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第27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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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27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一、行政处罚法第27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行政处罚法》中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可以对违法人员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包括受他人胁迫违法行为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配合行政机关立功表现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标准是什么

行政处罚的标准为《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政管理相关法律,刑事处罚的标准为《刑法》。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条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三、行政处罚和民事处罚的区别是什么

1.行政处罚是对违反行政法义务,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的法制制裁,其目的是为了维护行政管理程序,实现行政管理的目标。民事制裁是对违反民事法律义务,侵害民事主体合法权益行为的法律制裁,其目的是为了维护民事法律秩序。

2.行政处罚是对违反行政法规的义务者附加新的义务,通过附加义务的惩戒,促使行为人遵守行政法义务。而民事制裁既可以表现为对行为人附加新的义务或者剥夺某种权利,惩戒行为有,以便维护民事法律秩序;也可以表现为要求行为人履行民事法律规定的民事义务,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3.行政处罚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行政机关只能依法作出处罚决定,与被处罚者不存在协商处理的问题。而民事制裁是为了维护平等民事主体的权益,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决定如何处理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讨价还价等方式解决纠纷

4.处罚方式不一样。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条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行政处罚法第27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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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家有一个表哥现在去农村承包土地去了,对于土地承包不懂,土地承包法第27条的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本款规定的调整指的是“小调整”,是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小范围适当调整,即将人口减少的农户家庭中的富余土地调整给人口增加的农户。小调整只限于人地矛盾突出的个别农户,不能对所有农户进行普遍调整。
需要注意的是,在承包方发生了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调整土地时,并不是必然发生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进行调整,如果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了机动地,或者有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土地,或者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应当先用这些土地解决无地农民的承包地问题,只有在没有上述土地的情况下,才可以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进行适当调整。
根据本款规定,允许进行小调整的土地仅限于耕地和草地,对于林地,即使在上述特殊情形下,也不允许调整。因为林地的承包经营与耕地、草地的承包经营相比有其特殊性。林业生产经营周期长,收益慢,风险大,承包期也较长。稳定林地承包经营权,有利于调动承包方植树造林的积极性,防止乱砍滥伐,保护生态环境。林地一般作为农民增收的手段,不像耕地那样,具有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功能。因此,对林地承包经营权不适用耕地和草地有关调整的规定,应当确保林地承包经营权的长期稳定。否则会导致林权不稳,出现新的林地纠纷和争议,导致乱砍滥伐,破坏森林资源。例如,某地区的农户承包香榧林,承包期一般为30年或者50年,由于生长周期长,香榧树生长十几年才开始结果,一百年以后才进入丰产期,农户投入了十几年才开始有收益,如果这时进行调整,对承包方是不合理的,也不利于对林地的长期投入,因此,林地不能调整。
调整还应当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进行调整。本款规定的法定程序是: “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这样规定是为了体现多数农民的意愿,防止随意调整承包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的含义是,考虑到土地所有者和发包主体的不同,并根据本法第12条的规定,如果土地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这里的“村民会议”应当指村集体范围内的村民会议,即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组成的村民会议;如果土地是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的,这里的“村民会议”应当指村民小组范围内的村民会议,即由村民小组成员组成的村民会议。本款规定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应当指组成村民会议的全体成员的2/3以上成员;2/3以上村民代表,应当指由村民代表组成的村民会议的全体代表的2/3以上代表。
因特殊情形需要对个别农户之间的承包地进行调整,而承包合同中又约定不得调整的怎么办?对此,本款规定:“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即如果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也不得调整。这样规定既符合承包方的意愿,也有利于维护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当然,如果发包方和承包方尤其是承包方自愿协商变更的,可以按照变更后的承包合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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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27条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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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12条的内容有 国务院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可以设定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由国务院规定,无法律规定的,可以创设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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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20条规定是什么内容?
行政处罚法的第二十条规定了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的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进行管辖,一般情况下行政处罚也是会由违法行为的发生地的行政机关进行管辖和处罚的,如果发生地的行政机关没有处罚也是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现地进行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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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最近因为一些原因需要用到劳动合同法,但是我对劳动合同法第27条并不是很理解,所以想咨询一下,它的内容和具体意思。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解读
  第二十七条【经济补偿月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条文解读】本条明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标准应得工资的主要内容。
  关于经济补偿金中月工资的计算《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条规定,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勤工奖、年终奖、绩效奖皆在奖金范畴之内,生活补贴、住房补贴皆在补贴范畴之内,它们也应该计算工资之内。而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本条例参照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条规定中关于工资的计算方法,即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计时工资是指按照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来计算工资的一种方式。计时工资可分为:月工资制、日工资制和小时工资制。行政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大多实行计时工资制,企业不宜实行计件报酬的工作岗位也实行计时工资制。计时工资相对于计件工资而言,一般被称为“固定工资”。计件工资是指按照合格产品的数量和预先规定的计件单位来计算的工资。它不直接用劳动时间来计量劳动报酬,而是用一定时间内的劳动成果来计算劳动报酬。它是指按完成产品的数量来计算报酬的一种工资形式,即工资是用工人完成的合格产品数量乘以规定的计价单价计算得出的。计件工资可分个人计件工资和集体计件工资。个人计件工资适用于个人能单独操作而且能够制定个人劳动定额的工种;集体计件工资适用于工艺过程要求集体完成,不能直接计算个人完成合格产品的数量的工种。奖金也称为激励工资或者可变工资,是薪酬中根据员工的工作绩效进行浮动的部分。奖金可以与员工的个人业绩相挂钩,也可以与其所在团队的业绩相挂钩,还可以与组织的整体业绩相挂钩,分别称为个体奖励、团队奖励和组织奖励。奖金是体现员工对公司的贡献的。如果员工对公司的贡献大,相应的奖金就多,如果贡献小,相对就少。奖金的目的在于激励员工更好地为公司创造价值,只要能达到这个目的,就达到了发放奖金的目的,就是成功的,这也是衡量发放奖金是否成功的标准。如果没有起到激励的作用,没有提高员工的积极性,那么就是失败的。津贴是补偿职工在特殊条件下的劳动消耗及生活费额外支出的工资补充形式。常见的包括矿山井下津贴、高温津贴、野外矿工津贴、林区津贴、山区津贴、驻岛津贴、艰苦气象台站津贴、保健津贴、医疗卫生津贴等,此外,生活费补贴、价格补贴也属于津贴。
  二、关于经济补偿中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对高收入者(月工资超过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者)的经济补偿进行了限制。而对于低收入者,尤其是收入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甚至是社会最低工资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全国并没有统一的规定,只是有些省份出台了相应的规定。广州市《关于转发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中对其进行了规定:用人单位在支付和发放经济补偿中所使用的工资报酬和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工资报酬或平均工资)的计算范围,均按劳动合同规定的,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计算。目前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剔除企业经营者和职工计算期内的各类一次性收入计算。如计算期内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额倍的,最高按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额倍计发;如计算期内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发。《劳动合同法实施条对于月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员工的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加以完善。即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个月的,按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本条例对于经济补偿的计算做了两点补充:第
一,对经济补偿的月工资做了具体规定,即该月工资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第
二,对于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做了规定,即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第四章劳务派遣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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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三十七条第一款内容是什么
行政处罚三十七条第一款内容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进行调查或者是检查的时候,执法人员必须是两个以上,并且在进行执法之前一定要出示执法相关的证件,并且当事人要进行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执法,不能进行阻止,执法期间还要做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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