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踪别人手机号什么罪

最新修订 | 2024-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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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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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跟踪别人手机号可能构成民事侵权,也有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不一定构成犯罪。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可以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跟踪别人手机号什么罪

跟踪别人手机号可能构成民事侵权,也有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不一定构成犯罪。未经允许跟踪当事人隐私行为的(无论传播范围大小,是否构成伤害),都属于度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并且当事人可以保留起诉的权利。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可以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度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内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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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吓跟踪别人是什么罪
一般跟踪不构成犯罪,没有严重后果的是一般侵权,严重的,根据后果而定,建议报警。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可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首先,要有确实的证据证明对方实施了跟踪和威胁,并且对身心健康造成了不良影响。其次,跟踪侵犯的是人身自由权和隐私权,属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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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视情况而定,如果只是单单的跟踪则不触犯法律。如果是为了犯罪创造条件或做准备,则属于犯罪预备。不过,犯罪预备只在少数严重犯罪情况下才负刑事责任。如预备、抢劫等。【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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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踪是什么罪名?跟踪的定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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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情况而定,如果只是单单的跟踪则不触犯法律。如果是为了犯罪创造条件或做准备,则属于犯罪预备。不过,犯罪预备只在少数严重犯罪情况下才负刑事责任。如预备、抢劫等。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什么是跟踪罪,跟踪罪的特征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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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偷窥、、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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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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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意见认为,高先生和徐小姐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应该相互忠实,高先生对妻子手机窃听是对妻子是否忠实的一种监督行为,虽然该行为不恰当,但没有恶意,不宜认定高先生侵犯徐小姐的隐私。
第二种意见认为,和谐的夫妻关系建立在双方充分信任和尊重的基础上,夫妻之间同样有隐私权,不论丈夫怎么怀疑妻子,都不应该采取手机窃听这种违法行为来监听妻子。【案情分析】笔者同意
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夫妻一方拥有自己的隐私。男女双方通过自由恋爱建立夫妻关系,是基于信任和爱恋,需要相互忠实、相互尊重、相互信赖。男女各自结婚之前,在日常生活、工作以及人际交往中形成很多不为他人所知或者不愿被人知道的秘密,即婚前个人隐私。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后,夫妻一方还可以有自己的工作或朋友交际圈子,形成了婚后个人隐私。夫妻双方共同生活当中,还形成了夫妻之间的共同隐私。无论是婚前隐私、婚后隐私、个人隐私还是共同隐私,除非一方同意外,另一方不应将该隐私公之于众。《婚姻法》
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根据该条规定,文明和谐的夫妻关系以相互尊重为前提,不论出于何种目的,都不应该使用违法手段去获取对方的隐私。
二、手机定位及通话内容属于个人隐私中的个人秘密。个人隐私即个人秘密,包括私人在工作、生活、人际交往中形成的个人秘密以及不愿为人所知的生理及心理特征,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隐私权的内容非常广泛,包括个人生活安宁权、个人生活情报保密权、个人通讯秘密权等。个人的手机定位及通话内容属于通讯秘密,当事人有对该通讯内容加密的权利。特定情形下,除了有权的国家机关可以依法监听外,禁止他人非法监听,当然也包括丈夫对妻子的监听。综上所述:高先生非法获取徐小姐的手机定位和窃听通话内容构成侵犯他人隐私,应当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但是,高先生和徐小姐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赔偿的执行也只是在家庭内部流转,没有实际意义,除非夫妻间有婚内财产约定。承办法官提醒:对于偷窥、、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进行处罚,将被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如果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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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踪犯法吗
犯法。跟踪别人涉嫌侵犯对方隐私权,已经触犯了法律。但是否受到法律的惩罚需要根据其具体情节而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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