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复议期间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提起行政诉讼后无法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如何选择?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申请行政复议还是提起行政诉讼,但是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行政复议已经被受理的,在法定的审查期限内,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已经被依法受理后,不得再提起行政复议。
2、行政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后,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拒绝受理或者受理后久拖不决不予答复的,当事人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3、在复议机关受理后、作出决定之前,当事人撤回复议申请获得准许的,仍然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复议前置的情形除外。
对于已经受到了行政处罚的单位或者是公民来说,若是不服从于处罚书之中显示的内容,且还能收集到佐证自己观点的材料,那么就可以选择提出复议请求的方式,来减轻或者是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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