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受到故意伤害有医疗期吗

最新修订 | 2024-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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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需要看案情,一般是有的。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员工受到故意伤害有医疗期吗

需要看案情,一般是有的。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第5条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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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受害人应得到什么赔偿?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医疗损害受害人应得到什么赔偿?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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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受害人家属可以提起医疗损害赔偿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受害人家属可以提起医疗损害赔偿诉讼吗 发生医疗事故的,受害人可以提起医疗损害赔偿诉讼,如果受害人丧失诉讼能力或者死亡的,其家属可以代为提起医疗损害赔偿诉讼。 医疗事故赔偿项目: 医疗费,通常包括挂号费、医药费、检查费、治疗费、住院费以及其他医疗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第19条规定了赔偿原则是赔偿义务人赔偿受害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应当按照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并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的数额;赔偿包括已经支出的医疗费、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需的康复费、适当的美容费以及将来可能发生的后续治疗费,规定对已经发生的费用计算到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对将来发生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护理费,医疗事故受害人缺乏生活自理能力雇专人护理所支出的费用。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的赔偿数额是按照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等;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标准计算。没有收入参照当地标准计算护理费。护理人员原则1人,特殊情况可在两人或两人以上。给付护理费的期限自遭受损害至恢复自理能力。不能恢复自理能力的,根据受害人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最长不能超过20年护理期限。受害人实际需要护理期限超过20年的,经审理可判令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至10年。 住院伙食补助费,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第23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有必要到外地治疗,还应赔偿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伙食费的合理部分。 残疾辅助器具费,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第26条规定按照普通使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有特殊需要的,更换周期、赔偿期限等参照配置机构意见确定。超过确定的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确需继续配置的,应判令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至10年。 丧葬费,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第27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地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按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统计数额确定。 交通费,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以正式票据为凭,并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符合。 住宿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第10款规定,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按照实际支出凭票据计算。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第23条第2款规定,受害人到外地治疗不能住院,应予赔偿其本人及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合理部分。 营养费,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第24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律师费,我国没有规定对律师费用应予赔偿。 误工费,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时间以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为依据,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到康复所需的时间确定。因伤致残或者死亡的应当计算至定残日的前一天或者按实际误工时间计算。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以受害人有无固定收入为依据来确定其赔偿标准。 1.对有固定收入的,司法解释规定应当按照其实际减少的损失计算误工费的损失。 2.对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司法解释规定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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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家属可以提出医疗赔偿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受害人家属可以提起医疗损害赔偿诉讼吗 发生医疗事故的,受害人可以提起医疗损害赔偿诉讼,如果受害人丧失诉讼能力或者死亡的,其家属可以代为提起医疗损害赔偿诉讼。 医疗事故赔偿项目: 医疗费,通常包括挂号费、医药费、检查费、治疗费、住院费以及其他医疗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第19条规定了赔偿原则是赔偿义务人赔偿受害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应当按照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并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的数额;赔偿包括已经支出的医疗费、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需的康复费、适当的美容费以及将来可能发生的后续治疗费,规定对已经发生的费用计算到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对将来发生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护理费,医疗事故受害人缺乏生活自理能力雇专人护理所支出的费用。