,但是没有实行犯罪行为的人,比如那些出点子的、谋划的犯罪人。狭义的共犯指的是教唆犯和帮助犯,即是教唆他人犯罪和帮助他人犯罪的人。在日常生活中,曾经出现过很多两人合谋共同盗窃的行为,这些人就构成了刑法意义上的共同犯罪。
二、共同犯罪有哪些种类,分几种
1、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
这是根据共同犯罪是否能够依据法律的规定任意形成而对共同犯罪形式所作出的划分。
任意共同犯罪,简称任意共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可以由一个人单独实施的犯罪,当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时,所构成的共同犯罪。其特点是:刑法对犯罪主体的人数没有限制。如果二人共同实施,则成立共同犯罪。
必要共同犯罪,简称必要共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以二人以上的共同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其特点是:犯罪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而且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一个人不可能单独构成犯罪。在我国刑法中,必要共同犯罪有两种形式一是聚合性共同犯罪,如刑法第290条规定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等。二是集团性共同犯罪,如刑法第294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性质组织罪等。
2、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这是根据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而对共同犯罪形式作出的划分。
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简称事前共犯,指共同犯罪人的共同犯罪故意,在着手实行犯罪前形成。这种形式的共同犯罪在司法实践甚为常见。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些犯罪,便以事前是否具有通谋作为该罪的共同犯罪与他罪的单独犯罪的区分标准,比如,依据刑法第310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事前有通谋的,构成共同犯罪,否则构成窝藏、包庇罪。
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简称事犯,指共同犯罪人的犯罪故意,在着手实行犯罪之时或实行犯罪的过程中形成。如甲对乙实施抢劫,已奋起抗争,恰甲之友丙经过。甲请丙帮忙时,共同抢得乙身上钱物若干。此案中,甲、丙的共同犯罪即为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3、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
这是根据共同犯罪人之间是否有分工所划分的共同犯罪形式。
简单共同犯罪,简称共同正犯(共同实行犯)指二人以上共同直接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规定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行为。也即在简单共同犯罪中,只有实行犯,而没有教唆犯、组织犯和帮助犯。例如:甲、乙各向丙刺一刀将丙杀死。
复杂共同犯罪,简称复杂共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犯罪分工的共同犯罪,这种分工具体表现为:组织犯对整个犯罪活动予以组织策划、指挥领导教唆犯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并不实施犯罪实行行为实行犯直接实施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帮助犯对犯罪的实施、完成和保持犯罪后的不法状态,提供物质和精神上的帮助。
4、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
这是依据共同犯罪有无组织形式而对共同犯罪形式进行的划分。
一般共同犯罪,简称一般共犯,又称非集团性共犯,指没有特殊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其特点是:共同犯罪人为实施某种犯罪则临时结合,一旦犯罪完成,这种结合便不复存在,一般共同犯罪,既可以是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也可以是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既可以是简单共同犯罪,也可以是复杂共同犯罪。
特殊共同犯罪,简称特殊共犯,亦称有组织的共同犯罪,通称为犯罪集团。根据刑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据此,犯罪集团成立,必须具有如下条件:
(1)犯罪主体必须是三人以上。
(2)犯罪组织成立的目的便在于实施犯罪。
(3)犯罪人所共同建立的组织具有相当的稳定性。
(4)犯罪分子之间相互纠合体现出一定的组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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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最近在处理有关犯罪构成的概念及其共同要件的事情,但是他之前没有遇见过类似的问题,所以来问问你们,希望可以得到想要的答案
[律师回复] 具体构成要件、共同要件和选择要件
从认识论的角度来看,可以将犯罪构成要件分为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或犯罪构成的具体要件与所有犯罪的共同要件或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根据犯罪构成要件在认定犯罪中的作用,可以将犯罪构成要件区分为具体构成要件、共同要件和选择要件。
具体要件
具体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认定某一具体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事实特征。任何犯罪都是具体的,其构成要件都是不一样的,盗窃罪不同于诈骗罪、故意杀人罪不同于故意伤害罪,就在于他们有法律规定的具体要件。例如故意杀人罪,必须具备侵害人的生命权、出于杀人的故意、实施了杀人行为这些具体的构成要件才能构成。从刑法对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看,有详有略。对于那些犯罪性质较明确,立法者认为不需要对犯罪构成作详细的描述就能界定的犯罪,规定的较为简单,例如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规定,对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的描述就非常简单。而对某些难以简单的犯罪,则表述得较为详细,例如,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这就对贪污罪的构成要件作了较详细的规定。
共同要件
