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同案犯是指共同参加同一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同案犯之间,有的可能犯相同的罪,有的可能犯不同的罪。同案犯之间的揭发情况比较复杂,不能把检举揭发同案犯的犯罪行为一律认为不构成立功,或者一律认为构成立功,而应根据检举揭发的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刑法》第六十八条 立功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检举揭发同案犯所犯的与本人为同一犯罪行为的,不构成立功。根据规定:“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此外,刑事诉讼法也规定犯罪分子犯罪后,必须交代清楚自己所犯罪行,这里的“自己所犯罪行”包括自己参与的共同犯罪罪行。
2、检举揭发同案犯另犯罪行的,可以认定为立功。根据刑法规定,同案犯的另犯罪行,属于他人犯罪行为,犯罪分子没有义务检举揭发同案犯的另犯罪行,但行为人却实施了检举揭发同案犯的另犯罪行的行为,其实施的行为是有益于国家和社会的行为;根据我国刑事政策,同案犯的另犯罪行不属于犯罪分子应当坦白的范围。
3、犯罪分子在供述了与同案犯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后,又协助司法机关将同案抓获归案的,可以认定为立功。犯罪分子有义务供述其所知道的同案犯罪人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但没有义务协助司法机关将同案犯罪人抓获归案,但他却实施了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罪人的行为,该行为是对国家和社会有益的行为,应当予以肯定,可以认定为立功。如甲、乙强奸案中,甲被逮捕归案后,甲除了如实交代与本案有关的犯罪行为外,又向司法机关提供了乙的窝藏地点,并主动带领司法人员将乙抓获归案,甲的行为可以认定为立功。
二、检举
检举是指向有关部门或组织揭发违法、犯罪行为,与“举报”的意义类似。可以通过写举报信、电话举报、网络举报等方式检举。
向有关部门揭发或者是举报违法以及犯罪行为,在法律上称之为检举。对于一些犯罪人员来说,在意识到自身错误行为,想要通过检举同案犯来得到减轻处罚,在法律上也是允许的。这样的行为不仅有利于自己,同时也是有利于国家和社会,是值得提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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