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的赔偿数额是按照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等;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标准计算。没有收入参照当地标准计算护理费。护理人员原则1人,特殊情况可在两人或两人以上。给付护理费的期限自遭受损害至恢复自理能力。不能恢复自理能力的,根据受害人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最长不能超过20年护理期限。受害人实际需要护理期限超过20年的,经审理可判令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至10年。 住院伙食补助费,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第23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有必要到外地治疗,还应赔偿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伙食费的合理部分。 残疾辅助器具费,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第26条规定按照普通使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有特殊需要的,更换周期、赔偿期限等参照配置机构意见确定。超过确定的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确需继续配置的,应判令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至10年。 丧葬费,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第27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地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按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统计数额确定。 交通费,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以正式票据为凭,并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符合。 住宿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第10款规定,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按照实际支出凭票据计算。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第23条第2款规定,受害人到外地治疗不能住院,应予赔偿其本人及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合理部分。 营养费,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第24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律师费,我国没有规定对律师费用应予赔偿。 误工费,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时间以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为依据,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到康复所需的时间确定。因伤致残或者死亡的应当计算至定残日的前一天或者按实际误工时间计算。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以受害人有无固定收入为依据来确定其赔偿标准。 1.对有固定收入的,司法解释规定应当按照其实际减少的损失计算误工费的损失。 2.对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司法解释规定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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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受害人应得到哪些赔偿?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医疗损害受害人应得到哪些赔偿?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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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受害人家属可以提起医疗赔偿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受害人家属可以提起医疗损害赔偿诉讼吗 发生医疗事故的,受害人可以提起医疗损害赔偿诉讼,如果受害人丧失诉讼能力或者死亡的,其家属可以代为提起医疗损害赔偿诉讼。 医疗事故赔偿项目: 医疗费,通常包括挂号费、医药费、检查费、治疗费、住院费以及其他医疗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第19条规定了赔偿原则是赔偿义务人赔偿受害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应当按照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并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的数额;赔偿包括已经支出的医疗费、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需的康复费、适当的美容费以及将来可能发生的后续治疗费,规定对已经发生的费用计算到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对将来发生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护理费,医疗事故受害人缺乏生活自理能力雇专人护理所支出的费用。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的赔偿数额是按照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等;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标准计算。没有收入参照当地标准计算护理费。护理人员原则1人,特殊情况可在两人或两人以上。给付护理费的期限自遭受损害至恢复自理能力。不能恢复自理能力的,根据受害人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最长不能超过20年护理期限。受害人实际需要护理期限超过20年的,经审理可判令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至10年。 住院伙食补助费,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第23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有必要到外地治疗,还应赔偿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伙食费的合理部分。 残疾辅助器具费,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第26条规定按照普通使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有特殊需要的,更换周期、赔偿期限等参照配置机构意见确定。