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是指一切犯罪构成都必须具备的要件,因此,也称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虽然各个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都有特殊性,但如果将各种具体的犯罪 构成要件归纳、整理加以概括抽象的话,任何犯罪构成都包括四个方面的要件(关于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刑法理论上有相当大的分歧:
(1)二要件说,认为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分为行为要件和状态要件;
(2)三要件说(老版本),认为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是主体、危害行为、客体;
(3)四要件说认为,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应为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
(4)新理论:三要件说。认为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为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要件和犯罪主观要件。
(由国家司法考试刑法出题组长、日本东京都立大学法学博士、中国刑法理论家、刑法改革权威专家、清华大学法学教授兼博士生导师,张明楷教授提出。)
选择要件
犯罪构成的选择要件,是指不是每一个犯罪构成而是部分犯罪构成必须具备的要件。例如,一般的犯罪对犯罪主体只要求达到刑事责任能力、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就能成立,但刑法上有一些犯罪则要求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行为人还必须具备某种特殊的身份才能成立。如渎职犯罪的主体必须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又如,犯罪的时间、地点并不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犯罪构成的概念及其共同要件但有一些特定的犯罪以一定的时间、地点作为犯罪构成的要件,如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狩猎等犯罪,刑法规定必须是在禁渔区、禁渔期、禁猎区、禁猎期这些特定的时间地点实施才能构成。
共同犯罪如何处理退赃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共同犯罪如何处理退赃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对于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根据他们在共同犯罪中的不同地位和不同作用分别处罚,根据以下原则就行判决,主要是从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来进行量刑:
1、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2、对其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为了对胁从犯正确地适用刑罚,我们首先要科学地理解胁从犯的犯罪情节。一般来说,胁从犯的犯罪情节应从两个方面来理解:
一是被胁迫的程度。因为被胁迫的程度与其意志自由程度是成反比例的,当然也与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成反比例。被胁迫的程度轻,说明他参加犯罪的自觉自愿程度大一些。相应地来说,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也要严重一些,反之亦然。
二是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由于胁从犯是被胁迫而参加犯罪的,一般来说,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比较小,这也是在对胁从犯处罚时必须考虑的一个因素。因此,在查明胁从犯的上述两个犯罪情节的基础上,对胁从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这是对教唆犯处罚的一般原则,因此,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作用的是从犯。
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刑法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更好地保护青少年,防止坏人唆使和利用青少年进行犯罪活动,因为不满18周岁的人,思想不够成熟,社会经验不足,辨别是非能力不强,容易听信坏人的挑唆而走上歧途。因此,对于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教唆犯,予以从重处罚,是完全必要的。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教唆未遂。因为被教唆的人没有犯所教唆的罪,教唆犯所预期的教唆结果没有发生。这在主观上表现为教唆没有得逞,在客观上表现为教唆犯的犯罪构成要件还不完全齐备。而且,教唆犯之所以没有得逞,是由于教唆犯意志以外的原因。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教唆犯完全符合我国刑法中犯罪未遂的特征,应视为教唆未遂。
共同犯罪退赃数额认定
[律师回复] 对于共同犯罪退赃数额认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共同犯罪是一种犯罪的特殊形态,在定罪的时候需要把它作为一个整体,各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均指向体现犯罪结果的犯罪金额。共同犯罪均是故意犯罪,共同犯罪共犯的故意所指向的应是其参与的整个犯罪的犯罪金额。
被告人李某任中学校长,被告人朱某任副校长兼会计。在此期间,二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谋从私设的“小金库”中取出10万元用于个人生活,其中李某占用6万元,朱某占用4万元。二人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应以10万元作为共同犯罪数额认定。
