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记载的信息要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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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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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记载的信息有:出租人及承租人的基本信息、出租房屋的基本情况、租赁用途、租金支付情况、租赁的时间等,对于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具体情况,应当明确记载上述规定的内容。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记载的信息要什么?

一、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记载的信息要什么?

1.出租人的姓名(名称)、住所;

2.承租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

3.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

4.其他需要记载的内容。

二、《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直辖市、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系统,逐步实行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并纳入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记载的信息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出租人的姓名(名称)、住所;

(二)承租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

(三)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

(四)其他需要记载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不予办理、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予以办理,或者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管理不当,给租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具体情况,应当按照上述具体的内容来进行认定,当事人在办理房屋租赁积案的过程中,还需要提交相关的材料,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来进行合法的认定,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工作人员并提交合法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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