超过确定的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确需继续配置的,应判令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至10年。 丧葬费,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第27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地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按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统计数额确定。 交通费,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以正式票据为凭,并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符合。 住宿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第10款规定,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按照实际支出凭票据计算。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第23条第2款规定,受害人到外地治疗不能住院,应予赔偿其本人及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合理部分。 营养费,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第24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律师费,我国没有规定对律师费用应予赔偿。 误工费,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时间以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为依据,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到康复所需的时间确定。因伤致残或者死亡的应当计算至定残日的前一天或者按实际误工时间计算。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以受害人有无固定收入为依据来确定其赔偿标准。 1.对有固定收入的,司法解释规定应当按照其实际减少的损失计算误工费的损失。 2.对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司法解释规定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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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事故中向受害者家属索要医疗费,需要什么手续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患者王女士手术后死亡,医院同意比照医疗事故补偿给家属16万余元,不过医院同时认为,患者家属应给付医疗费用。  如果发生医疗事故,医院还能不能向患者要医疗费这引发了医院和患者之间的官司,医院将患者家属到,索要医疗费。昨日记者获悉,西岗区判决驳回了医院家属索要医疗费的诉讼请求。  患者死亡  医院补偿16万余元  2004年10月14日,王女士因患左侧卵巢囊肿,在西岗区某医院住院治疗,王女士的家人先后两次共向医院交了住院预交金1万元。  王女士住院后的第二天,医院对王女士进行手术治疗,在手术过程中,王女士出现上肢抽动,经抢救无效,于10月25日死亡。王女士的医疗费用一共达到37277.48元。  2005年6月10日,医院和王女士的家属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对王女士的死亡比照医疗事故处理,院方向王女士亲属一次性支付167277.48元,双方医疗法律关系终结,王女士的家属不再向医院提出任何权利和要求。不过,院方认为,王女士家属尚欠医疗费用27277.48元。因此,协议签订之后,医院只支付给王女士的母亲和丈夫14万元。  医院扣除医疗费用  引发争议  医院支付的是14万元,而并不是协议中所说的167277.48元。因为在医院看来,王女士家属应给付所欠的医疗费用。那么根据协议,医院比照医疗事故支付给家属的167277.48元是否要扣除医疗费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争议。  对于医疗费的扣除,王女士家属认为没有根据,由此,将医院到,要求医院给付差额款27277.48元,返还住院押金1万元。西岗区在去年7月31日做出判决,认为医院没有全额给付协议所约定的款项已经构成违约,所以应立即支付剩余的民事责任,因为协议中没有明确款项的具体项目,所以医院直接扣付其中的27277.48元作为医疗费无理。  判决医院给付王女士的家属27277.48元。去年12月20日,市中级判决维持了这一判决。  再次  医院索要医疗费用  但是这一判决并没有结束医院和王女士家属之间的纠纷,医院又在今年1月11日将王女士家属到,医院表示当时签协议时说好了医院该补偿就补偿,患者家属该交医疗费就交医疗费。而且当时也给患者家属开据了37277.48元的医疗费收据,这就说明协议中说的167277.48元已经履行完了。所以请判决王女士家属支付在就医期间欠付的医疗费27277.48元。  但是,王女士家属对医院的说法并不认同。在他们看来,协议书上已表明这次医疗事件是医院的相关人员因为医疗不当造成的,比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来处理,表明医院在这次医疗纠纷中占全部责任。此项医疗纠纷是医院造成的,而急救的费用是因为医院的过错而产生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等11项。  判决  驳回医院诉讼请求  西岗区经审理认为,王女士在医院就医死亡后,双方协议约定比照医疗事故处理,医院一次性支付167277.48元,双方医疗法律关系终结,王女士亲属不再向医院提出任何权利和要求,此协议经生效判决认定合法有效,协议中没有明确赔偿款的具体项目,并判决履行。这足以说明这份协议履行后双方医疗法律关系终结,也说明该协议中不包含所发生的医疗费,同时更说明医院放弃了对王女士主张医疗费的权利。西岗区判决,驳回原告医院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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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医疗事故受到损害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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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受害,是医疗事故吗
[律师回复]   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提讼。  
1、何谓非法行医  非法行医是指不合法地从事医疗活动,具体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只要行为人违反了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了其没有法定执业资格或许可的医疗行为即是非法行为,自然属于非法行医。简言之,非法行医就是违反医疗法律法规之许可从事的一种医疗违法行为。在医疗卫生法律法规意义下,除无证行医外,医疗机构及个人均可成为非法行医的组织者和实施者。  
2、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非法行医的情行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非法行医主要应包括下列6个方面:  
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  
2)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或者拒不校验的。  
3)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4)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  