所以在共同犯罪中,不是以分赃金额确定被告人的犯罪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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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一方退赃后能否向其他人追偿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共同犯罪一方退赃后能否向其他人追偿,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如何处罚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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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共同犯罪怎样认定退赃?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共同犯罪中如何认定全部退赃 根据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及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来准确量刑也当然包含对这一精神的贯彻。这就决定了充分界定各被告人在该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所犯罪行轻重及所负刑事责任大小的基础上再结合具体退赃退赔数额来确定对基准刑的调节比例。 具体量刑时, 首先应该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及作用大小确定其在共同犯罪数额中应负担的退赃退赔的份额, 然后根据其退赃退赔的具体数额与应负担份额的比值来衡量该被告人是属于全部还是部分退赃退赔,并据此确定对基准刑的调节比例。 将共同犯罪的数额作为每个被告人的犯罪数额来认定的,刑法做这样的设计是根据共同犯罪的特点及打击共同犯罪的考虑。但在退赃退赔的问题上我们不能认为只有当每个被告人退赃退赔的部分都达到共同犯罪的数额时才是全部退赃退赔,这样的观点超出了公众对设定这一量刑情节价值基础的理解。 因为规定退赃退赔的量刑情节更多的是从减轻犯罪的危害后果,弥补损失的角度来考虑的。因此当各被告人退赃退赔数额的总和达到了犯罪数额,此时能够弥补犯罪造成的损失,就应当认定为是全部退赃退赔。 共同犯罪的主观方面 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首先,有共同犯罪的认识因素: (1)各个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实施某种犯罪,而且还认识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与自己一道在共同实施该种犯罪; (2)各个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和他人的共同犯罪行为结合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其次,有共同犯罪的意志因素: (1)各共同犯罪人是经过自己的自由选择,决意与他人共同协力实施犯罪; (2)各共同犯罪人对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都抱有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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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退赃的程序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共同犯罪中如何认定全部退赃 根据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及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来准确量刑也当然包含对这一精神的贯彻。这就决定了充分界定各被告人在该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所犯罪行轻重及所负刑事责任大小的基础上再结合具体退赃退赔数额来确定对基准刑的调节比例。 具体量刑时, 首先应该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及作用大小确定其在共同犯罪数额中应负担的退赃退赔的份额, 然后根据其退赃退赔的具体数额与应负担份额的比值来衡量该被告人是属于全部还是部分退赃退赔,并据此确定对基准刑的调节比例。 将共同犯罪的数额作为每个被告人的犯罪数额来认定的,刑法做这样的设计是根据共同犯罪的特点及打击共同犯罪的考虑。但在退赃退赔的问题上我们不能认为只有当每个被告人退赃退赔的部分都达到共同犯罪的数额时才是全部退赃退赔,这样的观点超出了公众对设定这一量刑情节价值基础的理解。 因为规定退赃退赔的量刑情节更多的是从减轻犯罪的危害后果,弥补损失的角度来考虑的。因此当各被告人退赃退赔数额的总和达到了犯罪数额,此时能够弥补犯罪造成的损失,就应当认定为是全部退赃退赔。 共同犯罪的主观方面 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首先,有共同犯罪的认识因素: (1)各个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实施某种犯罪,而且还认识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与自己一道在共同实施该种犯罪; (2)各个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和他人的共同犯罪行为结合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其次,有共同犯罪的意志因素: (1)各共同犯罪人是经过自己的自由选择,决意与他人共同协力实施犯罪; (2)各共同犯罪人对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都抱有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共同犯罪中如何认定退赃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共同犯罪中如何认定全部退赃 根据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及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来准确量刑也当然包含对这一精神的贯彻。这就决定了充分界定各被告人在该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所犯罪行轻重及所负刑事责任大小的基础上再结合具体退赃退赔数额来确定对基准刑的调节比例。 具体量刑时, 首先应该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及作用大小确定其在共同犯罪数额中应负担的退赃退赔的份额, 然后根据其退赃退赔的具体数额与应负担份额的比值来衡量该被告人是属于全部还是部分退赃退赔,并据此确定对基准刑的调节比例。 将共同犯罪的数额作为每个被告人的犯罪数额来认定的,刑法做这样的设计是根据共同犯罪的特点及打击共同犯罪的考虑。但在退赃退赔的问题上我们不能认为只有当每个被告人退赃退赔的部分都达到共同犯罪的数额时才是全部退赃退赔,这样的观点超出了公众对设定这一量刑情节价值基础的理解。 因为规定退赃退赔的量刑情节更多的是从减轻犯罪的危害后果,弥补损失的角度来考虑的。因此当各被告人退赃退赔数额的总和达到了犯罪数额,此时能够弥补犯罪造成的损失,就应当认定为是全部退赃退赔。 