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纳税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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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土地使用税纳税时间一般是由地方政府根据国家出台的政策来确定的,对于耕地一般是在征收之日后一年内缴纳土地使用税,非耕地可以自批准一个月后开始缴纳,具体情况可以咨询当地的土地管理部门。
土地使用税纳税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一、 土地使用税纳税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土地使用税纳税时间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八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九条 新征收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收的耕地,自批准征收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收的非耕地,自批准征收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以上就是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的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处理情况,对于相关事项的办理,应当严格基于实际的土地使用类型而定,不同的土地使用类型,因为使用创造的经济经济效益不同,那么所认定的土地使用税范围也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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