5)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  
6)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根据《执业医师法》,非法行医应包括下列2个方面:  1)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  2)或者非医师行医的。  根据《母婴保健法》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  1)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  2)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3)出具《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或者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  
3、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法非法行医问题  1)出租医疗机构将医疗场所、发票收据、医疗文书、医疗设备等出租给其他组织或个人并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医疗机构收取租金的。  2)将科室等承包给其他组织或个人并以该医疗机构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医疗机构收取定额费用的。  3)挂靠并使用该医疗机构的处方、收据及医疗文书等开展诊疗活动,该医疗机构收取管理费的。  3)以场所、设备、人员、收据、处方、医疗文书等有形资产和医院名称等无形资产为资本投资与其他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设立非法人资格的营利性“门诊”、“中心”、“项目”,并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该医疗机构收取管理费的或者双方按比例分利的。  4)外包科室和出租科室,与其他组织、个人合资合作举办非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科室”、“病区”、“中心”、“项目”等。  
4、其他非法行医情形  1)未经卫生部和外经贸部批准,成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并开展医疗活动或以合同方式经营诊疗项目的,视同非法行医;  2)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未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的。  
5、非法行医造成人身损害的法律责任  非法行医造成人身损害应承担行政责任,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刑法规定了“非法行医罪”;对受害人还应承担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6、非法行医人身损害民事赔偿的法律适用  非法行医的人身损害赔偿适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标准。  对于合法的医疗机构非法行医人身损害民事赔偿各地的法律适用存在不统一的问题,有一种观点认为单位是合法的,非法行医是医疗事故的违法行为构成要件问题,应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进行处理,这样就避免了医疗机构可能的高额赔偿。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合法医疗机构非法行医使该医疗机构成为医疗事故的不适格的主体,其民事赔偿不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而应适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  
7、非法行医人身损害的鉴定问题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医学会不予受理鉴定。在诉讼过程中,如需鉴定由委托法医鉴定机构来进行。法医鉴定与医学会鉴定的区别在于前者不会注重疾病本身的参与度问题,而后者强调疾病本身的参与度。从鉴定角度来说,一旦认定为非法行医,对造成损害的患者最终的赔偿是很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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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在医疗事故中向受害者家属索要医疗费的时候怎样处罚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患者王女士手术后死亡,医院同意比照医疗事故补偿给家属16万余元,不过医院同时认为,患者家属应给付医疗费用。  如果发生医疗事故,医院还能不能向患者要医疗费这引发了医院和患者之间的官司,医院将患者家属到,索要医疗费。昨日记者获悉,西岗区判决驳回了医院家属索要医疗费的诉讼请求。  患者死亡  医院补偿16万余元  2004年10月14日,王女士因患左侧卵巢囊肿,在西岗区某医院住院治疗,王女士的家人先后两次共向医院交了住院预交金1万元。  王女士住院后的第二天,医院对王女士进行手术治疗,在手术过程中,王女士出现上肢抽动,经抢救无效,于10月25日死亡。王女士的医疗费用一共达到37277.48元。  2005年6月10日,医院和王女士的家属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对王女士的死亡比照医疗事故处理,院方向王女士亲属一次性支付167277.48元,双方医疗法律关系终结,王女士的家属不再向医院提出任何权利和要求。不过,院方认为,王女士家属尚欠医疗费用27277.48元。因此,协议签订之后,医院只支付给王女士的母亲和丈夫14万元。  医院扣除医疗费用  引发争议  医院支付的是14万元,而并不是协议中所说的167277.48元。因为在医院看来,王女士家属应给付所欠的医疗费用。那么根据协议,医院比照医疗事故支付给家属的167277.48元是否要扣除医疗费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争议。  对于医疗费的扣除,王女士家属认为没有根据,由此,将医院到,要求医院给付差额款27277.48元,返还住院押金1万元。西岗区在去年7月31日做出判决,认为医院没有全额给付协议所约定的款项已经构成违约,所以应立即支付剩余的民事责任,因为协议中没有明确款项的具体项目,所以医院直接扣付其中的27277.48元作为医疗费无理。  判决医院给付王女士的家属27277.48元。去年12月20日,市中级判决维持了这一判决。  再次  医院索要医疗费用  但是这一判决并没有结束医院和王女士家属之间的纠纷,医院又在今年1月11日将王女士家属到,医院表示当时签协议时说好了医院该补偿就补偿,患者家属该交医疗费就交医疗费。而且当时也给患者家属开据了37277.48元的医疗费收据,这就说明协议中说的167277.48元已经履行完了。所以请判决王女士家属支付在就医期间欠付的医疗费27277.48元。  但是,王女士家属对医院的说法并不认同。在他们看来,协议书上已表明这次医疗事件是医院的相关人员因为医疗不当造成的,比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来处理,表明医院在这次医疗纠纷中占全部责任。此项医疗纠纷是医院造成的,而急救的费用是因为医院的过错而产生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等11项。  判决  驳回医院诉讼请求  西岗区经审理认为,王女士在医院就医死亡后,双方协议约定比照医疗事故处理,医院一次性支付167277.48元,双方医疗法律关系终结,王女士亲属不再向医院提出任何权利和要求,此协议经生效判决认定合法有效,协议中没有明确赔偿款的具体项目,并判决履行。这足以说明这份协议履行后双方医疗法律关系终结,也说明该协议中不包含所发生的医疗费,同时更说明医院放弃了对王女士主张医疗费的权利。西岗区判决,驳回原告医院的诉讼请求。