共同犯罪的主观方面 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首先,有共同犯罪的认识因素: (1)各个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实施某种犯罪,而且还认识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与自己一道在共同实施该种犯罪; (2)各个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和他人的共同犯罪行为结合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其次,有共同犯罪的意志因素: (1)各共同犯罪人是经过自己的自由选择,决意与他人共同协力实施犯罪; (2)各共同犯罪人对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都抱有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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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一方退赃后能否向其他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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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共同犯罪中,如何认定退赃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共同犯罪中如何认定全部退赃 根据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及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来准确量刑也当然包含对这一精神的贯彻。这就决定了充分界定各被告人在该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所犯罪行轻重及所负刑事责任大小的基础上再结合具体退赃退赔数额来确定对基准刑的调节比例。 具体量刑时, 首先应该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及作用大小确定其在共同犯罪数额中应负担的退赃退赔的份额, 然后根据其退赃退赔的具体数额与应负担份额的比值来衡量该被告人是属于全部还是部分退赃退赔,并据此确定对基准刑的调节比例。 将共同犯罪的数额作为每个被告人的犯罪数额来认定的,刑法做这样的设计是根据共同犯罪的特点及打击共同犯罪的考虑。但在退赃退赔的问题上我们不能认为只有当每个被告人退赃退赔的部分都达到共同犯罪的数额时才是全部退赃退赔,这样的观点超出了公众对设定这一量刑情节价值基础的理解。 因为规定退赃退赔的量刑情节更多的是从减轻犯罪的危害后果,弥补损失的角度来考虑的。因此当各被告人退赃退赔数额的总和达到了犯罪数额,此时能够弥补犯罪造成的损失,就应当认定为是全部退赃退赔。 共同犯罪的主观方面 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首先,有共同犯罪的认识因素: (1)各个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实施某种犯罪,而且还认识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与自己一道在共同实施该种犯罪; (2)各个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和他人的共同犯罪行为结合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其次,有共同犯罪的意志因素: (1)各共同犯罪人是经过自己的自由选择,决意与他人共同协力实施犯罪; (2)各共同犯罪人对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都抱有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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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如何认定退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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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退赃是怎么规定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共同犯罪中如何认定全部退赃 根据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及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来准确量刑也当然包含对这一精神的贯彻。这就决定了充分界定各被告人在该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所犯罪行轻重及所负刑事责任大小的基础上再结合具体退赃退赔数额来确定对基准刑的调节比例。 具体量刑时, 首先应该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及作用大小确定其在共同犯罪数额中应负担的退赃退赔的份额, 然后根据其退赃退赔的具体数额与应负担份额的比值来衡量该被告人是属于全部还是部分退赃退赔,并据此确定对基准刑的调节比例。 将共同犯罪的数额作为每个被告人的犯罪数额来认定的,刑法做这样的设计是根据共同犯罪的特点及打击共同犯罪的考虑。但在退赃退赔的问题上我们不能认为只有当每个被告人退赃退赔的部分都达到共同犯罪的数额时才是全部退赃退赔,这样的观点超出了公众对设定这一量刑情节价值基础的理解。 因为规定退赃退赔的量刑情节更多的是从减轻犯罪的危害后果,弥补损失的角度来考虑的。因此当各被告人退赃退赔数额的总和达到了犯罪数额,此时能够弥补犯罪造成的损失,就应当认定为是全部退赃退赔。 共同犯罪的主观方面 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首先,有共同犯罪的认识因素: (1)各个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实施某种犯罪,而且还认识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与自己一道在共同实施该种犯罪; (2)各个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和他人的共同犯罪行为结合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其次,有共同犯罪的意志因素: (1)各共同犯罪人是经过自己的自由选择,决意与他人共同协力实施犯罪; (2)各共同犯罪人对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都抱有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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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一方退赃后能不能向其他人追偿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共同犯罪一方退赃后能不能向其他人追偿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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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共同犯罪中怎么认定全部退赃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共同犯罪中如何认定全部退赃
