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1.1生效)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担保借款合同中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担保合同无效,包括两种情形:其一是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其二,担保合同本身无效,与主合同效力无关。
按照《民法典》(.1.1生效)的有关规定,合同的效力取决于以下四个要素:主体是否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内容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据此,担保合同自身无效主要有以下情况:
1、主体不合格的无效担保合同
在担保借款合同中,保证人必须是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抵押人必须是抵押物的所有权人、处分权人,或经所有权人授权的人;出质人必须是动产质物的所有权人、处分权人,质押权利的债权人、持有人或享有人。除公民之间的借款的以外,接受担保的贷款人必须是具有贷款业务资格的银行等金融机构。不符合这些条件的当事人签订的担保合同是无效担保合同。此外《民法典》(.1.1生效)还特别规定,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未经法人授权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能作为保证人,他们作为保证人签订的保证合同,是无效合同。当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作为第三人,以自己财产为他人的借款提供抵押或质押的,也应确认合同无效。
2、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无效担保合同
这种无效担保合同在保证担保中表现最为明显。《民法典》(.1.1生效)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这两种情况下保证人之所以不承担保证责任,是因为保证行为违背了保证人的真实意愿、违背了自愿、诚实信用的担保原则,而保证人在缔约时没有过错,合同无效的责任在于主合同债权人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此外,如果保证人能举证证明,系他人盗用其公章所为,也可以确认保证合同无效,但保证人应承担保证合同无效的责任。
3、内容不合法的无效保证合同
担保合同可因担保的事由不合法,抵押、质押的标的不合法,或者权利义务违反平等、公平原则而无效。
4、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无效担保合同
如房产抵押应经登记未登记。
根据《民法典》(.1.1生效)第三百八十八条第2款的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种民事责任属于缔约过失责任。依此规定,担保人如在签订担保合同时无过错,就不应承担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如有过错,则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这时,保证人承担的是赔偿责任,即对贷款人因担保合同无效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至于赔偿责任的大小,应根据担保人在签订无效担保合同中的过错程度,以及这种过错与贷款人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之间的因果联系的主次来确定。一般的说,如果担保人、债务人、债权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出损失的1/3;如果担保人和债权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不应超过损失的1/2;如果造成担保合同无效的过错全部在于担保人,担保人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进行抵押的情况下,一般银行会要担保人,担保人也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在债务人不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是可以向担保人索要债务。所以不要随意的给别人当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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