受害人家属可以向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赔偿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受害人家属可以提起医疗损害赔偿诉讼吗 发生医疗事故的,受害人可以提起医疗损害赔偿诉讼,如果受害人丧失诉讼能力或者死亡的,其家属可以代为提起医疗损害赔偿诉讼。 医疗事故赔偿项目: 医疗费,通常包括挂号费、医药费、检查费、治疗费、住院费以及其他医疗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第19条规定了赔偿原则是赔偿义务人赔偿受害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应当按照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并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的数额;赔偿包括已经支出的医疗费、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需的康复费、适当的美容费以及将来可能发生的后续治疗费,规定对已经发生的费用计算到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对将来发生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护理费,医疗事故受害人缺乏生活自理能力雇专人护理所支出的费用。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的赔偿数额是按照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等;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标准计算。没有收入参照当地标准计算护理费。护理人员原则1人,特殊情况可在两人或两人以上。给付护理费的期限自遭受损害至恢复自理能力。不能恢复自理能力的,根据受害人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最长不能超过20年护理期限。受害人实际需要护理期限超过20年的,经审理可判令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至10年。 住院伙食补助费,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第23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有必要到外地治疗,还应赔偿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伙食费的合理部分。 残疾辅助器具费,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第26条规定按照普通使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有特殊需要的,更换周期、赔偿期限等参照配置机构意见确定。超过确定的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确需继续配置的,应判令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至10年。 丧葬费,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第27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地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按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统计数额确定。 交通费,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以正式票据为凭,并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符合。 住宿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第10款规定,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按照实际支出凭票据计算。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第23条第2款规定,受害人到外地治疗不能住院,应予赔偿其本人及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合理部分。 营养费,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第24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律师费,我国没有规定对律师费用应予赔偿。 误工费,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时间以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为依据,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到康复所需的时间确定。因伤致残或者死亡的应当计算至定残日的前一天或者按实际误工时间计算。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以受害人有无固定收入为依据来确定其赔偿标准。 1.对有固定收入的,司法解释规定应当按照其实际减少的损失计算误工费的损失。 2.对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司法解释规定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肿瘤人员的职业医疗保险是否享受大病医疗待遇
[律师回复] 恶性肿瘤参保病人享受医保门诊大病医疗待遇的期限为经定点医疗机构首次确诊或恶性肿瘤复发之日起的18个月。超过18个月后,确因疾病治疗需要继续进行恶性肿瘤相关门诊大病医疗项目的(包括中医),由负责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并开具门诊大病医疗登记申请单,经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可延长享受6个月门诊大病医疗待遇期限。 《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参保居民在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低于80%;县级医疗机构不低于70%;市级医疗机构不低于60%。各统筹地区根据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收支情况合理确定具体支付比例。 第二十八条 参保居民在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按照上年度各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次均费用的10%左右确定,且不低于1500元,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支付比例不低于50%,具体支付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各统筹地区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运行和参保居民就医情况合理确定。 第三十条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设置住院最高支付限额。一个结算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含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累计最高支付限额统一为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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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不配合治疗受到损害的医疗机构是否担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患者不配合治疗受到损害的医疗机构是否担责任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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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患者受到医疗损害如何认定与处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患者受到医疗损害如何认定与处理