根据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及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来准确量刑也当然包含对这一精神的贯彻。这就决定了充分界定各被告人在该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所犯罪行轻重及所负刑事责任大小的基础上再结合具体退赃退赔数额来确定对基准刑的调节比例。
具体量刑时,
首先应该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及作用大小确定其在共同犯罪数额中应负担的退赃退赔的份额,
然后根据其退赃退赔的具体数额与应负担份额的比值来衡量该被告人是属于全部还是部分退赃退赔,并据此确定对基准刑的调节比例。
将共同犯罪的数额作为每个被告人的犯罪数额来认定的,刑法做这样的设计是根据共同犯罪的特点及打击共同犯罪的考虑。但在退赃退赔的问题上我们不能认为只有当每个被告人退赃退赔的部分都达到共同犯罪的数额时才是全部退赃退赔,这样的观点超出了公众对设定这一量刑情节价值基础的理解。
因为规定退赃退赔的量刑情节更多的是从减轻犯罪的危害后果,弥补损失的角度来考虑的。因此当各被告人退赃退赔数额的总和达到了犯罪数额,此时能够弥补犯罪造成的损失,就应当认定为是全部退赃退赔。
共同犯罪的主观方面
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首先,有共同犯罪的认识因素:
(1)各个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实施某种犯罪,而且还认识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与自己一道在共同实施该种犯罪;
(2)各个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和他人的共同犯罪行为结合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其次,有共同犯罪的意志因素:
(1)各共同犯罪人是经过自己的自由选择,决意与他人共同协力实施犯罪;
(2)各共同犯罪人对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都抱有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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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该怎么认定全部退赃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共同犯罪中如何认定全部退赃
根据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及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来准确量刑也当然包含对这一精神的贯彻。这就决定了充分界定各被告人在该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所犯罪行轻重及所负刑事责任大小的基础上再结合具体退赃退赔数额来确定对基准刑的调节比例。
具体量刑时,
首先应该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及作用大小确定其在共同犯罪数额中应负担的退赃退赔的份额,
然后根据其退赃退赔的具体数额与应负担份额的比值来衡量该被告人是属于全部还是部分退赃退赔,并据此确定对基准刑的调节比例。
将共同犯罪的数额作为每个被告人的犯罪数额来认定的,刑法做这样的设计是根据共同犯罪的特点及打击共同犯罪的考虑。但在退赃退赔的问题上我们不能认为只有当每个被告人退赃退赔的部分都达到共同犯罪的数额时才是全部退赃退赔,这样的观点超出了公众对设定这一量刑情节价值基础的理解。
因为规定退赃退赔的量刑情节更多的是从减轻犯罪的危害后果,弥补损失的角度来考虑的。因此当各被告人退赃退赔数额的总和达到了犯罪数额,此时能够弥补犯罪造成的损失,就应当认定为是全部退赃退赔。
共同犯罪的主观方面
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首先,有共同犯罪的认识因素:
(1)各个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实施某种犯罪,而且还认识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与自己一道在共同实施该种犯罪;
(2)各个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和他人的共同犯罪行为结合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其次,有共同犯罪的意志因素:
(1)各共同犯罪人是经过自己的自由选择,决意与他人共同协力实施犯罪;
(2)各共同犯罪人对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都抱有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共同犯罪中要如何认定全部退赃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共同犯罪中要如何认定全部退赃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共同犯罪中如何认定全部退赃
根据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及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来准确量刑也当然包含对这一精神的贯彻。这就决定了充分界定各被告人在该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所犯罪行轻重及所负刑事责任大小的基础上再结合具体退赃退赔数额来确定对基准刑的调节比例。
具体量刑时,
首先应该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及作用大小确定其在共同犯罪数额中应负担的退赃退赔的份额,
然后根据其退赃退赔的具体数额与应负担份额的比值来衡量该被告人是属于全部还是部分退赃退赔,并据此确定对基准刑的调节比例。
将共同犯罪的数额作为每个被告人的犯罪数额来认定的,刑法做这样的设计是根据共同犯罪的特点及打击共同犯罪的考虑。但在退赃退赔的问题上我们不能认为只有当每个被告人退赃退赔的部分都达到共同犯罪的数额时才是全部退赃退赔,这样的观点超出了公众对设定这一量刑情节价值基础的理解。
因为规定退赃退赔的量刑情节更多的是从减轻犯罪的危害后果,弥补损失的角度来考虑的。因此当各被告人退赃退赔数额的总和达到了犯罪数额,此时能够弥补犯罪造成的损失,就应当认定为是全部退赃退赔。
共同犯罪的主观方面
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首先,有共同犯罪的认识因素:
(1)各个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实施某种犯罪,而且还认识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与自己一道在共同实施该种犯罪;
(2)各个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和他人的共同犯罪行为结合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其次,有共同犯罪的意志因素:
