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军人自主择业费吗?
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并不全部是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夫妻生活部分才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相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二、一般情形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个人财产的情形
《民法典》(.01.01生效)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在结婚后配偶更换工作获得的部分择业费,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共同财产的数额的计算方式为,年均择业费×夫妻关系存续的年限。故此对于婚后择业获得择业费的公民来说,是需要将自己获得的择业费的具体数额告知自己的配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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