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土地抵押登记有异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如果申请了复议的,应该在收到复议书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如果是直接起诉的,在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6人个月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办理程序
1、土地权利人将材料送土地所在国土资源分局窗口,经审查合格后,出具收件书给申请人。
2、国土资源分局在8个工作日内经调查后将初审合格的相应表格连同其他证明材料交到市局窗口。
3、地籍科经办人员审查国土资源分局提交的资料。
4、地籍科审核,材料合格的上报市局审批。
5、地籍科在7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的结果移交给市局窗口,将收费内容移交给市局财务组及分局。(注销登记不需交费)
6、分局到市局窗口拿到结果后、通知土地权利人缴交有关的费用,土地权利人缴清所有费用后,到分局窗口拿结果。(注销登记不需交费)
注:材料不全或不合格、不符合规定的,经办人员都应注明欠缺的材料或不符合登记要求的依据,退回给土地权利人。
三、如何正确行使抵押权
(一)、动产和不动产的抵押有所不同,应注意区分
《民法典》(.1.1生效)第402条规定,以下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一是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是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是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民法典》(.1.1生效)第403条规定,以下财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一是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二是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三是交通运输工具。这些财产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也就是说在涉及到动产的时候,如车辆等,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即设立,而不动产如房屋等,仅签订抵押合同是远远不够的,要想使抵押权生效,还需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权登记,出借人才享有抵押权,不然的话仅仅把房本等产权证书交给出借人是不行的,在没有登记的情况下,抵押权是不生效的。作为出借人是不能对合同中涉及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的。
(二)、合同中诸如“到期不还,抵押物或质押物归出借人所有”这样的条款,是无效的
《民法典》(.1.1生效)
第401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第428条: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在进行借贷的情况下,一般是要有抵押物的,金额比较大的是需要不动产抵押,不如说土地的使用权或者是房屋的使用权。在抵押期间,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可以支配抵押物使用权,可以进行拍卖还款。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