(1)各共同犯罪人是经过自己的自由选择,决意与他人共同协力实施犯罪;
(2)各共同犯罪人对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都抱有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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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一方退赃后是否可以向其他人追偿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共同犯罪一方退赃后是否可以向其他人追偿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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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共同犯罪退赃后的赔偿怎样计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共同犯罪中如何认定全部退赃 根据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及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来准确量刑也当然包含对这一精神的贯彻。这就决定了充分界定各被告人在该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所犯罪行轻重及所负刑事责任大小的基础上再结合具体退赃退赔数额来确定对基准刑的调节比例。 具体量刑时, 首先应该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及作用大小确定其在共同犯罪数额中应负担的退赃退赔的份额, 然后根据其退赃退赔的具体数额与应负担份额的比值来衡量该被告人是属于全部还是部分退赃退赔,并据此确定对基准刑的调节比例。 将共同犯罪的数额作为每个被告人的犯罪数额来认定的,刑法做这样的设计是根据共同犯罪的特点及打击共同犯罪的考虑。但在退赃退赔的问题上我们不能认为只有当每个被告人退赃退赔的部分都达到共同犯罪的数额时才是全部退赃退赔,这样的观点超出了公众对设定这一量刑情节价值基础的理解。 因为规定退赃退赔的量刑情节更多的是从减轻犯罪的危害后果,弥补损失的角度来考虑的。因此当各被告人退赃退赔数额的总和达到了犯罪数额,此时能够弥补犯罪造成的损失,就应当认定为是全部退赃退赔。 共同犯罪的主观方面 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首先,有共同犯罪的认识因素: (1)各个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实施某种犯罪,而且还认识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与自己一道在共同实施该种犯罪; (2)各个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和他人的共同犯罪行为结合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其次,有共同犯罪的意志因素: (1)各共同犯罪人是经过自己的自由选择,决意与他人共同协力实施犯罪; (2)各共同犯罪人对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都抱有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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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赃销赃犯法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是否知情应当由侦查机关、提出相关证据证明,提出合理怀疑,再由嫌疑人进行解释,如果能提出合理的解释即可。
2)对于是否知情这个问题,实践中也经常遇到,首先要求嫌疑人的口供稳定一致,如果确实不知情应该予以坚持,不能应该进入害怕,就违背客观事实进行承认,签字按手印,一旦做出这个行为,后期就很难改变。
3)如果有客观的证据证明自己不知情,应该及时告知承办人员,以便承办人员了解查询。此前也有碰到,收受的物品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但是嫌疑人本身做的是废品回收生意,按照他们的行情是合理的,所以最后重获自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
第三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共同犯罪中应该怎么认定全部退赃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共同犯罪中应该怎么认定全部退赃问题解答如下, 共同犯罪中如何认定全部退赃
根据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及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来准确量刑也当然包含对这一精神的贯彻。这就决定了充分界定各被告人在该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所犯罪行轻重及所负刑事责任大小的基础上再结合具体退赃退赔数额来确定对基准刑的调节比例。
具体量刑时,
首先应该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及作用大小确定其在共同犯罪数额中应负担的退赃退赔的份额,
然后根据其退赃退赔的具体数额与应负担份额的比值来衡量该被告人是属于全部还是部分退赃退赔,并据此确定对基准刑的调节比例。
将共同犯罪的数额作为每个被告人的犯罪数额来认定的,刑法做这样的设计是根据共同犯罪的特点及打击共同犯罪的考虑。但在退赃退赔的问题上我们不能认为只有当每个被告人退赃退赔的部分都达到共同犯罪的数额时才是全部退赃退赔,这样的观点超出了公众对设定这一量刑情节价值基础的理解。
因为规定退赃退赔的量刑情节更多的是从减轻犯罪的危害后果,弥补损失的角度来考虑的。因此当各被告人退赃退赔数额的总和达到了犯罪数额,此时能够弥补犯罪造成的损失,就应当认定为是全部退赃退赔。
共同犯罪的主观方面
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首先,有共同犯罪的认识因素:
(1)各个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实施某种犯罪,而且还认识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与自己一道在共同实施该种犯罪;
(2)各个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和他人的共同犯罪行为结合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其次,有共同犯罪的意志因素:
(1)各共同犯罪人是经过自己的自由选择,决意与他人共同协力实施犯罪;
(2)各共同犯罪人对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都抱有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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