医疗损害责任构成中的患者受到损害要件,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事实和财产损害事实以及精神损害事实,是由权利被侵害和利益受损失这两个要素构成的。其中,医疗损害责任的患者受损害的利益损失,包括人格利益、身份利益和财产利益。
医疗损害责任只有在违法诊疗行为侵害了权利并且造成相应利益损害的条件下才能发生,如果仅有违法诊疗行为而无权利侵害和利益损失的损害事实,不发生医疗损害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构成的患者受损害要件是否包含精神损害,多数学者持肯定态度。确定患者的精神损害,
首先,医疗损害责任构成的患者受损害要件中包含的精神损害,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侵害物质型人格权造成的精神痛苦的精神损害,二是侵害隐私权等精神型人格权造成的精神利益的损害;
其次,依照《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要求,造成的精神损害应当达到严重的程度,或者医务人员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医疗损害责任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构成医疗损害责任应当具备四个要件,即:一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的违法诊疗行为;二是患者受到损害;三是违法诊疗行为与患者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四是医疗机构以及医务人员的过错。
患者受到医疗损害怎么认定与处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患者受到医疗损害如何认定与处理
医疗损害责任构成中的患者受到损害要件,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事实和财产损害事实以及精神损害事实,是由权利被侵害和利益受损失这两个要素构成的。其中,医疗损害责任的患者受损害的利益损失,包括人格利益、身份利益和财产利益。
医疗损害责任只有在违法诊疗行为侵害了权利并且造成相应利益损害的条件下才能发生,如果仅有违法诊疗行为而无权利侵害和利益损失的损害事实,不发生医疗损害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构成的患者受损害要件是否包含精神损害,多数学者持肯定态度。确定患者的精神损害,
首先,医疗损害责任构成的患者受损害要件中包含的精神损害,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侵害物质型人格权造成的精神痛苦的精神损害,二是侵害隐私权等精神型人格权造成的精神利益的损害;
其次,依照《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要求,造成的精神损害应当达到严重的程度,或者医务人员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医疗损害责任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构成医疗损害责任应当具备四个要件,即:一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的违法诊疗行为;二是患者受到损害;三是违法诊疗行为与患者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四是医疗机构以及医务人员的过错。
患者受到医疗损害怎样认定与处理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患者受到医疗损害如何认定与处理
医疗损害责任构成中的患者受到损害要件,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事实和财产损害事实以及精神损害事实,是由权利被侵害和利益受损失这两个要素构成的。其中,医疗损害责任的患者受损害的利益损失,包括人格利益、身份利益和财产利益。
医疗损害责任只有在违法诊疗行为侵害了权利并且造成相应利益损害的条件下才能发生,如果仅有违法诊疗行为而无权利侵害和利益损失的损害事实,不发生医疗损害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构成的患者受损害要件是否包含精神损害,多数学者持肯定态度。确定患者的精神损害,
首先,医疗损害责任构成的患者受损害要件中包含的精神损害,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侵害物质型人格权造成的精神痛苦的精神损害,二是侵害隐私权等精神型人格权造成的精神利益的损害;
其次,依照《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要求,造成的精神损害应当达到严重的程度,或者医务人员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医疗损害责任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构成医疗损害责任应当具备四个要件,即:一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的违法诊疗行为;二是患者受到损害;三是违法诊疗行为与患者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四是医疗机构以及医务人员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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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受害人应获得哪些赔偿
医疗损害中,受害者有权获得赔偿,包括医疗、护理、交通、营养、伙食及因伤残导致的辅助器具费、残疾金。若受害者逝世,家属将获得丧葬和死亡赔偿。医院还需对造成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以保障受害者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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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员工试用期是否享受医疗待遇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期是劳动合同履行中为劳动者规定的必要的治疗康复保障期间,因此,即使是处在试用期阶段的企业职工,也是有权享有医疗期及相关待遇。企业不得因为职工是在试用期中而剥夺职工应享有的医疗期及相应的待遇,不得因职工要求享有医疗期及相关待遇就与职工解除合同。当职工在享有的医疗期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为加强对医疗期内的患病职工的康复保障,《劳动法》第29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得对其进行裁员。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劳动法》第29条在为患病职工呵护有加的同时,并没有将《劳动法》第25条情形列于医疗期的特殊保护之列,也就是说处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并不受《劳动法》第29条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保护。同样不受保护的还有《劳动法》第25条所列其他3种情形: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对于这些出现情况,劳动者即使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而在法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一样可以行使《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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