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担保期限多久?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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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雨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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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担保期限由约定达成时签署的合同来确定,但如果约定的保障期间,早于或者是等于债务的偿还期限的,约定无效。对于约定无效,或者是没有约定的情形,担保期限即为六个月。
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担保期限多久?

一、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担保期限多久?

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期限执行,没有约定的,担保期间为六个月。

根据《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第六百九十五条 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二、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

1、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3、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保证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4、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5、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于债务人在提出借钱请求时,提供担保的情形,担保方式需要由担保人、债务双方协商后确定,接着就需要拟定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担保合同一旦签署,在债务还清之前,只要债权人不同意,担保就不能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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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担保期限,我国《担保法》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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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司法解释》:
第三十二条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三十三条 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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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保证期限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2年;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案情简介】:
2月16日,张某向刘某出具借条一张,借款三万元,没有约定还款期限。陈某在该借条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但未约定保证期间。3月15日,刘某要求张某在5月20日前归还借款,后无果,刘某遂于10月28日向提讼。诉讼中,对于陈某是否承担保证责任,双方产生争议。被告陈某认为:其保证期间应自签字之日即2月16日抑或是刘某主张还款之日即3月15日起计算。无论按照哪种情况,按照法律规定,6个月的保证期间都已过去,其再无须承担保证责任。原告刘某则认为,陈某的保证期间应自05月20日起计算6个月。
审理后认为:陈某是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关键是看保证期间从何时开始计算。就本案借款合同而言,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根据合同法关于借款合同的规定,若双方不能达成还款时间约定,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对于保证合同,相对借款合同而言,是从合同。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3条的规定,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满之日起计算。因此,陈某承担的保证责期间应自刘某要求张某返还借款的期限届满之日,即自05月20日起计算6个月。同时,陈某在借条上没有对保证责任方式作出约定,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对保证责任方式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所以,陈某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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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就本案而言,刘某于3月15日要求张某在5月20日前归还借款,那5月20日就是张某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张某的保证期限就是该日起的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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